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派遣協議書(官方版本)
- 更新時間: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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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官方版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勞務派遣協議書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單位全稱:
單位現詳細地址: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派遣備案登記證號碼: 勞動用工備案手冊編號
開戶行: 帳 號:
郵 編: 聯系電話:
乙方(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單位全稱:
單位現詳細地址:
經濟類型: 行業類別:
法定代表人: 勞動用工備案手冊編號
營業執照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開戶行: 帳號:
郵 編: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吉林省勞務派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簽訂本協議。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一、協議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派遣人員數量、條件
第二條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 名勞務派遣人員到乙方工作,工作地點在 市(州) 縣(市、區)。具體人員以《勞務派遣人員名冊》為準。
第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四條 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制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三、勞務派遣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 本協議所稱勞務派遣費用是指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福利費用、管理服務費和 。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務費按以下第 種方式選擇:
(一)按每名勞務派遣人員實際月工資額的 %計算。
(二)按每名勞務派遣人員每月______元計算。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不超過半個月的,管理服務費按半月計算,工作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八條 乙方于每月 日前將勞務派遣費用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每月 日前以銀行卡的形式將工資及時足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并按規定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勞務派遣人員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協助甲方制定《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明細表》,經甲乙雙方確認后按約定執行。
四、甲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有權查看乙方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第十一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當按規定及時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派遣業務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條件負責招錄勞務派遣人員。
第十三條 甲方依法與勞務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甲方在乙方協助下,負責接收或為勞務派遣人員建立資料完備的職工檔案,并妥善保管。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按規定及時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和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甲方依法維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乙方有侵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各項服務工作。不得克扣和拖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有關政策咨詢服務,做好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的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甲方在勞務派遣人員派出期間,不得為勞務派遣人員安排其他工作,未經乙方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調換人員。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甲方在乙方的協助下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鑒定、工傷保險賠付手續及工傷檔案管理等工作,有關材料乙方應積極配合提供。
第二十條 因勞務派遣人員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向勞務派遣人員進行索賠。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當定期到乙方了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守規章制度等情況,乙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五、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簽訂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并事先向勞務派遣人員告知,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務派派遣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工具,并負責勞務派遣人員初次上崗前的安全生產、工作內容、操作規程、企業規章制度等培訓和教育,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乙方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崗位上工作的,應當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允許其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文件,并事先與甲方和勞務派遣人員協商一致,制定《在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崗位上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冊》,明確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派遣期限、綜合計算工時的周期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在約定的工作范圍內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務派遣費用撥付給甲方,不得克扣和拖延。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工資增長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乙方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從事夜班工作或在高溫條件下工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夜班津貼和高溫津貼。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權監督、查閱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為勞務派遣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出期間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其他意外事件,乙方應當及時與甲方進行溝通,并協商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乙方應及時送到醫療機構搶救治療,并積極協助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積極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甲方按規定已為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但在未生效期間發生工傷的,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勞務派遣人員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向勞務派遣人員索要賠償,甲方應當積極配合處理。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權依法追究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六、特別約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乙方出具相應的情況說明并與甲方溝通后有權將其退回甲方。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將其退回,派遣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并應當支付相關費用。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在乙方服務期的終止以及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搶救治療費用先由乙方墊付,工傷補償后再對醫療費用進行結算。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 方支付。
第三十九條 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其經濟補償金由 方承擔。
第四十條 乙方未履行對勞務派遣人員的義務,或者因乙方原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勞務派遣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乙方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要求提前解除在乙方的服務期限,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乙雙方,經其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乙方將其退回甲方后,甲方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二條 乙方延遲向甲方支付勞務派遣費用,每延遲一日,乙方應當按應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由此造成的相應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因甲方原因,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產生相應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四條 按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政策規定,每年度需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者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時,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重新制定或調整《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明細表》,經甲乙雙方確認后按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應協商妥善解決。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變更涉及勞務派遣人員切身利益的條款,甲乙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征得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并采取書面形式確定。
第四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勞務派遣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附件作為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對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甲乙雙方均應當積極配合有關機構協調解決,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