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
- 更新時間: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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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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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兩辦《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調整、辭職或退休等正常原因離開原任職崗位后,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相關經濟責任事項的交接(接任領導干部尚未明確的,由主持工作的領導干部代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兩辦《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確定的納入我縣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范圍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領導干部離任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
第四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交接包括以下事項:
(一)工作交接。
1.任期工作目標及具體落實情況;
2.任期內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3.任期內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及執行情況,包括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要的工作措施、重要的建設項目和大額的資金安排等;
4.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項,包括正在建設的重要項目,尚未解決的經濟糾紛或歷史遺留問題,正在執行的經濟合同,以及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二)財務交接。
1.任職期末的財政、財務收支結余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2.任職期末往來債權債務情況;
3.任職期末存在或根據工作計劃安排將要履行的投資、承包、租賃、合作、抵押、擔保、資產出借等重大經濟事項;
4.離任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管理的學會、協會、工會等各種社會團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狀況。
(三)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項。
1.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保管使用及借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于單位的房屋、通訊工具、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公共財物;
2.任職期間接受各項審計和檢查情況以及整改落實情況;
3.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項。
工作交接應準備書面的“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說明”,財務交接應填寫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表,交接說明和交接表應附相關證明性業務及財務資料。
第五條 離任交接由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組織。離任領導干部和原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交接內容作好準備工作,在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組織下進行,無紀檢機構的由分管機關的負責人組織??h紀委、縣委組織部和縣審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派人參加離任交接。
第六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的程序:
(一)縣委討論通過領導干部離任決定后,由組織部門向離任領導干部及其原任職單位發出《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通知書》,并抄送接任領導干部、離任領導干部現任職單位、以及縣紀委、縣審計局。
(二)離任和接任領導干部以及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應在收到交接通知書后,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交接準備工作。
(三)領導干部任職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從離任、接任領導干部中后一個發文件的時間起算),由離任領導干部和接任領導干部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或分管機關主要負責人負責監督移交,離任領導干部、接任領導干部填寫《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書》,核對有關交接資料。
(四)有關書面交接材料裝訂成冊,由交接雙方、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各保存一份,并在辦理交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送制發《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通知書》的組織部門及縣紀委和縣審計局備案存查。
第七條 離任領導干部移交的經濟責任事項及有關資料是劃分離任與接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限的重要憑證,應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條 離任領導干部移交的經濟責任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由離任領導干部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接任領導對離任領導移交的未了結經濟責任事項應負責繼續辦理,并承擔后續經濟責任。
第十條 離任和接任領導干部接到交接通知書后,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組織部門對其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十一條 對離任交接中隱瞞重要事項導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黨紀政紀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通知書
xx委組審XX [XXXX]XX號
(單位)并 同志:
根據《xx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的有關規定,請接此通知后,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做好 同志任期內經濟事項的清理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準備書面經濟事項交接材料,并及時通知接任的 同志(或主持工作的 同志)。辦理交接手續后請在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交接材料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縣審計局等單位備案存查。
中共xx縣委組織部
年 月 日
(抄送:接任領導干部,離任領導干部現任職單位,縣紀委、縣審計局)
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書
[XXXX]XX號
按照《xx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有關要求,現對 (單位) 同志離任作如下經濟事項交接:
一、任職時間: 年 月至 年 月。
二、具體交接事項詳見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表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本交接書一式六份, (離任領導干部)、 (接任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的領導干部)和 (離任領導干部)原任職單位各存一份,報送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和縣審計局各一份。
離任領導干部(簽名): 接任領導干部(簽名):
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簽名):
所在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說明
(提綱)
一、介紹離任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和崗位職責范圍,概要介紹其上任后確定的工作目標及實現情況。
二、介紹離任領導干部任期內制定出臺的各項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三、介紹離任領導干部任期內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及執行情況,包括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要的工作措施、重要的建設項目和大額的資金安排等。
四、詳細說明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項,包括正在建設的重要項目,尚未解決的經濟糾紛或歷史遺留問題,正在執行的經濟合同,以及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五、其他需要說明和交接的事項,包括需要進一步說明和解釋的財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