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標程序
- 更新時間: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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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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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標程序
議標程序
一 開標、評標(議標)
1.在投標截止后,按規定時間、地點,在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由招標單位組織并主持開標。
2.開標、評標(議標)過程在招標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3.評標原則、評標辦法由招標單位依據《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并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查。
4.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技術專家組成,(以經濟技術專家為主)。
5.投標文件的符合鑒定
投標文件應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所謂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標文件應該與招標文件的所有條款、條件和規定相符,無顯著差異或保留。
6.綜合評價與比較
招標單位依據評標原則、評標辦法,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組織設計、以往業績、社會信譽、優惠條件等方面綜合評定。評標應本著公正合理、詳細,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但對于投標價格采用價格調整的,在評標時不考慮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價格變化因素和允許調整的規定。
7.投標文件澄清
在必要時,為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小組有權個別要求投標單位澄清其投標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投標單位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做出正式答復,澄清和確認的問題須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澄清問題的答復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但澄清的問題不允許更改投標報價或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8.對于當日定標的工程項目,可復會宣布中標單位名稱、中標標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優惠條件(如有時)等。 9.對于當日不能定標的工項目,自投標截止日起至定標期限,結構不復雜的中小型工程不超過3天;結構復雜的大型工程不超過7天。特殊情況下經招標管理機構同意可適長。
10.評標報告
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小組評審情況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編寫完成后招標管理機構審查。評標報告內容見(附件四)。
*評標報告被批準后,可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如果邀請議標,采用直接談判形式進行的。雙方依據招標文件經協商后簽署“協方書”,協議書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標準、工程工期、工程的支付、材料設備的采購及責任,對招標文件有關條款的響應等內容。協議書經招標管理機構核準后,可簽發中標通知書。
二、中標
1.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5日內持評標報告到招標管理機構核準,招標管理機構在2日內提出核準意見,經核準同意后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放“中標通知書”。
2.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并在規定日期、時間和地點與建設單位進行合同簽訂。
三、合同簽訂
1.建設單位與中標的投標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結構不太復雜的中小型工程7天以內,結構復雜的大型工程14天以內。在約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
2.中標單位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履約擔保和簽訂合同,則招標單位報請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而考慮與另一參加投標的投標單位簽訂合同。
3.建設單位如拒絕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除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不需賠償有關損失。
4.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后,招標單位及時通知其他投標單位其投標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同時退回投標保證金(無息)。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5.建設單位與中示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合同審查。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將開標、評標過程有關紀要、資料、評標報告、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一份副本報招標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