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銀行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書模板
- 更新時間: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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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中信銀行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書模板》,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編號:( ) 銀 字第 號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協 議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應使用藍黑色或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
二、本合同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工整。
三、貨幣幣種應以中文填寫,不能以貨幣符號代替,貨幣金額大寫前應加貨幣中文名稱,小寫前應加貨幣符號。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劃斜杠“/”、加蓋“以下空白”章或填寫“以下空白”字樣之一處理。
財務顧問服務協議
甲方: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負責人:
協議簽訂地點: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委托乙方作為其財務顧問,提供相關的服務及財務顧問解決方案。
。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提供以下第
項財務顧問服務:
(1)提供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解決方案;
(2)提供應收票據質押融資解決方案;
(3)提供應收類資產盤活的綜合融資解決方案;
(4)提供賣方延期付款應收債權融資解決方案;
(5)提供賣方出口貿易融資綜合金融解決方案;
(6)提供買方存貨質押融資解決方案;
(7)提供買方倉單質押融資解決方案;
(8)提供買方預付款融資解決方案;
(9)提供應收債權信托融資解決方案;
(10)提供金融資產增值投資解決方案;
(11)提供長期股權投資流動性安排解決方案;
(12)提供固定資產質押融資解決方案;
(13)提供債務優化性銀團貸款解決方案;
(14)提供綠色中間信貸解決方案;
(15)提供轉貸款解決方案;
(16)提供委托貸款解決方案;
(17)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項下的出口信貸解決方案;
(18)提供無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項下的出口信貸解決方案;
(19)提供并購融資解決方案;
(20)提供國內保理融資解決方案;
(21)提供信托代理推介融資解決方案;
(22)提供項目融資解決方案;
(23)提供股權融資解決方案;
(24)提供短期融資券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25)提供中期票據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26)提供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27)提供區域集優債券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28)提供公司債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29)提供私募債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30)提供企業債承銷及發行解決方案;
(31)提供貨幣市場工具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解決方案;
(32)提供貨幣市場工具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投資的市場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33)提供信用類債券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解決方案;
(34)提供信用類債券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的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35)提供股票二級市場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解決方案;
(36)提供股票二級市場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的市場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37)提供大宗商品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解決方案;
(38)提供大宗商品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市場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39)提供債權類投資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多元化投資解決方案;
(40)提供債權類投資及相關掛鉤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41)提供應收賬款收益權證券化融資解決方案;
(42)提供固定資產收益權證券化融資解決方案;
(43)提供經營性租賃融資解決方案;
(44)提供融資性租賃綜合解決方案;
(45) 提供下述其他企業財務管理相關的顧問解決方案:
1.2 未經本協議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參股、控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單位的財務顧問服務。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權利
2.1.1 甲方有權及時與乙方聯系,就出現的問題進行溝通。
2.1.2 根據實際情況,取得乙方提供的與財務顧問服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2.2 甲方義務
2.2.1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財務顧問服務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并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范圍。
2.2.2 甲方應為乙方財務顧問服務指定聯系人,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提前通知乙方。
2.2.3 甲方應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財務顧問服務有關的各種資料和信息,并保證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2.2.4 甲方應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條件。
2.2.5 甲方應按照本協議,按時、足額地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
2.2.6 甲方應及時糾正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差錯或與乙方共同解決財務顧問服務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權利
3.1.1 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甲方要求,確定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3.1.2 乙方有權授權或委托其具備相應業務條件的分支機構參與或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約定享有乙方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
3.1.3 乙方有權及時與甲方聯系,就出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如果該等問題系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方有權書面要求甲方進行調整。
3.2 乙方義務
3.2.1 乙方應勤勉、盡責、及時地完成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
3.2.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應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2.3 乙方應保存工作記錄,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始文件資料。
第四條 財務顧問費
4.1 乙方財務顧問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按如下方式 支付:
方式一:財務顧問費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付清;
方式二:財務顧問費按季度分期、等額支付:首期費用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之后應于本協議期限內每九十天后次日起的七日內支付;每期支付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
方式三:甲、乙兩方就支付財務顧問費另行約定如下:
4.2 本協議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的,雙方應以書面方式確認已結清的財務顧問服務費。
4.3 財務顧問費應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 號:
乙方變更指定賬戶應提前告知甲方。
4.4 若根據甲方實際需要,除乙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外,如需要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或證券經營等其他服務機構向甲方提供服務的,乙方可以負責協助安排相關提供服務的機構,但服務費用由甲方與服務提供方另行商定并支付。
第五條 協議終止
5.1 乙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在該等情況發生后的三十(30)日內向乙方送達書面通知,選擇提前終止本協議:
5.1.1 無法正常持續經營;
5.1.2 不具備繼續為甲方完成項目提供有關服務的資質。
5.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在該情況發生后的三十(30)日內向甲方送達書面通知,選擇提前終止本協議:
5.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隱瞞、遺漏或虛假陳述等情形,或甲方拒絕提供與財務顧問服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或其他支持條件,致使乙方不具備合法合規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條件的;
5.2.2 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到期財務顧問費的。
5.3 發生上述約定情形后,自有權一方發出的書面解除通知送達另一方之日起,本協議解除。
5.4 本協議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對財務顧問服務所涉事項獨立地決策和判斷;對于甲方根據乙方的建議、意見、策劃和方案做出決定而導致的損失,不應視為乙方違約所致,而應由甲方自行承擔。
6.2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或未能充分、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或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隱瞞、遺漏或虛假陳述的情形,導致另一方遭受實際損失的,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本協議雙方均違約,雙方應各自承擔違約責任。
6.3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財務顧問費用,或者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或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協議提前終止,甲方仍應支付未付的財務顧問費用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費用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保密
7.1 本協議一方加注保密字樣,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對方保密的,或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判斷具有保密性質的文件、數據或信息應被視為保密信息。
7.2 本協議一方保證保守因財務顧問服務而知悉的有關本協議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7.2.1 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經進入公知領域;
7.2.2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以披露;
7.2.3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政府部門要求應予以披露。
7.3 除本協議雙方(包括與本協議有關的關聯機構)及其委托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咨詢顧問單位及其人士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機構和人士透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7.4 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解除,本條款持續有效。
第八條 權利義務的轉讓
8.1 未經對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第九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9.2 凡因本協議發生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9.3 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所涉及部分外,本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十條 協議生效、變更和期限
10.1 本協議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簽字或加蓋名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有效期為 個月。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延長本協議期限。
10.3 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條款。如需對本協議條款做必要修訂、補充或其他更改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10.4 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和內容被確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
10.5 本協議對雙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11.1 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因履行本協議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采取中文書面形式。
11.2 雙方按本協議所列明的地址,以派專人遞送、郵政特快專遞、掛號信等方式送達,送達文書應當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聯系人。
11.3 任何一方發出的文書在到達收件方時即為送達。對是否送達有爭議時,以收件方簽章的回執、郵政部門的查詢回單為準。
11.4 任何一方如果注冊地址或者聯系方式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前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原地址或聯系方式發出的文書,即使變更方沒有收到,仍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如本條約定與其他條款約定沖突的,應以本條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本協議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以遵照執行。
13.3 本協議生效后,此前雙方就財務顧問服務所達成的合同、協議約定的有關內容與本協議相抵觸的,以本協議為準。
(以下無正文)
(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