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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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稅務局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附件4:
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
委托證書號: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的《關于委托代征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地方各稅的框架協議》,經雙方協商簽定本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轄的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地方各稅費。具體情況按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確定。
二、本協議所規定的代征程序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應征稅費信息;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于次月5日和15日(遇節假日順延,具體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為準)分兩次扣款,對扣款成功的,乙方應開具稅收繳款書,并負責將稅收繳款書交付個體工商戶;
3.乙方應于扣款當日及時將稅費足額繳入國庫,如遇特殊情況乙方不能及時入庫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應于扣款次日將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饋甲方;
5.對乙方每月15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負責征收相關稅費入庫。
三、甲方應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實際代征稅款1%的委托代征手續費。乙方于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甲方報送《手續費支付信息表》,甲方經審核無誤后,按有關規定及時支付手續費。對不能及時支付的,應予說明,并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乙方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二)向乙方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并對代征人員進行必要的政策輔導;
(三)按雙方確定的格式、內容、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提供應征稅費信息;
(四)按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五)答復乙方在代征稅費工作中的業務問題;
(六)相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或調整時及時通知乙方,并經雙方協商修改協議書的相關條款或重新簽定協議書;
(七)對乙方代征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或暫停其委托代征權利:
1.乙方發生合并、分立、停業、注銷、吊銷、解散、撤銷、破產等情形的;
2. 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征業務的;
3. 乙方不征或少征稅費的;
4. 乙方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征稅費的;
5. 乙方未經甲方批準,擅自擴大或超范圍代征稅費的;
6. 其他甲方認為有必要終止或暫停代征關系的。
(九)通知納稅人到乙方開立結算賬戶并辦理委托扣款手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協議書的規定依法代征稅費;
(二)要求甲方按照協議書的規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輔導;
(四)依據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饋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機構調整,導致個體工商戶的銀行帳戶信息發生變更的,乙方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甲方。
(七)設置代征稅費帳簿,逐筆記錄代征稅費;
(八)按照甲方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九)按規定的期限將稅費劃繳入庫;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征稅費;
(十一)乙方不得從代征稅費中坐扣手續費;
(十二)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十三)發生合并、分立、停業、吊銷、解散、注銷、撤銷、破產等情形的,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項做結稅結票處理。
(十四)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涉稅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諾不把該信息用于本協議規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以前,不公開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從甲方獲得的任何信息;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決不復制此類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圖樣。
六、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協議書規定未征或少征稅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追繳未征、少征的稅費及滯納金。乙方未能在限期內追繳稅費和滯納金的,由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乙方不按協議書規定期限解繳稅款入庫的,甲方有權責令其限期解繳,并從逾期未繳之日起至稅款繳納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繳稅款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三)乙方違規多征稅費,造成納稅人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賠償責任,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四)因甲方未及時履行商定的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正常履行代征稅款義務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協議期滿未重新簽訂代征協議的,代征協議自動順延一年。協議期滿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發出不再續簽協議的書面通知。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或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
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