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
- 更新時間: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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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7——1109
合同編號:
北京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
甲方(委托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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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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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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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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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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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及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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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拍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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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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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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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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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項 |
甲方自愿將拍品清單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
拍品交付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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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
拍品成交 |
拍品未成交 |
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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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
落槌價的 % |
未拍出手續費 |
保留價的 % |
文物鑒審費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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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落槌價的 % |
保險費 |
保留價的 % |
其他應收費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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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錄費 |
整頁 |
元 |
1/2頁 |
元 |
1/3頁 |
元 |
1/4頁 |
元 |
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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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成交價款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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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
□現金 □轉賬 |
甲方支付未成交費用的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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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
□現金 □轉賬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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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前撤回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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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取回拍品的時限 |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 |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費標準 |
元/日或保留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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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留價拍品毀損、滅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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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付款 |
每日按逾期應付款的 |
拍品未售出時的約定 |
□再次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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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方式 |
□由 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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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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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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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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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清單(表格不夠可另附清單)
序號 |
作者/年代 |
拍品名稱 |
數量 |
單位 |
保留價(人民幣) |
規格尺寸 |
質地 |
保存現狀 |
瑕疵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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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 拍品權屬:甲方應保證對拍品擁有能夠對抗第三方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如實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條 保留價:甲方有權確定拍品的保留價,乙方可對保留價的確定提出專業性意見。保留價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更改。
乙方應對保留價保密。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乙方不得確認成交。
第三條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時提交拍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經乙方確認并在背面簽字后取回。乙方應承擔拍品自交付時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時止的保管責任。
在保管期限內,乙方應保持拍品在交付時的原樣,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氣候、張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決定的情況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損壞、遺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脫落、斷裂、缺損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過錯導致的拍品毀損、滅失。
第四條 傭金、費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權從成交款中扣除圖錄費、傭金、保險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和其他約定費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圖錄費、未拍出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約定費用。
第五條 成交價款的支付:拍品經拍賣成交的,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將成交款扣除約定費用后如數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品的撤回與中止:甲方可以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品,但應承擔合同約定的費用。有證據表明拍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競買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中止拍賣該拍品,并及時通知甲方共同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條 取回責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保管費。
甲方要求采用郵寄方式取回拍品的,應書面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參與競買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權予以制止或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并解除合同;對乙方由此受到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未按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或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款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乙方逾期未對拍品進行拍賣或未經允許非經拍賣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低于保留價拍出拍品的,應向甲方雙倍賠償保留價與成交價的差額部分。
6、乙方在約定的保管期限內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拍品毀損、滅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參照該拍品的保留價予以賠償;無保留價的,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賠償。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書面另行約定或依照乙方《拍賣規則》執行,《拍賣規則》與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為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拍品流轉另有要求的,雙方應按要求執行,乙方對由此產生的費用或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