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府辦發〔〕181號關于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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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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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辦發〔2015〕18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
目錄清單(第三批)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予以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三批)
序號 |
政策類別 |
政策措施主要內容 |
牽頭部門 |
|
1 |
收費減免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交委 重慶海事局 |
2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質監局 |
|
3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財政局 |
|
4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農委 |
|
5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林業局 |
|
6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農委 |
|
7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農委 |
|
8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自 |
市農委 |
|
9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自 |
市國土房管局 |
|
10 |
收費減免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從 |
市質監局 |
11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自 |
市交委 |
|
12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自 |
市國土房管局 |
|
13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自 |
市物價局 |
|
14 |
稅收減免 |
稅收減免 |
自 |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
15 |
稅收減免 |
自 |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
|
16 |
稅收減免 |
針對小微企業享受的“自 |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
|
17 |
稅收減免 |
自 |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
|
18 |
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 |
從 |
市人力社保局 |
19 |
社會保險 |
從 |
市人力社保局 |
|
20 |
穩崗補貼 |
自 |
市人力社保局 |
|
21 |
減負措施 |
工商行政管理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牽頭推進企業設立領域網上行政審批和“三證合一、一照 |
市工商局 |
22 |
收費管理 |
對全市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全面清理規范,完善收費監管規則,建立我市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
市物價局 |
|
23 |
收費管理 |
規范重慶長江航運企業收費,建立重慶市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長江沿線港口企業收費公示制度。 |
市物價局 |
|
24 |
財政補貼 |
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保險的,給予擔保或保險公司不超過每筆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和保險費補助。 |
市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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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財政扶持 |
對 |
市中小企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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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質量監督 |
檢驗檢測機構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延長為6年。 |
市質監局 |
|
27 |
國土房屋管理 |
自2015年5月起,經抵押權人同意,土地抵押項目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
市國土房管局 |
|
28 |
國土房屋管理 |
自 |
市國土房管局 |
|
29 |
國土房屋管理 |
對非企業原因閑置的房地產用地,可適當調整開工和竣工時間。 |
市國土房管局 |
|
30 |
減負措施 |
國土房屋管理 |
政府安置機構組織商品房房源實施統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機構代被安置對象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由原房屋權利人直接轉移登記給被安置對象。 |
市國土房管局 |
31 |
國土房屋管理 |
房地產企業繳清土地價款后,對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中獨立組團對應的土地,可分宗辦理房地產權證,支持企業融資。 |
市國土房管局 |
|
32 |
國土房屋管理 |
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5%;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統一調整為20%。 |
市國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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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國土資源管理 |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設施服務用地可采用劃撥方式供應。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民政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 |
市國土房管局 |
|
34 |
行政審批 |
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外,全市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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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審批 |
取消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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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審批 |
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取消消防產品見證取樣檢驗、電氣檢測等審批條件,減少申報材料。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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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審批 |
對具備申報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當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一致時,根據單位申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并辦理,分別出具審批文書。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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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減負措施 |
行政審批 |
對于建筑面積在 對于行政審批申請資料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以及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等不齊全的,可以先予登記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內容,由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予以補齊。 |
市公安局 |
39 |
行政審批 |
自 |
市園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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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審批 |
改革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開展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試點工作。 |
市質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