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借款合同與借據
- 更新時間:2021-03-24 14:32:04
-
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銀行借款合同與借據》,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銀行借款合同與借據第1篇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或2.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 銀行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經辦人員
簽約日期:
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日期不一致,是否以借款借據為準,有法律風險嘛?
借款合同簽訂后當日即履行的并不多見,一般都是約定履行日期。特別是款額巨大的,都要分期分批履行。而具體履行的標志實際是劃出款項的記載,通常有進賬單,銀行則以其借款借據作為貸款已劃出的標志。實踐中,以借款借據的記載作為貸款義務已經履行的標志,應當不會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處理此類借款糾紛案件,也都是實際履行日期和借款期限的起算點。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日期、履行方式,比如借款借據作為貸款方具體履行合同的依據,即能夠避免產生爭議,盡可能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銀行借款合同與借據第2篇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借據有哪些區別
1、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貸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2、貸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貸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3、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
貸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貸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銀行借款合同與借據第3篇
借款合同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請看下面: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四、結論
借款合同同借據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有著前述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但是否據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3、債務人超出借據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
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的區別與應用
一、“借款合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編者語: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債權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債務人。)
師提醒: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即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合意”和“借貸給付的事實”,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僅是代表借貸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編者語: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一般來講證明力越大,就越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盡量不要直接給付現金,轉賬后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便于以后維權。
師支招:如果覺得有必要,在付款時盡量要有見證人在場,如果當場未及時出具“借條”的,記得要在日后及時補收“借條”。
二、“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條”?
“借條”又稱為“借據”,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種用于證明已借款事實的憑證。常見的“借條”格式一般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時間。其關鍵詞是“今借到”。
2、“借條”的證明力
“借條”可以說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最強有力、最直接的證據了,因為“借條”不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合意的形成,還能證明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我們在認定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時,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數額較小的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借款人是不會隨便給出借人出具“借條”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條”,一般就可以視為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能夠初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來推翻“借條”所記載的內容,那么原告的訴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種情況,數額較大的民間資本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仍然主張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此時法官會結合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借款人的償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決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借條”的注意事項
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加之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已經還款但是沒有索回“借條”的情況,甚至是被對方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的存在,此時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還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已經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關付款、收款憑證。
師提醒:所有字據,只要是涉及簽字、蓋章時一定要雙方當事人都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代簽情況的發生,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事前被人代簽,事后賴賬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
4、“借條”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前文已經解析的很詳細了,這里只強調一句話:“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條”等證據來證明,而“借條”可以直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萬勿將“借款合同”作為“借條”來使用,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欠條”?
“欠條”是指:當事人為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常見的格式是:“欠條: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時間。”其關鍵詞是“今欠”。
(編者語:“欠條”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條”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貸關系而產生,也可能是因為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而產生。)
2、“欠條”的證明力
“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享有債權,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對方當事人一般很難進行抗辯或者抵賴。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條”,與此同時還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原因,如果對方反駁、抗辯、否認,則“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表明“欠條”的成因。(編者語:因為此時“欠條”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3、“欠條”的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借條”、“欠條”和“收條”與其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時應當以實際記載的內容來確定其性質。比如雙方當事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借款人出具的字據雖然抬頭為“欠條”,但實際內容卻記載的是借款事實、經過并約定了利息,這種情況下,應當將該“欠條”作為“借條”看待,并適用“借條”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相關規定。
4、“欠條”和“借條”的主要區別
“借條”產生的原因只能是雙方產生了借貸關系,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還可以基于侵權等。換句話說,“欠條”可以證明一切因經濟關系而產生欠款這一事實的法律憑證,其范圍遠遠大于“借條”,而“借條”僅是證明借款關系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