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倉儲合同
- 更新時間: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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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1—0901
北京市倉儲合同
合同編號:
保管人: 簽訂地點:
存貨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倉儲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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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物名稱 |
品種規格 |
性質 |
數量 |
質量 |
包裝 |
件數 |
標記 |
倉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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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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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占用倉庫位置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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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的方法、時間與地點: 。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后,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期限: ;
保險人名稱: 。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 。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與時間: 。
第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具體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存貨人違約責任: 。
保管人違約責任: 。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
存 貨 人 存貨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
保 管 人 保管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