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及申請程序
- 更新時間: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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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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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
復核范圍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火災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需提交材料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復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核請求,申請復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復核的日期);
(二)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災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的;
(二)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
(三)復核機構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災事故復核認定的;
(四)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同時通知原認定機構。
辦理時限
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機關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其他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需要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或者火災現場復核勘驗的,經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復核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收費標準
不收取費用。
范本1
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張光林,男,
申請依據:
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8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復核請求:
1、申請撤銷《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
2、申請人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隊對張光林房屋發生火災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點作出正確認定。
事實與理由:
于
綜上,申請人認為,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進火線和出火線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請人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規定,請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隊對這次火災發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點作出正確認定 。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隊
申請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
1、證人證言1份;
2、火災現場照片1份8張
范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