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注銷申請經營情況說明
- 更新時間:20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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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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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注銷)申請經營情況說明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截止《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或注銷)申請之日,************ 無因違法經營已被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情形。
特此說明。
企 業 印 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意見: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印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