
石柱縣工業類項目投資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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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招商局
× × × × 公 司
投
資
協
議
書
二OO×年×月
××項目投資協議書
(工業類•參考格式)
甲 方: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招商局
地 址:石柱縣南賓鎮玉帶河街1號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
乙 方:××(單位)或××(自然人及身份證號碼)
地 址:
法人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授權甲方與乙方就×××項目進行洽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就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投資項目的名稱及規模
1.1 項目名稱:×××。
1.2 項目總投資:×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萬元。
1.3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建××××,生產××××。項目建成投產后達到××的年生產能力。
1.4 項目的經濟效益:該項目建成投產后,年可實現銷售收入××萬元,創稅××萬元,解決 × 人就業。
1.5 項目的選址及用地規模:××××。
1.6項目建設工期:×年(其中,一期工程建設工期×個月,開工時間××年×月,竣工時間××年×月;二期工程建設工期×個月,開工時間××年×月,竣工時間××年底)。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主要內容及條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 甲方以掛牌出讓方式,按每畝4萬元-10萬元(視具體項目定)的地價標準在南賓工業園區為乙方提供項目用地×畝。
2.2 甲方負責將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建設至乙方廠房界址(僅限于南賓工業園區)。
2.3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2.4 甲方對乙方實行掛牌保護,保證乙方在石柱縣投資充分享受國家、重慶市及石柱縣的相關優惠政策,具體可按《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鼓勵外來投資若干優惠政策》(石柱委辦發〔2007〕15號)執行。
2.5 乙方繳清土地出讓金,并完成廠房建設經驗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個月內為乙方辦理土地、房屋等產權證。
……………(其他有關內容,視具體項目和洽談情況而定。)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主要內容及條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 乙方必須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機關注冊公司,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相關證照,依法繳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2 乙方在取得土地進場開工建設前,按每畝4萬元-10萬元(視具體項目定)的掛牌價繳清土地出讓金。乙方在接到甲方入場通知后的兩個月內必須進場開工建設,并按時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投資建設內容。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與用途,也不得擅自轉讓土地,否則甲方無償收回土地,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3.3 乙方廠房建設必須按甲方南賓工業園區的整體規劃建設,并符合環保、消防等基本要求。
3.4 乙方項目建成投產后5年內,每畝土地累計實現稅收達不到30萬元,則乙方必須按30萬元/畝的標準補足土地整治綜合成本。
3.5 乙方必須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按時上報企業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3.6 乙方負責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安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有關內容,視具體項目和洽談情況而定)
第四條 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4.1 本協議一式陸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其余存檔。
4.2 本協議未盡事宜本著有利于項目建設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
4.3 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直接經濟損失。
4.4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訴請人民法院仲裁。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