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姚市汝湖明珠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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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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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余姚市泗門華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余姚市泗門光明南路209號
法定代表人: 華明 聯系電話: 62129999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281000097721
企業資質證書號: 余房開224號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種類 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法定委托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于 泗門鎮汝湖公園西側 編號為 81-026-009-0202 的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載明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來源的批準文件或合同是 余(2009)#123號 。該地塊總土地面積為 33144m2 。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建設項目名稱】【現定名】【暫定名】 汝湖明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2010)浙規(建)證021004-00 ,施工許可證號為 余建施管(2010)182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的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現售】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余姚市建設局,預(銷)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
幢號 |
房號 |
層次 |
用途 |
結構 |
層高 (米) |
地上層 |
地下層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
套內面積 (平方米) |
分攤面積 (平方米) |
附屬用房:
幢號 |
房號 |
層次 |
用途 |
結構 |
層高 (米) |
地上層 |
地下層 |
使用面積 (平方米) |
該商品房有陽臺 個,其建筑樣式為【非封閉式】【封閉式】【其他】 。
以上所列該商品房面積為【√合同約定】 【×產權登記】面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名稱及建筑面積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二)。
該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住宅:自 2010 年 1 月 6 日至 2079 年 12月 2 日。
該商品房相關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說明:外墻:25mm厚原漿合物保溫砂漿;屋面:40mm厚擠塑聚苯極保溫層;窗:斷橋隔熱雙層玻璃窗。保修期按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除上述商品房買賣外,有出售(或贈送、出租等)車位、車庫、綠地或其他物業的,有關該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合同事項,雙方另行約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 建筑區劃內相關物業歸屬的約定
在該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區劃內,出賣人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800 平方米【預定】,坐落 該小區1#樓一、二層東北角3#、4#樓一層 【預定】 ,屬于業主共有【以上兩項以市物業主管部門的核準意見為準】。
下列物業屬于出賣人所有: 具體見附件八第十五條
。
其他道路、綠地、場所、設施、房屋,屬于業主共有。
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及依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需要移交政府相關單位管理的物業,不屬前款約定范圍。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合同第三條所列房屋的計價方式與價款如下:
幢號 |
房號 |
計價方式 |
單價 |
單位 |
總價 |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套】 |
|||||
【使用面積】【只】【間】 |
該商品房房款合計(大寫) ,(小寫 ),幣種為人民幣 。以上房款不包括以下費用:1>管道煤氣開戶費(代收)2>物業維修基金(代收)及其他各項費用。
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交納新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首期交納標準為 按政府文件執行 元/平方米。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為準。
1、當事人選擇【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作為計價方式時,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買受人購房貸款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合同約定面積 |
×100% |
2、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 約定按下列第 / 種方式處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誤差不超過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上標示的誤差范圍的,總房價款不變。
② × 。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元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 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 元 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剩余房款¥ 元 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其他方式 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 元 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通過銀行以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方式予以支付(有關貸款手續辦理和付款要求詳見補充協議)。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壹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過 180 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1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 180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2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2 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出賣人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第②點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在買受人配合出賣人完成合同備案登記撤銷手續后15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違約金后的余款退還給買受人。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買受人應向出賣人足額付清違約金。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符合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條件
編號:008 |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3、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4、用水、用電、用氣、道路、 / 等,具備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條件。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30 內告知買受人的。
2、 因國家法律法規的政策調整而延期,且出賣人在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
3、買受人尚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付款義務的 。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壹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過 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1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 180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購房款的 2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2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①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因買受人未按時付清房款而出賣人逾期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設計單位同意、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導致下列情形(一般為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
2、 × 。
3、 ×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按期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還給買受人,并按 買受人購房貸款 利率(不低于買受人購房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雙方應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如果買受人不退房的,買受人和出賣人約定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就變更事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視同買受人接受變更,合同中有關變更部分(如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等)的約定自動變更為設計變更后的標準。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在簽署房屋交接單前,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查驗房屋。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委托 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 進行質量檢測。雙方對檢測費用墊付和結算約定為 檢測費用由提出檢測的一方墊付。檢測結果合格的,由買受人承擔檢測費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出賣人承擔檢測費用。 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出賣人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視為交付;檢測單位提出返修意見的,出賣人應當按要求返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按附件八約定辦法辦理 。
第十三條 抵押與相關債權債務
與本合同商品房有關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賣人將相關情況(登記機關、抵押當事人、債務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告知如下: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雙方將該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為精裝修房,雙方應當約定裝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出賣人補償裝飾、設備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如下:在60 日內免費更換,并達到約定標準。如不能更換的,由出賣人再補償裝飾、設備等額差價。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除第九條已經約定為交付條件外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在交付時具備室內通水、通電,通燃氣 。
2、 區內道路在交付時實施完畢 。
3、 有線電視端口、電話線路端口同步接入戶內,由買受人自行開通 。
4、 ×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按合同第十條承擔違約責任 。
2、 × 。
3、 × 。
第十六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購買商品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就該商品房預告登記有關事項,當事人約定于附件五。
出賣人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出賣人負責申請該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取得該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出賣人承諾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該商品房轉移登記。
出賣人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
1、約定日期到期起 90 日內,出賣人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按已付房價款的 1% 承擔違約責任;
2、約定日期到期起 90 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壹和貳 項處理:
①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自約定日期至實際退款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萬分之二 的違約金。
②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 萬分之一 的違約金。
建筑區劃內依法或依照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出賣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將登記相關信息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退房條件要求退房的,買受人可以選擇按該《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或本合同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有關該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雙方約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約定的主要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約定住宅保修責任,應當符合《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商品房相關事項約定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歸本幢全體業主所有(除露臺外)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歸本幢全體業主所有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余姚市地方委員會 ;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余姚市地方委員會 ;
5、 × ;
6、 × 。
第二十條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關權利義務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出賣人已經選聘 余姚市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從事該商品房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前期物業管理。買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寧波市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八)。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26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壹 份,買受人 壹 份, 余姚市建設局壹份, 其他 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余姚市建設局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 】: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應分攤的共有建筑說明
根據法律、法規,公共部位于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最終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為準。
附件三: 其他物業買賣、贈與、租賃協議書
(該物業的名稱、面積或尺寸、物業及占用土地的權屬狀況、價款與結算、交付、違約責任等)
如有其他物業買賣、贈與、租賃的,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附件四: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花崗巖、涂料、面磚。
2、內墻:聚合物保溫砂漿或水泥砂漿或混合砂漿。
3、頂棚:刮內墻膩子二道。
4、樓地面:細石混凝土隨搗隨抹或水泥砂漿抹面。
5、進戶門:1#、2#樓為甲級防火門
3#、4#、6#、8#、10#、12#樓為乙級防火門
5#、7#、9#、11#、13#、14#樓一層客廳入戶門為不銹鋼玻璃門,其余樓層入戶門為鋼質進戶門。(以上編號為施工編號)
6、外窗及陽臺門:鋁合金玻璃門窗,戶內門窗用戶自理。
7、廚房:樓地面水泥砂漿,墻面水泥砂漿或保溫砂漿,頂棚刮內墻膩子。
8、衛生間:樓地面水泥砂漿,墻面水泥砂漿或保溫砂漿,頂棚刮內墻膩子。
9、陽臺:樓面水泥砂漿。
10、電梯:1#、2#樓每單元2臺800KG西子奧的斯電梯;3#、4#樓每單元1臺800KG西子奧的斯電梯。
11、其它:a每戶人家設一個插座,一個普通燈泡,一個水龍頭。
B每戶人家戶內隔墻用戶自理。
附件五:有關購買該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約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預購商品房或購買商品房現房,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就乙方購買該商品房有關預告登記事項,雙方約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向當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二、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共同申請預告登記的,雙方約定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簽訂】之日起
日內申請登記。
出賣人未按約定申請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時,由出賣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
項,買受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 項。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購買商品房現房,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時,由出賣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 項,買受人提交下列資料中的第 項。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4、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責任主要條款
按出賣人在交付時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規定。
附件七:《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詳見買受人與該商品房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簽訂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相關內容。
附件八:補充協議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經出賣人、買受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已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如下:
一、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中“買受人信息”補充約定如下:
1、買受人確認本《合同》所填寫的買受人名稱、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發生變更的,買受人有義務在變更后立即以掛號信等書面方式通知出賣人。買受人補留或變更其通訊地址的,應當向出賣人出具其親筆簽名的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經出賣人指定負責專人簽收確認后方為有效。買受人或其代理人向出賣人預留或補留通訊地址有誤的,引起《合同》內容項下的通知無法及時送達的責任均歸于買受人,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并視為出賣人的所有通知書均已送達。
2、所有通知可用傳真、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專人手遞方式送達。文件送達的時間為: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出日期為送達日;以專人手遞方式發出的,取得對方簽收日為送達日;以掛號郵寄、特快專遞發出的,寄出后第 日為送達日。
二、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五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的補充約定如下:
三、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六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第一款補充約定如下:
1、因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的本項目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若雙方不解除合同的,以產權登記面積(不計算面積誤差值)為準,單價不變,總價按實結算。
2、如因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測量發生變化,造成面積誤差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單價不變,總價按實結算。
3、若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且買受人決定退房的,買受人應當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5天內向出賣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四、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補充約定如下:
1、買受人如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則買受人必須在本合同簽訂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符合按揭銀行要求的完整資料,并在出賣人發出按揭通知書之日起七日(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15)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因買受人的原因無法辦理按揭,買受人應該在前述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以現金補交應付房價款,否則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2、如國家調整按揭政策,買受人須按新政策辦理,買受人應在銀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七日內補足按揭所需的資料或房款,以獲得銀行按揭款的發放;或買受人因已擁有住房套數(2套以上)超過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標準而導致無法辦妥按揭手續,視為買受人付款違約,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3、在該商品房的他項權證辦妥之前,買受人申請出賣人為按揭貸款的擔保人,如因此造成出賣人損失的,買受人愿意承擔所有責任。
4、在出賣人為買受人按揭貸款擔保期內,如買受人沒有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息而造成出賣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五、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九條“交付期限”補充約定如下:
1、商品房如符合提前交付條件時,雙方確認《合同》第九條交房時間予以變更。以出賣人的提前交付通知書所確定的交房時間為正式交付期限。
2、若發生以下情況時,出賣人可以據實延期交房,不承擔違約責任:
(1)因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政策的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等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采取某項重要措施、規劃或工程遇到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建設期延長的;
(3)非由出賣人負責實施的建筑區劃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運營,導致小區配套不具備使用條件的。
六、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十二條“交接”補充約定如下:
1、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出賣人即采取寄掛號信的方式發出交房通知,掛號信寄出三日后視為買受人收到交房通知。
2、買受人應按交房通知約定交付的日期及內容前來辦理交付手續并結算房款,逾期未辦理交付手續的,則按交房通知約定交付日期后第一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買受人承擔。除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保修責任外,該商品房的一切損壞、不可抗力損失及按物業管理規定由買受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3、保修期均按交房通知約定交付日期后第一日算起,物業費自交付日期的次月收取。七、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十八條“保修責任”補充約定如下:
1、因買受人私自改動或移動商品房結構所產生的所有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保修及賠償責任。
2、無需修補的混凝土結構裂縫。若符合國家《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10—89)中混凝土結構允許裂縫的規定限值,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八、買賣雙方同意對本《合同》第二十條補充約定如下:
1、買受人不得擅自更改立面。
2、購買頂層的買受人承諾不對露臺及屋頂作任何改動(包括搭建建筑物及居家設備),維持交付時原狀。因買受人房屋改動所造成的房屋滲漏或安全隱患,由買受人負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因室外是商鋪或住宅的屋頂,并為非上人屋面,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屋面產權為業主共同所有,買受人沒有法定使用該屋面的權利,不屬于買受人私有,買受人不得強行使用。
九、房屋交接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買受人應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到出賣人指定的地點付清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房價款。若在規定期限內,買受人仍未付清全部應付款,出賣人按合同第八條規定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
2、買受人已付清全部房價款的,也應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出賣人指定的地點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如逾期不來辦理,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買受人承擔,并將通知規定日期視作交付日期;
十、有線電視、電話、網絡等設施的正常運行指具備接入條件,具體手續須由買受人自行向相關的專業經營單位申請開通,并繳納相應的費用。
十一、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到工地對標的物進行現場察看并已查閱售樓現場相關圖紙和提示,并不持異議。買受人對小區公建設施的分布及所購房屋入戶進門通道及樓梯位置等相關情況,對樓宇間距離和所購房屋的位置、朝向、結構、高度及小區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位置、附屬設施等設計圖紙情況均已了解并認可。
十二、《合同》所約定的房屋樓棟、樓層、房號等標稱在辦理產權證時有可能變更,該房屋產權證的實際樓棟、樓層、房號等標稱以有關部門核定為準,該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十三、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必須簽訂《汝湖明珠業主臨時規約》等相關協議。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買受人、出賣人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致使本《合同》終止的,須按總房價款的10%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十五、下列物業屬出賣者所有:1、建筑區劃內,按照房產測量規范等法規、政策未計入買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積,且又不屬于法定必須移交給業主、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機構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構造內可以獨立利用價值的空間或區域,其產權歸屬于出賣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間、地下夾層、地下經營用房等。2、未計入公共部分、公用房屋公攤范圍,且又不屬于法定必須移交給業主、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機構的配套經營性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會所等),其產權歸屬于出賣人。3、建筑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且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地面車位,在按政府規定提留一定數量移交給業主共有及物業管理單位外,出賣人有權將其剩余部分予以轉讓、出租、保留對該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出賣人對地面車位進行處置時,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
十六、買受人對本項目的出入口,配電房,垃圾回收站、垃圾桶的設置已了解并認可無其他異議。
十七、物業服務費按照余發改價(2010)75號文件批復的前期物業收費標準收取,具體如下:
1、多層住宅:0.45元/平方米/月;
2、商鋪:0.45元/平方米/月;
3、小高層:1-4層:1.10元/月/平方米;
5-11層:1.30元/月/平方米;
12-18層:1.50元/月/平方米(含電梯及二次供水能耗)。
4、地下室車位公共設施使用費:40元/月/只。
5、建筑裝修垃圾清運費(一次性):住宅1.50元/m2;
營業用房2.0元/m2。
6、公共部位公用設施維修資金:40元/年/戶。
十八、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提供真實的家庭及住房信息。對于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住房限購政策的,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