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教機構章程
- 更新時間: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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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早教機構章程》,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____________苗苗園(親子園)章程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無錫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為無錫市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無錫市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法人)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 〕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是________________苗苗園(親子園)。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機構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是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機構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機構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機構的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 __ ;本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是 。
第五條 本機構的住所地是 。
〔如:××市(區、縣)××街道(鎮)××路××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機構的舉辦者是 〔聯合舉辦的注明成員姓名〕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機構財務會計報告;
………………………。
第八條 本機構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機構的業務范圍:
(一)業務范圍: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
(二)機構層次:_____________;〔苗苗園或親子園〕
(三)機構類型:_____________;〔全日制(半日制)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或計時制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
(四)機構規模: 個班共 人。
……………………………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機構設理事會,實行理事會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機構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為 人。
本機構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
理事每屆任期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業務主管部門、法人登記機關備案。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苗苗園(親子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機構的分立、合并、變更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機構園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決定本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本機構的章程;
(二)決定本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聘任、解聘園長;
(四)制定本機構的發展規劃;
(五)審核本機構預算、決算;
(六)本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機構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機構的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和行政管理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機構規章制度;
(三)擬訂本機構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機構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本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早期教養、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早期教養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
第二十條 本機構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機構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機構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機構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機構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機構財務;
(二)對本機構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機構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機構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園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組織早期教養活動,進行早期教養管理,并在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所使用的教程或教案應符合《無錫市0-3歲嬰幼兒教養方案(試行)》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堅持以嬰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嬰幼兒,符合嬰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以養為主,教養融合,關注個體差異,促進每個嬰幼兒全面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機構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嬰幼兒。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機構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一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機構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機構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養管理制度;
(三)教養人員管理制度;
(四)嬰幼兒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衛生制度;
(七)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的章程應當報法人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九條 本機構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注銷并收回《無錫市0-3歲早期教養機構登記注冊證》,
本機構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人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機構自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機構的章程應當報法人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苗苗園(親子園)董事(理事)、
監事會成員一覽表
理事會職務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學歷或職稱 |
工作單位 |
聯系電話 |
董(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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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2
杭州市蕭山區廣德早教園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幼兒園管理,實施依法治園,促進幼兒園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的名稱和地址:
幼兒園名稱:杭州市蕭山區廣德早教園
幼兒園地址:杭州市蕭山區廣德小區內
第三條 幼兒園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致力建設優良教與學的環境、凝聚專業力量,培養高氣質、全素質健康快樂的兒童。
第四條 幼兒園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教育機構,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幼兒園開辦時總資產為80萬元人民幣,舉辦者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五條 幼兒園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 幼兒園的舉辦者是蕭山區高橋學前教育集團。幼兒園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杭州市蕭山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杭州市蕭山區民政局。幼兒園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幼兒園的業務范圍、規模、形式等。
業務范圍:學前教育
學校規模:8個班
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 幼兒園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度。幼兒園理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理事會組成:
(一)幼兒園首屆理事、理事長由舉辦者單位推選,以后的理事、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5名理事組成,分別為鄒亞萍、孫利英、沈利佳、倪紅燕、孫妍娥。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鄒亞萍為理事長,孫利英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四)增補理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通過和修改幼兒園章程,制訂幼兒園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制訂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內設機構、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議事程序:
(一)理事會議事程序和規則通過理事會會議提出、討論并通過。
(二)幼兒園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員負責召開。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三)幼兒園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二十一天前通知全體理事,并將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四)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記錄應存檔保管。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干預幼兒園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幼兒園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簽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幼兒園法定代表人任期為4年,期滿離任。經理事會決定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二)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四)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八條 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園長室、業務、后勤等內設管理機構。
第四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幼兒園具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標準,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四)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園 長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全面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執行理事會決定,接受理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園長提出,報理事會批準。聘任園長由理事會依據園長任職條件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后,由理事會聘任。現任園長孫利英。園長聘任期為4年。聘任期滿離任,經理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三條 園長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教師以上職稱,教齡5年以上;
(三)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有園長崗前培訓證;
(四)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60歲以下,專職在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幼兒園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完成管理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
(七)幼兒園理事會的其他授權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八)未經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授權,園長不得單方面采取約束幼兒園的行動。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代會,其職權是:監督幼兒園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園長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園長的免職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園長應予免職: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辦學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園長職責的;
(三)幼兒園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幼兒園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第六章 幼兒園的行政和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學籍管理和教學管理制度,制訂各崗位職責,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公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示《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和《退費規定》。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的園長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教學業務。
第三十條 幼兒園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由園長自主聘任教師、職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按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辦學范圍,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專業、課程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應依法接受年度檢查,并按規定時間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有關年檢材料。每年度結束,按市教委頒發的檔案規定,建立幼兒園檔案。
第七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經費來源:
(一)幼兒園的開辦資金為人民幣80萬元,由舉辦者提供。
(二)經物價部門核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等,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九條 為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幼兒園的發展,幼兒園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
第四十條 幼兒園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幼兒園變更舉辦者或出資單位,須由舉辦者或出資單位提出,經幼兒園理事會討論通過,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幼兒園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幼兒園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妥善安置在園嬰幼兒。
第四十四條 幼兒園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清算人員由舉辦者代表、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教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從幼兒園的結存財產中支付。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幼兒園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和財產。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幼兒園理事會。修改后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構核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幼兒園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