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車買賣合同內蒙古工商版
- 更新時間:20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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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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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手 車 買 賣 合 同
合同編號:
交易市場:
簽約時間:
賣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雙方就買賣二手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二手車基本情況:
(一)車主名稱: ; 車牌號碼: ;廠牌型號: ; 車輛識別代碼: ;發動機號: ; 車架號VIN碼: ;初次登記日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 至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行駛公里數: ;
(二)車輛事故及大修情況:
。
(三)是否辦理抵押 。
第二條 雙方約定事項
(一) 雙方確認的交易車輛價款為人民幣(不含稅費)
元,大寫: 元。
(二)買方應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證件無誤后于
年 月 日以 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全部車款。(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付款時間及車輛交付等事項在第六條中約定。)
(三)賣方應在收到全部價款之日起 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并與買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相關證件包括:
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機動車輛保險單、其它證件 。證件總計 件。
(四)如果賣方為單位,還應出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如賣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車輛,代理人需隨本合同附有賣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六)車輛交易中所發生的稅費由賣方負擔 %、買方負擔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規定,能夠依法辦理轉移過戶手續。
(二)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證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三)在辦理車輛過戶、轉籍,交付車輛之前,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稅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賣方承擔;之后由買方承擔。
(四)賣方收取車款后,應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第三人對本合同所交易的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二)賣方如提供虛假證件和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應當無條件接受買方退車,并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三)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應向買方返還已付車款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車輛并由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四)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證件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買方。 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賣方。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條款。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或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賣方、買方、交易市場方各執壹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賣方簽字(蓋章): 買方簽字(蓋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