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播節目制作播出制度
- 更新時間: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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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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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廣播節目制作播出制度
一、農村廣播節目應當以轉播各級人民廣播電臺的節目為主,廣播中心和廣播站可以適量制作播出自辦節目。自辦節目要以貼近農村發展、貼近農業生產、貼近農民生活,豐富農村群眾文化生活為宗旨。廣播中心應當每天播出本縣的新聞節目,并全程轉播(或錄制)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和xx人民廣播電臺的新聞節目供鄉鎮廣播站、村廣播室轉播。
二、農村廣播自辦節目一般應以錄播方式播出,縣級廣播中心現場直播自辦節目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經當地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同意后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批準。鄉鎮廣播站原則上不得現場直播自辦節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現場直播自辦節目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批準,并在當地廣播中心的指導監督下實施。鄉鎮文廣中心和村級廣播室在應急狀態下可以直接播發應急信息。需連續播發的應急信息應當采用錄播方式播出。
三、各級廣播機構不得播發帶有國家禁止播出內容的節目和信息,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不得轉播未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傳播的節目,不得轉播和編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擅自使用互聯網信息,不得播出未取得知識產權的錄音制品。
四、各地廣播實行三級可控、兩級插播、上級優先、應急優先的原則,下級廣播讓位于上級廣播,一般廣播讓位于應急廣播。
五、縣廣播中心、鄉鎮文廣中心自辦節目要嚴格實行先審后播和重播重審制度,節目審查要有審查人和負責人的簽字。
六、用于廣播的光盤、錄音帶、計算機文件等應當妥善登記保管,實行專人專柜管理。農村廣播系統播發臨時通知等信息原則上不應占用正常播出時間,其中,政務信息、村務信息應作為播出節目安排到適當的欄目播出。
xx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