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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信訪事項分類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

          常見信訪事項分類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

          更新時間:2016-01-02

          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常見信訪事項分類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XX市常見信訪事項分類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

           

          一、屬于行政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根據《XX市信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1對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建議、意見;

          2對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3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或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4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或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5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或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6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或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7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或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8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權范圍內應當予以解決的合法、合理投訴;

          9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三)對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的,應嚴格按照《XX市信訪條例》和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XX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XX府辦發〔201433號文)相關規定辦理(以下所稱行政機關信訪事項是指應由行政機關依法受理的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

          對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建議批評類信訪事項,按《XX市信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研究、論證,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信訪人,不納入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程序處理。

          對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按《XX市信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不納入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程序處理。

          二、屬于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

          (四)根據《XX市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本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1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意見;

          2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意見;

          3對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4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5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6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7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建議、意見;

          8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五)根據《XX市信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1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意見;

          2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控告、檢舉;

          3依法應予受理的告訴、上訴、再審申請、申訴、執行申請、執行異議、違法確認申請、司法賠償申請、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未受理又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信訪人不服提出的申訴;

          4經依法申請再審、申訴、申請復議后仍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以相同事實和理由提出的申訴;

          5當事人不依法告訴、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申請違法確認、申請司法賠償、申請執行、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復議,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其他國家機關轉交人民法院的;

          6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六)根據《XX市信訪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1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意見;

          2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檢舉、控告;

          3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檢舉、控告;

          4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5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6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7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工作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8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七)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本市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信訪事項:

          1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

          2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3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屬于本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

          1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屬于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事項

          (九)民事糾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十)刑事爭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批準逮捕、檢查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十一)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訴求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另、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辦法許可證、執照、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處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可以通過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信訪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該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3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第二條的規定,該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的、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該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可以(應當)通過相應法定途徑處理的常見信訪事項

          (十三)土地管理和征收糾紛。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或者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征收土地安置補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條,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3土地權屬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土地違法行為監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糾紛。

          1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民主評議”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案、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資產;

          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2屬于農村村民委員會及成員決定的事項。根據國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五)三峽移民糾紛。

          1移民民事糾紛。根據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涉及三峽移民案件暫行規定〉的通知》(XX高法〔200019號)第九條的規定,涉及移民的下列案件由民庭或人民法庭審理:

          1)移民因履行自謀職業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

          2)移民因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發與統一領取者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

          3)移民工安置后與安置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合同履行糾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處理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

          4)移民因履行拆遷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

          5)移民因淹沒實物發生買賣、贈與、繼承、賠償等民事糾紛提起訴訟的;

          6)承建移民工程單位因承建工程或轉包工程糾紛提起訴訟的;

          7)移民因集資建房引起糾紛提起訴訟的;

          8)依法應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2移民經濟糾紛。根據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涉及三峽移民案件暫行規定〉的通知(XX高法〔2000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涉及移民的下列案件由經濟庭審理(注:現法院經濟庭已調整為民庭)。

          1)移民信貸及擔保糾紛案件;

          2)搬遷企業兼并、聯營、租賃、承包經營糾紛案件;

          3)用移民補償費作為償還企業搬遷前債務糾紛案件;

          4)搬遷企業破產案件;

          5)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經濟庭受案范圍的其他移民經濟糾紛案件。

          3移民行政糾紛。根據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涉及三峽移民案件暫行規定〉的通知(XX高法〔200019號)第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移民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移民主管部門等作出的或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都可提起行政訴訟。涉及移民的下列案件由行政庭審理。

          1)對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地產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

          2)對行政機關就移民建筑工程招、投標不服提起訴訟的;

          3)對行政機關就移民企業兼并、組合搬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4)對撥付移民資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5)對侵犯移民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

          6)對行政機關就土地、森林、礦產等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不服提起訴訟的;

          7)對出生、死亡、婚姻等具體戶籍管理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8)對行政機關頒發執照、辦理許可證不服提起訴訟的;

          9)對保護環境、文物等的具體行政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10)對行政機關應依法作出而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

          11)對土地承包糾紛經行政機關處理,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

          12)對移民安置相關的公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13)對移民主管部門相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同時提起行政賠償,或在訴前已經行政機關先行對賠償進行的處理不服,單獨提起行政訴訟的;

          141992年長江水利委員會登記時漏登、錯登的,經申請移民部門處理后,對處理不服提起訴訟的;

          15)認為政府對移民企業實施關閉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1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受案范圍的其他移民行政案件。(注:該條系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210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已調整為第十二條。)

          (十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糾紛。

          1對征收決定不服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征收安置補償糾紛。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4160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多數被拆遷人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又出現拆遷糾紛和矛盾以及上訪的,屬于拆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應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十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國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的、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的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物業管理糾紛。

          1物業投訴的處理主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國務院令第504號修改)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物業糾紛的處理途徑。根據《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2)破壞或者擅自變更房屋外觀;

          3)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4)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5)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6)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房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的上方;

          7)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10)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11)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12)損壞樹木、園林;

          13)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因上述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九)城鄉規劃管理糾紛。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頒發“兩書兩證”(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竣工驗收認可書、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修改、方案審查、違法建設查處等具體行政行為,按照《XX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企業改制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1)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的民事糾紛;(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3)企業分立中的民事糾紛;(4)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6)企業兼并合同糾紛;(7)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另:根據XX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71122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中引發的職工下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障費等糾紛。此類糾紛是在企業制度改革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該類糾紛可酌情納入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二十一)公務員不服涉及本人的工資待遇等人事處理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起申訴; 

          1處分;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3降職;

          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5免職;

          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7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二十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五條的規定,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2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3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4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6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爭議的;

          7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9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十三)醫患糾紛。

          1合法行醫的醫患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非法行醫的醫患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四)交通事故糾紛。

          1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時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糾紛。根據《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五十一條、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十五)治安管理糾紛。

          1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2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賠償糾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或者損害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該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不服治安處罰決定的行政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六)對依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的鑒定、認定、檢測、檢驗、檢疫等結論不服的投訴請求,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作為行政機關信訪事項。

          (二十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事項。

          五、其他注意事項

          (二十八)在出具信訪文書時,應直接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條款,不宜直接從本文引用;在引用法律法規條款時,應注意該法律法規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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