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范本
- 更新時間: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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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人才戰略合作協議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華育國際-首府人才市場戰略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彼此長期友好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現就雙方進一步合作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聲明和保證
1.1甲方是微軟、H3C等國際著名廠商認證考試培訓中心及考點。
1.2乙方擁有具備簽署本協議所需要的相應權利。
第二條 合作內容
通過雙方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現達成如下戰略合作內容。
1.1 華育國際授予首府人才市場為其授權“認證考試培訓中心”。使之能夠對待業者進行專業的計算機網絡方向認證培訓。并提供師資支持。
1.2 首府人才市場授予華育國際為“首府IT人才培訓基地”。華育國際就教學、實訓等方面與首府人才IT培訓進行深層次的合作。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甲方擁有在乙方宣傳、推廣相關合作認證的權利。
1.2 甲方要將認證體系、費用等詳細信息及時通知乙方。
1.3 甲方要及時與乙方進行溝通,就認證培訓開課時間、上課方式等進行持續的溝通。及時確定好每期認證培訓的授課日期以及考試安排。
1.4 甲方要保證好乙方學員的上課質量以及試驗設備配備齊全。
1.5 甲方派一名老師協助乙方培訓一門自有網絡方向課程。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乙方要及時在首府人才市場宣傳欄,對合作的認證培訓進行宣傳。對甲方的宣傳工作予以配合。
1.2 乙方根據宣傳及學員響應情況,合理的制定培訓及考試日期,并及時通知甲方。安排好授課地點。及準備好上課資源。
1.3 乙方負責完成學員全部報名手續,并負責收取學員學費。
第五條 費用條款
5.1 詳細甲方認證培訓體系及費用體系見(附件一)。
5.2 乙方負責相關費用的收取工作。
5.3 乙方在收取完費用,開課16課時內將費用交與甲方財務人員。
5.4 乙方負責甲方授課老師課時費(限于講授乙方自有課程時),每課時(45分鐘)費50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在此情形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
第七條 保密
雙方對彼此之間提供的信息、資料以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嚴重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第三方服務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任何一方有權選擇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除正在仲裁或訴訟的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本協議項中的其余權利,并履行本協議項中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信息,應按本協議列明的地址以郵件或圖文傳真的方式發送。任何一方對其聯系方式的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 2 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附則
13.1如遇國家調整有關資費標準,或雙方主管部門下達有關政策文件,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商定收費方法。
13.3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13.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3.5本協議所有附件作為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m
范本2
NIIT人才合作協議
甲 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 方:無錫市安艾艾迪(NIIT)服務外包培訓學校
地 址:無錫新區震澤路18號國家軟件園巨蟹座
電 話:0510-85387215-810
一、合作背景
乙方:NIIT(National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印度國家信息技術學院的簡稱,1981年成立于印度首都新德里,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IT教育機構之一,作為NIIT在上海直接投資設立的獨資培訓機構,具有近十多年軟件人才培養經驗,嚴格的教學管理體系和成熟的市場運作經驗。
在多年的教學培訓過程中為行業內的企業合作伙伴輸送了大批的軟件開發人才,針對各合作企業日益增加的項目及各企業技術人才需求特點,大大減少企業招聘成本,降低企業新員工的內部培訓成本,為合作企業代為培養具有各企業應用特色的軟件技術人才。
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合作計劃:
二、 合作方式:
學員推薦:
1、乙方成為甲方的人才提供基地,乙方將按合作協議要求免費為甲方推薦經乙方課程培訓的優秀學員,經甲方面試后決定錄用人選并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乙方在獲得甲方提供的《招聘需求表》后3天內,將組織合適候選人簡歷發送甲方,甲方積極并盡快安排面試,通過面試后務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乙方所薦候選人。
3、甲方需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錄用學員的三方協議、勞動合同、畢業證、身份證等復印件給乙方。
三、合作期限
本協議合作期限為自文首所載協議簽訂日期后的兩年。若本協議期限屆滿,雙方未提出終止協議,本協議自動延續壹年。
四、 其他
a) 本協議適用于無錫、蘇州、常州三家NIIT直營中心!
b)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后生效。
n 甲方: |
n 乙方: |
n 授權代表: |
n 授權代表: |
n 日期: |
n 日期: |
范本3
人才合作協議
甲方:上海浦東新區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南陽市人事局
為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搭建互惠互利的人才合作平臺,以推動資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合理流動。甲、乙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加強人才市場合作
雙方互為對方人才招聘提供便利,免費為對方提供招聘會信息和攤位,并負責為對方人才需求信息進行發布;確定專人負責人才信息交流工作,定期向對方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以實現資源共享。
二、加強網絡合作
上海浦東新區人才服務中心與南陽市人才交流中心網站進行鏈接,兩地人才和用人單位可通過網絡了解信息,方便快捷求職求才,促進人才交流。
三、加強人才輸出與派遣合作
一是建立人才勞務供求通道。上海浦東新區用工量大、高層次人才多,南陽人力資源豐富、急需高端人才,建立對口人才勞務供求通道,實現共贏。二是雙方互為對方人才需求提供便利。一方有用工需求且需對方協助時,需求方負責人才需求信息收集整理、信息傳輸、委托招工協議的鑒訂及輸出人員與用工單位有關事項協調等方面工作;協助方負責做好輸出人員的調查登記、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及協助需求方做好輸出工作。
四、加強人事代理合作
甲、乙雙方互為對方到本地就業人才提供優質人事代理服務,一方人才在對方落實就業單位并辦妥有關戶籍或居住證手續后,對方負責為就業人員及時辦理有關就業手續,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務,負責組織關系接收;代交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檔案工資調整,職稱的申報評審;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定級手續辦理及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加強人才培訓合作
甲、乙雙方可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對新知識、新技術的廣泛需求,共同組織開展學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項目的調研、立項,并確定培訓項目,在區域內共同組織開展教育培訓項目。
加強人才工作人員培訓合作,為學習先進工作經驗和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中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甲方為乙方人才工作人員培訓提供便利。
六、甲方為乙方引進高端人才、緊缺人才提供支持。
七、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范本4
人才培訓合作項目協議書(草案)
甲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乙方:華融蓋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鑒于甲方是北京市合法注冊的,自主經營的人力資源專門培訓法人單位;
鑒于乙方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知識培訓為主要經營范圍;
鑒于丙方是北京市以金融人才開發服務為主要業務內容,擁有相關經驗和聲譽的專門機構;
甲、乙、丙3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決定聯合舉辦人才培訓項目,并于2003年7月 日在北京市簽訂本協議。
一、 定義
1、“本協議”指3方簽訂的“人才培訓項目協議書”。
2、“合作項目”指3方根據本協議共同舉辦的各類人才培訓項目。
3、“經營收入”指3方因施行“合作項目”而產生的可以貨幣方式衡量的經濟收入。
4、“經營成本”指3方為實現“經營收入”而發生的貨幣或實物財產支出。
5、“項目利潤”為經營收入除去經營成本及相關稅金的余額。
6、“項目資產”指3方為了本項目的開展投入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在實施本項目的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二、 合作項目內容
1、3方共同以甲方或丙方的名義推出培訓課程,面向有培訓需求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招生活動,同時,為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2、在開展繼續教育的同時,開展面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人事代理業務。
3、成立合作項目工作組,成員數為6人,組長由甲方派出代表擔任,副組長由乙方派出代表擔任,其余成員由3方另行協商后派出。項目組對外名稱為“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培訓業務部”。
4、合作項目的前期課程內容為行業外語培訓,將視業務發展與市場需求情況逐步增加企業管理、信息技術和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課程。
5、合作項目的整體運作由乙方全面負責,啟動資金由乙方支付。啟動資金將包括項目前期課程開發費用、市場推廣費用、辦公費用、必要固定資產的購置費用和其余經3方共同書面確認的費用。
6、甲方和丙方負責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督,同意乙方在與本項目相關的工作中使用其名義。
7、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收費,并同意按本協議及附件或本協議的修正文件向乙方和丙方分配項目利潤。
8、本協議3方在銀行建立項目專用共管帳戶,作為本項目收入和開支的唯一帳戶。
三、 各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權利:
2、1全面監督和指導合作項目的實施,對項目組成員的構成擁有推薦權和最終否決權;
2、2審查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及推廣方式,對課程的推廣方式擁有最終否決權;
2、3 隨時審查經營成本的支出情況,可定期聘請專門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3、4 可隨時檢查本項目下學員學習效果,檢查本項目師資水平,并提出整改意見;
3、5 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分得項目利潤;
2、 甲方義務:
3、1允許乙方在實施本項目時使用其名義,并盡力為乙方的上述行為提供方便;
2、2 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向外界推薦和宣傳本項目,并將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向乙方披露;
2、3 向學員個人或單位收取培訓費并開具發票,收費形成的經營收入應存入本協議第2條第8款指定的專門帳戶,未經其他合作方的書面一致同意,不得將經營收入用作經營成本、稅金支出和項目利潤分配外的其它用途;
2、4 在培訓課程結束時,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帶有“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印章的結業證書;
3、 乙方權利:
4、1根據市場需求決定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
3、2 派出項目組成員;
3、3 派出合作項目師資,自主安排教學計劃;
4、4隨時審查經營收入的實現情況,可定期聘請專門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4、5 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分得項目利潤;
4、 乙方義務:
5、1按第2條第5款提供項目所需全部啟動資金;
4、2 負責本項目課程的市場推廣,及日常的招生、教學和教務管理工作;
4、3 負責以合法的手段提供達到課程教學質量要求的師資隊伍,承擔因師資隊伍違反勞動法、稅法或其他法律產生的后果;
4、4 實施必要的市場調研,整理資料,建立相應的人力資源數據庫提供給甲方和丙方;
4、5 真實記錄經營成本支出情況,按甲方和丙方的要求隨時披露和接受財務審計;
5、 丙方權利:
5、1 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提取管理費;
5、2審查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及推廣方式,對課程的推廣方式擁有最終否決權;
6、 丙方義務:
6、1允許乙方在實施本項目時使用其名義,并盡力為乙方的上述行為提供方便;
6、2 在本項目啟動初期,為項目小組提供1間辦公用房,1部直線電話;
6、3在培訓課程結束時,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帶有“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印章的結業證書;
6、4 根據學員的要求,按有關政策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四、 項目利潤分配
1、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1條第5條的定義確定可分配對象;
2、丙方不參與項目利潤分配,僅在分配前按本協議第4條第4款規定提取管理費,管理費計入經營成本;
3、在乙方未收回項目啟動資金前(乙方累計分配所得小于項目啟動資金),分得項目利潤的80%,甲方分得項目利潤的20%;在乙方收回項目啟動資金后(乙方累計分配所得大于或等于項目啟動資金),分得項目利潤的70%,甲方分得項目利潤的30%;
4、丙方管理費提取比例為經營收入的1%,每6個月提取1次;
5、甲方應在第2個會計年度開始的頭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項目利潤款項
五、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在收到另一方發出的違約通知后,30日內仍未糾正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第4條第4、5款約定,但未導致協議終止時,甲方仍應向乙方和丙方按每周0.5%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累計不超過違約款項的5%。
六、 仲裁
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七、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3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3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除非客觀條件仍然不可能實施,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3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其它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3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八、 其他:
1、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3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未經3方書面認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或與3方有關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4方披露或用于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目的(一方業已公開的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4、本協議一式九份。
甲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乙方:華融蓋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財務處理細則
本附件是“人才培訓合作項目協議書”的一部分,用以規范合作項目的財務問題。
1、合作項目的按國家會計準則建立獨立帳目管理,進行會計核算。
2、合作各方在銀行設立共管帳戶,任何一方不得將帳戶內資金用于合作項目外的其它用途。
3、合作各方認可的人員或國家授權機構方可檢查合作項目帳目。
4、合作項目的啟動資金、經營收入、經營成本和購置項目資產發生的費用必須經甲、乙雙方代表共同簽字確認方可入帳。
5、財務報銷手續需經甲、乙雙方代表共同簽字。
6、由甲方向培訓對象以自身名義開具服務費發票。
7、如果在項目利潤分配時遇到“雙重征稅”問題,甲方應同意以“轉包合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配所得,因此產生的稅費由雙方均攤。
8、如果以“轉包合同”方式分配項目利潤,乙方必須即時向甲方開具發票。
甲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乙方:華融蓋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師資隊伍聘用辦法
本附件是“人才培訓合作項目協議書”的一部分,用以規范合作項目的師資隊伍建設問題。
1、合作項目的師資隊伍由乙方負責組織。
2、以甲方名義簽訂相應聘用合同。
3、教師工資水平由乙方與教師個人協商后,經甲方確認后執行。
4、教師工資以甲方名義發放。
5、教師個人收入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6、乙方對師資的任職資格負責,甲方有權進行檢查。
7、師資隊伍不得以甲方或丙方名義從事本項目外的任何活動,乙方有義務進行檢查。
8、合作項目不為師資隊伍提供工資以外的任何福利和保險,任何一方不得承諾教師工資以外的薪酬待遇,否則,由承諾人自行承擔,不計入經營成本。
甲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乙方:華融蓋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課程使用規范
本附件是“人才培訓合作項目協議書”的一部分,用以規范合作項目的課程產品和相關教材使用問題。
1、乙方負責提供滿足合作項目要求的課程。
2、乙方擁有課程的全部知識產權,同時,除非另行協商,乙方并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喪失其知識產權。
3、乙方應保證合作項目中文字、錄音錄象資料、肖像的合法使用權,如果因乙方過錯而導致對其它人知識產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犯,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4、為防止合作項目的市場競爭對手非法使用乙方的知識產權或合作項目的其它無形資產,任何一方均有義務及時、有效地監控類似的不法行為,并提交項目組決策。
5、乙方有義務對合作項目進行中形成的無形資產及時采取保護措施,除本附件第2條規定的無形資產屬3方共同左右,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置。
甲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 乙方:華融蓋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