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填寫范本
- 更新時間: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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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表格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填寫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 名 |
陳婕茹 |
性別 |
女 |
|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 |
630103198606240024 |
發證日期 |
|
|
發證機關 |
蘭州市財政局 |
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
|
|
調出地 |
蘭州市 |
調出單位名稱 |
蘭州時代億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擬調入地 |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 |
擬調入單位名稱 |
待定 |
|
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本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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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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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完成繼續教育情況”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ㄗ灾螀^、直轄市)、市(州)、縣(區)級。
3.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4.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5.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
范本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 名 |
|
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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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或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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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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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
是否已完成 當年繼續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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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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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單位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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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入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
擬調入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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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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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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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從業資格證書上所列檔案號碼尚未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按身份證號碼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項,所持證書仍然有效。
3.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到縣級;“調出單位”或“擬調入單位”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管理單位)管理的單位的,“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中央管理單位的名稱。
4.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5.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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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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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或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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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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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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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 當年繼續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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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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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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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入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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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入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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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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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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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從業資格證書上所列檔案號碼尚未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按身份證號碼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項,所持證書仍然有效。
3.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到縣級;“調出單位”或“擬調入單位”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管理單位)管理的單位的,“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中央管理單位的名稱。
4.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5.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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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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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或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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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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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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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 當年繼續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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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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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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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入地 (或中央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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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入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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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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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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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從業資格證書上所列檔案號碼尚未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按身份證號碼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項,所持證書仍然有效。
3.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到縣級;“調出單位”或“擬調入單位”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管理單位)管理的單位的,“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中央管理單位的名稱。
4.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5.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