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山縣農村動物防疫勞務合同書
- 更新時間: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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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縣農村動物防疫勞務合同書
甲方:南林橋鎮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南林橋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我縣動物防疫工作,提高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能力,促進畜牧業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動物防疫勞務合同.
一,合同標的
1,甲方將本鄉(鎮)的公益性動物防疫服務承包給乙方,承包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勞務報酬由以下兩方面組成:
(1)國家規定的動物強制免疫的勞務報酬及費用按乙方完成防疫任務達到規定密度,質量后,按標準統一支付,乙方不得另行收費.全年勞務報酬和費用總額為69800元(含養老保險費).
(2)計劃免疫的勞務報酬及費用,按鄂政辦發[2004] 141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
二,動物防疫服務內容
1,乙方必須做好國家規定實施強制免疫的豬瘟,口蹄疫,雞新城疫,禽流感,羊痘等五種重大動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堅持季防月補,確保五種重大動物防疫密度達100%確保免疫耳標,免疫卡片,免疫檔案,"三位一體"的到位率為100%.
2,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做好計劃免疫的豬肺疫,豬丹毒,仔豬付傷寒,偽狂犬病,豬傳染性水泡病,豬鏈球菌病,牛出敗,禽霍亂等免疫注射工作.
3,動物疫情監測及報告:乙方必須密切注視該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動態,及時向防檢監督一員反饋情況,努力控制轄區內的畜死亡率,即豬4%,牛1%,雞13%以內,突發性重大疫情在2小時之內報告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報告后2小時之內書面報告縣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同時嚴格按照重大疫情的處置程序切實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工作.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鑒證方負責對乙方服務項目進行業務指導,并與甲方共同對乙方進行考核.
(2)甲方要為乙方工作開展積極創造便利條件,并按規定及時拔付項目服務費.鑒證方要及時指導,協調技術服務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并在考核檢查項目完成情況時做到客觀公正.
(3)甲方必須按春秋兩防工作要求,撥付一定數額的防疫啟動經費.
(4)由于防疫正常反應引起的發病治療藥物和死亡賠償,數量控制在萬分之五以內,甲方應根據反應死亡控制數(4‰.以內)按一定比例支付防疫反應死亡賠償.
(5),甲方如要求乙方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那么甲方必須按鄂政辦發[2004]141號文件要求兌現計劃免疫注射費.
2,乙方權利與義務
(1)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好五種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工作.
(2)自覺接受甲方的領導同時接受甲方對防疫工作的檢查監督.
(3)按甲方要求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
四,考核辦法
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縣畜牧局共同進行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五,服務費支付
乙方防疫工作結束,經甲方和鑒證方檢查驗收合格后,在1個月內兌現勞務報酬.
六,其它事項
1,如有未定事宜,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畜牧局,財政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