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范本)
- 更新時間: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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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股權激勵協議書
股權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股權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股權激勵方:**(以下簡稱“**公司”)
甲方為**公司股東,占有 %股權。乙方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
為更好的激勵**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使其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甲方以股權激勵形式與乙方簽訂股權激勵協議。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股權激勵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對價。
1.1 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作為股權激勵。乙方無需支付任何價款。
1.2乙方擔任 職務,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且在協議生效后需持續在**公司工作5年,全力保證公司每年業務目標的實現,此作為接受股權激勵的條件。
二、甲方保證。
2.1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乙方股東權。
3.1 乙方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乙方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3.2 乙方有權通過股東會參與**公司經營的重大決策,乙方有權參加**公司的股東會并就會議事項按其股權比例進行表決。
3.3 乙方有權按照股權比例分取紅利。
3.4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公司持續工作滿5年后,方可自由處分已轉讓股權,處分股權包括股權轉讓、質押、以股權出資等。
四、股權變更登記。
4.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雙方應辦妥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4.2 因甲方原因未能辦妥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不影響乙方股東權利的行使。
4.3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承諾。
5.1 做為股權轉讓的條件之一,協議簽訂后,乙方需要持續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不得自動離職。
5.2協議簽訂后5年內,乙方不得處分已轉讓的股權,處分股權包括股權轉讓、質押、以股權出資等。
5.3乙方應當與**公司簽訂并遵守《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不得以任何不正當、不道德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不正當、不道德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所規定的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六、特別約定
6.1乙方違反上述第5.1條承諾時,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全部股權。
6.2乙方違反上述第5.2、5.3條承諾時,**公司有權對乙方進行開除處理,同時甲方除有權無償收回全部股權外,還有權追回乙方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根據股權所收取的一切收益。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6.3按6.1、6.2,雙方應在乙方自動離職、被開除之日或乙方未遵守承諾起30日內辦妥相關的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未辦妥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不影響甲方股東權利的行使。
6.4 乙方未按本協議6.1、6.2、6.3條約定及時將上述股權轉讓給甲方,并辦理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每延遲一日,乙方需支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500元。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權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八、其他。
8.1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8.2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執一份,工商局備案登記一份。
8.3本協議簽訂后,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上述條款中涉及的“5年”,其起始時間均為2014年1月1日。
8.4附件《**公司2013年12月31日庫存盤點表》作為本協議之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轉讓方: 受讓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公證方: 股權激勵方:廣州市**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簽字蓋章: 代表簽署:
日期: 日期:
范本2
股權激勵協議書
甲方 乙方
名稱: 姓名:
法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地址:
電話: 現住址:
傳真: 聯系電話:
根據《合同法》和《xx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制度> 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以下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 . 本議書的前提條件
(1)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之職。
(2)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 日期間,乙方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之職。
若不能同時滿足以上2個條款,則本協議失效。
2 限制性股份的考核與授予
(1)由甲方[薪酬委員會按照《xxx公司xxxx年度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要求對乙方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授予乙方相應的限制性股份數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結束后30天內發出《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后30天內,按照《限制性股份確隊通知書》規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視為乙方放棄《股權確認通知書》中通知的限制性股份。
3 限制性股份的權利與限制
(1)本協|議的限制性股份的鎖定期為5年,期間為2014年1月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鎖定期間享有與注冊股相同的分紅權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不得轉訃、出售、交換.記賬、質押、償還債務。
(4)當甲方發生送紅股、轉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東增發新股等影響甲方股本的行為時,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制度》進行相應調整。
(5)若在鎖定期內公司上市,公司將提前通知乙方行權,將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轉為公司注冊股。行權價格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或董事會規定為準。
4 本協議書的終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凡發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況核實之日起即喪失激勵資格、考核資格、取消剩余分紅,情節嚴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并有權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參與公司一切激勵計劃、取消職位資格甚至除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違背職業道德、失職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降職。
· 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乙方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漏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 開設相同或相近的業務公司。
. 自行離職或被公司辭退。
. 傷殘、喪失行為能力、死亡。
.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為。
.造反國家法律法規并被刑事處罰的其他行為。
.,:. (2)在擁有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甲方將無條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權
(1)行權期
本協議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權期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
(2)行權價格
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為準。
(3)行權權力選擇
. 乙方若不想長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購其股份,價格根據現凈資產的比例支付或協商談判。
. 乙方希望長期持有,則甲方為其注冊,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6退出機制
(1)在公司上市及風投進入前,若持股人退股
.若公司虧損,被激勵對象需按比例彌補虧損部分
.若公司盈利,公司原價收回
2)若風投進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價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進入股市進行交易。
7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根據相關稅務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與本協議相關的納稅義務。
(2)本協議是公司內部管理行為。甲乙雙方簽定協議并不意味著乙方同時獲得公司對其持續雇傭的任何承諾。乙方與本公司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以及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能擅自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透露給其他人員。如有該現象發生,甲方有權廢止本協議并收回所授予的般份。
8 爭議與法律糾紛的處理
(1)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
. 《×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己涉及的內容,按《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解決。
.《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規章解決。
.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解決。
(2)乙方違反《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有關約定、違反甲方關于激勵計劃中的規章制度或者國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通知乙方,終止與乙方的激勵協議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在協議書規定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均可通知甲方終止股權協議,但不得附任何條件。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9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萬簽字:
日期:____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范本3
股權激勵協議書
(適合于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權激勵)
甲方
名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法人:XXX
地址:深圳市XXXX工業區XXX棟
電話:0755-XXXX XXXX
傳真:0755-XXXX XXXX
乙方
姓名: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XX大廈XXX室
現住址:深圳市XX區XX路XX號XX大廈XXX室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根據《合同法》和《XX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以下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的前提條件
(1)乙方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之職。
(2)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乙方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之職。
若不能同時滿足以上2個條款,則本協議失效。
2. 限制性股份的考核與授予
(1)由甲方[薪酬委員會按照《xxx公司xxxx年度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要求對乙方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授予乙方相應的限制性股份數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結束后30天內發出《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后30天內,按照《限制性股份確隊通知書規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視為乙方放棄《股權確認通知書》中通知的限制性股份。
3. 限制性股份的權利與限制
(1)本協|議的限制性股份的鎖定期為5年,期間為2014年1月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鎖定期間享有與注冊股相同的分紅權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不得轉讓、出售、交換、記賬、質押、償還債務。
(4)當甲方發生送紅股、轉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東增發新股等影響甲方股本的行為時,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制度》進行相應調整。
(5)若在鎖定期內公司上市,公司將提前通知乙方行權,將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轉為公司注冊股。行權價格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或董事會規定為準。
4 . 本協議書的終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凡發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況核實之日起即喪失激勵資格、考核資格、取消剩余分紅,情節嚴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并有權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參與公司一切激勵計劃、取消職位資格甚至除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違背職業道德、失職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降職。
2 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乙方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漏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 開設相同或相近的業務公司。
4 自行離職或被公司辭退。
5 傷殘、喪失行為能力、死亡。
6 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為。
7 造反國家法律法規并被刑事處罰的其他行為。
(2) 在擁有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甲方將無條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 行權
(1) 行權期
本協議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權期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
(2) 行權價格
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為準。
(3) 行權權力選擇
1 乙方若不想長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購其股份,價格根據現凈資產的比例支付或協商談判。
2 乙方希望長期持有,則甲方為其注冊,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6. 退出機制
(1) 在公司上市及風投進入前,若持股人退股
1 若公司虧損,被激勵對象需按比例彌補虧損部分
2 若公司盈利,公司原價收回
(2) 若風投進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價的150%收回。
(3) 鎖定期內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比如合并、重組、轉讓,解鎖加速注冊。
(4) 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進入股市進行交易。
7. 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根據相關稅務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與本協議相關的納稅義務。
(2)本協議是公司內部管理行為。甲乙雙方簽定協議并不意味著乙方同時獲得公司對其持續雇傭的任何承諾。乙方與本公司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以及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能擅自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透露給其他人員。如有該現象發生,甲方有權廢止本協議并收回所授予的般份。
8. 爭議與法律糾紛的處理
(1)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
1 《×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己涉及的內容,按《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解決。
2 《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規章解決。
3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解決。
(2)乙方違反《xxxx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有關約定、違反甲方關于激勵計劃中的規章制度或者國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通知乙方,終止與乙方的激勵協議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在協議書規定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均可通知甲方終止股權協議,但不得附任何條件。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9.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范本4
股權激勵協議書
甲方(原始股東姓名或名稱):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甲乙雙方就股權期權購買、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方出于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權。
第二條股權認購預備期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為兩年。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協議關系連續滿兩年并且符合本協議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第三條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認購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公司 %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后,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為預備期滿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兩年預備期滿后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限為兩年。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期為兩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的二分之一進行行權。
第五條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甲方不得干預。
第六條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 %或者實現凈利潤不少于人民幣 萬元或者業務指標為 。
2.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核辦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會執行。
第七條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包括預備期及行權期),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雇、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協議關系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條行權價格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認購價格為,即每1%股權乙方須付甲方認購款人民幣 元。乙方每年認購股權的比例為50%。
第九條股權轉讓協議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股權認購款后,乙方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當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權利證書。
第十條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乙方受讓甲方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后,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乙方轉讓其股權時,甲方具有優先購買權,即甲方擁有優先于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為 :
⑴在乙方受讓甲方股權后,三年內(含三年)轉讓該股權的,股權轉讓價格依照第八條執行;
⑵在乙方受讓甲方股權后,三年以上轉讓該股權的,每1%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凈資產狀況為準。
2.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愿意購買的,乙方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轉讓價格由乙方與受讓人自行協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東接到乙方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于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乙方股權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關于聘用關系的聲明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構成甲方或公司對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關系的任何承諾,公司對乙方的聘用關系仍按勞動協議的有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關于免責的聲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購、重組、改制、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甲方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內容如與《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發生沖突,以《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為準。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有限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