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 更新時間: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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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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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人民政府
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建立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xx市xx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參照《xx市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xx是深化市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2015〕18號),結合縣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xx縣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修訂)》(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范圍為我縣正常運營的國有企業(名單見附件1),考核對象為上述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監事長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本暫行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由縣國資辦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等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科學合理的進行考核。
(三)按照職責權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為主、定性考核為輔的方式,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第五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業負責人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薪酬核定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為企業改進經營管理提供參考。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由縣國資辦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縣政府審定。
第七條 為科學、合理地設置考核體系,根據企業的行業特征和經營范圍,分類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 經營業績考核
第八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
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任期為考核期。任期內因調離、免職、退休等原因離任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從任職日起至離任日止,考核指標根據實際任職時間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任務按照以下程序下達:
(一)預報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
企業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縣國資辦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以下簡稱年度考核目標建議值),連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縣國資辦。
年度考核目標建議值按以下確定:企業年度目標值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實際完成值;經營波動較大的,可根據前三年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
縣國資辦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和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初審后報縣政府審定后下達。
(三)考核指標的調整
由于國家、市級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申報、經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后調整經營業績目標任務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縣國資辦決定),一般在企業負責人任職的第三年(任期)末進行考核。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由年度考核結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構成,權重分別為60%、40%。
任期考核分析,依據企業負責人的任期審計和企業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報告,結合企業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企業文化建設、領導班子測評結果及其他指標綜合考評確定。
第十一條 縣國資辦對經營業績目標任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企業應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向縣國資辦書面報告年度經營業績目標任務執行情況;年度結束
第十二條 經營業績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之前,企業負責人依據審計后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縣國資辦;
(二)縣國資辦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結合縣審計局或聘請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計分結果,充分聽取監事會的評價意見,形成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書面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三)縣國資辦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批復企業,由所在企業按相關規定兌現績效年薪。
第三章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監控指標和綜合評價指標。
(一)基本指標
基本指標為公共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
1.營業收入,指經審計后的考核當期的營業收入。
2.利潤總額,指經審計后的考核當期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在計算利潤時應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二)分類指標
分類指標根據企業的經營性質、范圍等因素分類確定。
(三)監控指標
監控指標為否定性指標,包括完成國資收益上繳額、資產負債率。
1.年度國資收益上繳額。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應繳國資收益,取消考核資格。
2.資產負債率。融資性平臺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控制在70%以內,其他類企業資產負債率控制在50%以內。
(四)綜合評價指標
綜合指標為黨風廉政建設、主管部門評議得分、企業職工評議得分。
1.黨風廉政建設包括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組織體系,扎實開展風險防控工作,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三公”經費明顯下降,全年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職工無違法違紀情況發生。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情況實行一票否決,由企業主管部門和派駐國資辦紀檢組出具得分文件為準。
2.主管部門評議指標包括法人治理、財務審計、班子建設、安全穩定、全員業績考核共五項,每項各1分。以主管部門出具的得分文件為準。
3.企業職工評議指標包括企業文化建設、基礎管理工作、經營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會貢獻共五項,每項各1分。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出具得分文件。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計分方法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綜合指標得分。(具體計分辦法見附件2)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綜合得分。(具體計分辦法見附件3)
第十五條 客觀因素對考核指標產生重大影響的,由企業申請,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后,考核時予以扣除。
客觀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遷政策變化、增加投資、無償劃轉、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本溢價、會計調整和減值準備轉回、債權轉股權、資產處置、經核準消化以前年度潛虧、自然災害等。
第十六條 考核指標中所有財務數據按照經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執行。集團公司的財務數據均為合并財務報表數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分為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結果掛鉤。
(一)基本年薪的確定
基本年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基本收入,綜合考慮企業經營規模、經營難易程度及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根據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分檔確定,分別為12萬元、10萬元、8萬元及6萬元(詳見附件4)。
(二)績效年薪的確定
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根據考核得分結果測算的倍數確定,計算公式為:
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數×職務系數
考核得分倍數的確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數為0;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數為0.3;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數為0.5;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數為0.8;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數為1;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數為1.3;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數為1.5;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數為1.8;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數為2。
(三)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監事長職務系數為1,其他副職負責人年薪分配系數原則上為0.8。企業須制定其他副職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董事會負責企業副職工作業績考核,根據其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確定其他班子成員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數,分配系數可在0-0.8之間浮動。
(四)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
(五)企業內部不施行分級考核的,未建立內部考核制度明確員工職責及工作任務的,不予兌現績效年薪。企業未按要求配備領導職數或未經同意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暫不實行績效年薪制。
第十八條 績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20%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和廉潔風險保證金延期至任期結束后考核兌現。經營和廉潔風險保證金設置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年薪為稅前收入,應由個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結束、退休、崗位調整、辭職、辭退等,當年績效年薪的兌現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縣國資辦初審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國資辦批復企業執行。
(一)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發生崗位變更的,按任職時段計算其當年薪酬;
(二)從企業離職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或組織規定的時間內將工資關系轉出,除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對應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三)從企業免職但未調離的,除兌現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和按當年在企業法定代表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年薪外,應當在一個月內或組織規定的時間內調整薪酬標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
(四)企業其他副職負責人在任期結束、退休、崗位調整、辭職、辭退等時,當年績效年薪的兌現由該企業提出申請,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審定后執行;
(五)因屆滿或工作調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擔任領導職務,但未調離本企業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崗位的基本年薪對應,不再享受績效年薪待遇。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縣國資辦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情況,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1、2、3、4、5、6、7、8個等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數為0,不予確定等級; 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數為0.3,列為8級;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數為0.5,列為7級;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數為0.8,列為6級;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數為1,列為5級;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數為1.3,列為4級;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數為1.5,列為3級;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數為1.8,列為2級;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數為2,列為1級。”
第二十二條 任期考核最終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60分(不含)以下為不稱職、60分(含)——75分(不含)為基本稱職、75分(含)——90分(不含)為稱職、90分(含)以上為優秀。
第二十三條 縣國資辦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和任免。
對考核結果不稱職的企業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由縣國資辦會同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縣政府審批)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免職或解聘等處理。
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不稱職的企業負責人,不兌現績效年薪,并根據具體情況,由縣國資辦會同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縣政府審批)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免職或解聘等處理。
第六章 年薪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薪作為企業薪酬總額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除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以外的薪酬。兩職合一或多職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確定,不重復領取。企業負責人的年薪收入由本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在子企業、分公司兼職的,不得在子企業和分公司領取薪酬。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依法處理外,由縣國資辦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績效年薪。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依法處理外,由縣國資辦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扣發其績效年薪。
第三十條 縣國資辦定期對企業負責人的年薪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超過核定標準發放年薪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并對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通報批評;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弄虛作假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取消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績效年薪;
(三)超發工資,突破核定工資總額計劃的,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酌情扣減績效年薪。
第三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和廉潔風險保證金設置專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營和廉潔風險保證金的扣罰:
(一)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按責任劃分,視情節輕重扣罰企業負責人累計繳納的風險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審計中發現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存在潛虧、虛盈的,應相應扣減風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經營與廉潔風險保證金在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審計或離任審計結束后兌現。
第三十四條 基本年薪、績效年薪計入企業管理成本。
第三十五條 其他公司參照四類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
附件:1.國有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標準表
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3.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國有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標準表
單位:萬元
類別 |
公司名稱 |
基薪 |
績效 |
一類 |
xx公司、xx物流公司 |
12 |
≤24 |
二類 |
xx公司、xx公司 |
10 |
≤20 |
三類 |
xx工程公司、xx公司、xx旅游公司 |
8 |
≤16 |
四類 |
xx公司 |
6 |
≤12 |
說明:各類企業的績效年薪最高為基薪的2倍,根據目標完成情況分為8個等級,分別為0.3倍、0.5倍、0.8倍、1倍、1.3倍、1.5倍、1.8倍、2倍。
附件2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綜合指標得分
各項指標計算得分精確到0.1分。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基本指標得分
基本指標基本分為附表中明確的分數。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高于目標值時,每高5個百分點,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過10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5個百分點,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過10分。
計分公式:基本指標得分=基本分+(實際完成額/目標值-1)÷5%×2
(二)分類指標得分
各企業根據附表中的分類指標進行考核。
分類指標基本分為附表中明確的分數。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高于目標值時,每高4個百分點,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過5分;低于目標值時,每低4個百分點,扣2分,扣分最多不超過5分。
計分公式:分類指標得分=基本分+(實際完成額/目標值-1)÷4%×2
(三)綜合評價指標
1.“三公”經費控制。在上年基礎上下降即得滿分5分,超支則記零分。以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得分文件為準。
2.主管部門評議得分。由各主管部門根據評議指標進行打分,以主管部門出具的評議得分文件為準。
3.職工評議得分。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全員參與。以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評議得分文件為準。
(四)否決性指標
設置否決指標,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進行限定或否決認定。
1.資產負債率超過縣政府規定的;
2.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未及時足額上繳的;
3.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嚴重違反企業領導人員廉政規定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4.違反有關法律和法規,故意虛報、瞞報會計和統計數據,情節特別嚴重的。
附件3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綜合得分=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得分。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項指標權重
綜合得分總分為100分,其中: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權重為60%;任期考核分析權重為40%。
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項指標分值計算
(一)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總分為60分。任期三年內每年考核得分以20分為基數,依據年度考核分測算,最高加10%。
(二)任期考核得分分為4個等級: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分別按優秀40分、良好35分、一般30分和較差25分評定。
四、考核分級
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60分(不含)以下為不稱職、60分(含)-75分(不含)為基本稱職、75分(含)-90分(不含)為稱職、90分(含)以上為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