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密存儲介質管理辦法范本
- 更新時間: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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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涉密存儲介質管理辦法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涉密存儲介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山涉密存儲介質的管理,確保涉密存儲介質及存儲信息的安全,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密存儲介質是指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聲音等方式記載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硬盤、移動硬盤、軟盤、U盤、光盤、錄音帶、錄像帶、數碼復印機及各種存儲器和其它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XX局各處、室、局,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儲介質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涉密存儲介質,定期清理、回收、檢查并掌握其使用情況,確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條 涉密存儲介質的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管委會保密辦應加強對涉密存儲介質使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消除泄密隱患。
各單位要配合管委會保密辦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辦依法查處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第二章 涉密存儲介質的購置、收發與傳遞
第七條 購置和收發涉密存儲介質,應當嚴格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并根據用途,在顯眼的位置做出“絕密”、“機密”、“秘密”的密級標識。介質密級的確定依據其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
第八條 傳遞涉密存儲介質,應當包裝密封,并且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件單位名稱。
第九條 傳遞涉密存儲介質時應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辦理簽收手續,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 涉密存儲介質的使用
第十條 涉密存儲介質不能與非涉密存儲介質混雜使用,非涉密存儲介質不得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條 涉密單位收到涉密存儲介質后,經管人員應根據存儲介質的內容,報分管領導審示,并按規定和批示辦理。
第十二條 絕密級涉密存儲介質,應嚴格按規定的范圍使用,并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涉密存儲介質內容的人員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存儲介質,應該履行登記、簽收手續。涉密存儲介質的借用要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明確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責任。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在外滯留時間等。
嚴禁將涉密存儲介質擅自轉借(讓)他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存儲介質,應在符合保密環境的場所進行,嚴禁將其帶到在非辦公場所及非保密設備上閱讀或使用。
第十五條 閱讀和使用涉密存儲介質,應做到“人離介質入柜”。閱讀和使用結束后,應及時退交經管人員,不得擅自留存,不得自行復制,不得橫傳。
第十六條 復制涉密信息要經領導審批,履行登記手續,并視同原件管理,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七條 涉密計算機應當采取必要的防電磁輻射措施。嚴禁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涉密存儲介質。
第十八條 涉密存儲介質不得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應及時銷毀。
第四章 涉密存儲介質的維修和銷毀
第十九條 涉密存儲介質的維修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并對有關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術防范措施。
維修應到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或派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監督,并對維修對象、故障原因、維修結果等有關情況做出文字記錄。不能維修的應予銷毀。
第二十條 銷毀涉密存儲介質應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銷毀點進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學方式徹底銷毀,銷毀應確保涉密信息無法還原。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XX局保密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