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審批表及通知書
- 更新時間: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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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審批表及通知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62號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并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后,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后,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取消錄用通知書存根
第 號
姓名:
原工作單位:
批準取消錄用時間:
審批機關:
經辦人:
本人(或委托人)簽字:
日期:
取消錄用通知書
第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重慶市新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你自即日起被取消錄用資格。現將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1、請按照規定轉遞檔案。
2、如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區縣(自治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市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審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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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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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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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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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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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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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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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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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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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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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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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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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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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錄用理由及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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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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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市級機關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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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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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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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留存文書檔案,一份連同取消錄用決定存入被取消錄用人員人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