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優秀近現代建筑名錄報送標準 重慶鄉土建筑名錄報送標準
- 更新時間:20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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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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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慶市優秀近現代建筑名錄報送標準
(試行)
一、保護研究對象
重慶市優秀近現代建筑一般是指從十九世紀中期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建設的,能夠反映重慶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建筑藝術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保護研究的對象包括反映一定時期城市建設生活、歷史與建筑風格、具有較高建筑藝術水平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經作為城市優秀傳統文化載體的建筑物。
優秀近現代建筑的內涵是:
(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具有重要的建筑藝術價值;
(三)與重大歷史事件相聯系;
(四)與重要歷史人物相聯系。
二、重慶市優秀近現代建筑分級標準
(一)建筑分級標準——建筑的代表性、真實性與完整性(百分制評分)
1.建筑的代表性(100分)
包括:歷史年代、典型建筑、材料結構、建筑風格、所處區位。
(1)歷史年代(20分)
早期:1840—1937年
中期:1937—1949年
晚期:1949—1959年
年代越久,得分越高。
(2)典型建筑(50分)。重要的西方與中國古典建筑群落、重要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發生地、典型民居、廠房等。
(3)材料結構(10分)。磚木、鋼、磚混、早期鋼筋混凝土結構等。
(4)建筑風格(20分)。中國古典、殖民主義、新古典主義、哥特式、折衷主義、國際式等。
2.真實性(100分)
(1)建筑形態(包括平面、立面、剖面)(40分);
(2)建筑內部構件(30分);
(3)材料與結構(30分)。
3.完整性(100分)
(1)建筑組合與周邊空間環境(建筑原有功能空間完備與否)(50分);
(2)結構完好與否(原始結構至今保存并安全可靠)(25分);
(3)構件與裝修完好與否(體現建筑藝術風格特點的細節與細部保存完好)(25分)。
(二)近現代建筑分級
按照上述分級標準進行評分分類,劃定三級建筑。
1.一級建筑(評分達到250分以上)
(1)真實性中建筑形態未變,明顯看出原來的平、立、剖面,極少需要恢復原狀的“加”;材料與結構未變,特別是木質未被鋼筋混凝土結構替代;建筑內部裝修未變;以上容易復原,并不傷害原有形態。
(2)完整性中建筑組合與周邊空間環境完整,結構完好,構件與裝修完好。
(3)每段歷史年代、每類重要建筑、每種材料結構、每種建筑風格都必須劃定一定數量的一類建筑。
2.二級建筑(評分在150—250分)
3.三級建筑(評分在150分以下)
附件3
重慶鄉土建筑名錄報送標準(試行)
一、 鄉土建筑的概念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2屆大會通過的《鄉土建筑遺產憲章》規定,鄉土建筑的識別標準為:
1)一個群體共享的建筑方式;
2)一種和環境相呼應的可識別的地方或地區特色;
3)風格、形式與外觀的連貫性,或者對傳統建筑類型的使用之間的統一;
4)通過非正式途徑傳承的設計與建造傳統工藝;
5)因地制宜,對功能和社會的限制所做出的有效反應;
6)對傳統建造系統與工藝的有效應用。
由此可見,鄉土建筑是指帶有“本土建筑”、“自發建筑”、“民間建筑”、“傳統建筑”等描述特征的建筑,主要特點在于自發性和樸素性。通俗的講,鄉土建筑就是鄉村里的、土生土長的傳統建筑。整個存在于鄉土社會中,與生產生活相關的建筑。
根據以上關于鄉土建筑的內涵,暫定重慶鄉土建筑的定義為:是經過長時間沉淀演變及發展而形成的、和當地環境和社會限制相呼應,能充分反映本土(和社區)傳統建造系統、自然建造方式及工藝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二、 重慶鄉土建筑主要特征
(一)建筑的布局和空間組合能反映我市地方或民族傳統社會的發展、倫理觀念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二)建筑風格、形式和外觀具有一致性和典型的地方特點;
(三)反映了對該地域的地形、氣候等環境因素的適應性;
(四)反映了民間流傳下來的傳統建造體系以及技術工藝;
(五)在真實性和完整性上較為突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規模。
(六)鄉土建筑可以獨立坐落在城、鄉,也可以是位于歷史村、鎮、寨或傳統村落內。
三、 主要類型(不限于以下)
1、行政建筑:縣衙、鐘鼓樓、監獄、翰林公署等
2、防御性建筑:城壕、城墻及城門、兵營、碉樓、炮臺
3、文化建筑:試院、書院、私塾、義塾、文昌閣、文峰塔、學堂、讀書閣、戲臺、牌樓
4、禮制建筑:天壇、地壇、宗祠、關帝廟(鹽神廟、張飛廟)、某公祠(如彭氏宗祠、擺手舞祠堂等)、孝子坊、貞潔坊、進士坊、壽星坊等
5、崇祀建筑:自然神崇拜類、宗教類、求禱類
6、工商業、手工業建筑:包括商店和服務業、商業街、生產作坊、瓷窯、鹽務、酒務、課稅局、商會、會館(如南華宮、萬壽宮等);
7、交通建筑 :驛站、碼頭。客棧、道路、橋梁(木梁橋、石拱橋、土家族風雨橋等)村門、燈桿等
8、居住建筑:各種住宅、民居及其聚落,吊腳樓、店宅、合院住宅、莊園等
9、社會公益建筑:糧倉(官倉、義倉)和福利性建筑(育嬰堂、養濟院等)。
10、 風景建筑:各種花園及園林,觀景樓閣。
11、水利建筑:水壩、水渠等。
以及其他符合上述特征的民間建筑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