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買賣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2-10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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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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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買賣合同第1篇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一、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購銷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二、煤質調價
2.1 以表1品種的“發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減1 kcal/kg,價格增減(品種合同價格/基準發熱量)元/噸,同比例獎罰。若實際交貨值低于基準值200 kcal/kg以上,則超過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雙扣或拒收(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種的“硫分”范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范圍,價格不作調整,實際交貨“硫分”大于0.8%時,每超過0.1每噸扣2元,實際交貨“硫分”大于1.0%時乙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價格另議。
2.3 除2.1和2.2條款明確的煤質調價指標,其它指標均不作為調價的依據。如發生超出2.1和2.2條款所述煤質范圍的偏差,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合同價格:
一票含稅平倉價 _________元/噸(全額一票增值稅),做為本合同煤炭結算基準價。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 交貨地點: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貨方式: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4.3 貨物所有權自甲方收到乙方貨款時發生轉移,收貨單位以需方提供為準。
五、數量、質量的確認
5.1 數量確認:以裝貨港港口過磅單數量為準。
5.2 質量驗收:
5.2.1 由甲、乙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SGS)或華夏力鴻檢驗機構進行船采檢驗為準,并以船采 檢驗報告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5.2.2 甲、乙雙方有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SGS)檢驗機構單位采、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 甲方應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傳至乙方。甲、乙雙方如對數量、質量檢驗結果存有異議。可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共同委托雙方認可的權威檢驗機構(SGS)進行復檢,并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偏差70大卡以內還遵守原檢驗結果。
六、運輸調度
海運承運單位由乙方指定。乙方應在裝船前7日內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并在受載煤船到達裝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動態預報。
七、結算及付款
7.1 乙方以傳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務合同并加蓋公章確認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簽訂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辦理下水單,乙方見下水單付80%貨款,待第三方化驗報告和水尺單出來后,甲乙雙方核算無誤后結清余款甲方開出全額增值稅發票給乙方,一船一結算,以此類推。
7.3 結算數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個位數。以質計價時,發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7.4 港口建設費由甲方承擔,裝船前港口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8.1因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及船舶適航性抵港裝船,造成合同不能執行,或者甲方辦理下水單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兩個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規定付款的,均視為乙方違約賠償給甲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務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甲方不能辦理好下水手續,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沒有按時裝船,均視為甲方違約賠償給乙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9.1 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沉船、 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 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9.2 發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 損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 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30 天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簽約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 同的其他條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2.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解決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 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買賣合同第2篇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 貨 時 間數?量原 煤 產 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數據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揮發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元/噸(按1票結算)高于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數據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后,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后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后,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并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范圍內每高于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范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并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并驗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月??日
煤炭買賣合同第3篇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承運人(丙方):
合 同 編 號:
簽 訂 地 點:
使 用 說 明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均適用本文本。
2、購銷雙方應按照公正、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煤炭購銷合同。
3、行業協會、第三方征信機構開展中長期合同簽訂與執行情況的數據采集工作。
4、合同中部分條款可根據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及需要,在不違背合同總體原則的前提下可進行必要的刪改,但一經簽訂,受國家法律保護。
煤 炭 購 銷 合 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稅 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稅 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煤炭購銷數量
1.1煤炭購銷總量 萬噸。
1.2本合同執行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分品種、數量煤炭購銷表
發站 煤種 小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總計
考慮到生產、運輸等條件會發生改變,在表格中可不約定分煤種月度數量,僅約定月度總量。
1.3合同一方調整合同總量不超過 %的,應提前 日將調整的數量、供貨時間書面通知對方。
月度數量調整不超過 %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
合同一方調整合同總量或月度數量超過 %,另行簽訂合同。
2、煤炭品種、質量
2.1 品種質量約定
甲乙雙方自覺嚴格遵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六部委發布的《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具體的品種質量指標約定見下表。
品種質量明細表
品種
名稱 品質規格
全水 灰分 揮發分 全硫 發熱量 粘結指數 膠質層厚度
Mt % Aar % Var % St,ar % Qnet,ar kcal/kg G值 Y值
2.2有害元素約定
2.2.1動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2.2.2煉焦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2.2.3噴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5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3、合同價格
3.1基準價格為 元/噸(小數點后保留兩位,四舍五入,下同)。
3.2合同結算價格=基準價格+質量調整價+其它因素調整價。
3.2.1車板含稅價
3.2.2到廠價
3.2.3離岸平倉價
3.2.4到岸價
3.3質量價格調整
3.3.1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
實際交貨熱值每增加1kcal/kg,價格增加 元/噸;每降低1kcal/kg,價格降低 元/噸。
若實際交貨熱值低于基準熱值200kcal/kg--500 kcal/kg,每降低1kcal/kg,價格降低 元/噸。
實際交貨熱值低于基準熱值500kcal/kg以上的,買受人可以拒收。
3.3.2硫分(干燥基全硫)
實際交貨硫分超出合同范圍的,每超出0.01%,價格降低 元/噸;每降低0.01%,價格增加 元/噸。
3.3.3水分(收到基全水)
實際交貨水分超過合同約定 %的,每超過1%,扣 噸。
3.3.4灰分(干燥基灰分)
實際交貨灰分超出合同范圍的,每超出0.1%,價格降低 元/噸;每降低0.1%,價格增加 元/噸。
3.3.5其它指標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超出約定范圍但未超出國家標準的,可相應調減價格;超出國家標準的,拒絕收貨。
3.4其它因素價格調整
4、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交貨地點:
4.2交貨方式:
(汽車礦場交貨、火車車板交貨、到站交貨、中轉港場地交貨、離岸平倉交貨、到達港交貨,任選一種)
4.3收貨人
4.3.1名稱:
4.3.2地點:
4.3.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4.4物權轉移
4.4.1甲方將煤炭運至雙方約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煤炭的所有權及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4.4.2甲方將煤炭交給乙方指定的承運人,煤炭的所有權及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5、數量確認
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保留小數點后三位。
5.1公路運輸的煤炭數量確認,以裝車點汽車衡計量。
5.2鐵路運輸的煤炭數量確認,以發運礦點(站)靜態軌道衡或定量倉計量。
5.3裝船離岸平倉交貨煤炭數量確認,以裝船港船舶水尺計重。
5.4其它
6、質量確認
6.1公路及鐵路運輸的煤炭質量確認,以甲方提供的質量檢驗數據為基礎。
6.2水路運輸的煤炭質量確認,以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數據為準。
6.3主要質量指標標準
6.3.1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以kcal/kg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數。
6.3.2干燥基全硫,以 %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數。
6.3.3干燥基灰分,以 %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數。
6.3.4收到基全水,以 %為計量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后一位數。
7、糾紛處理
7.1數量糾紛
7.1.1合理損耗的約定
公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5%。
鐵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2%。
水路運輸自然合理損耗為原裝重量的1.5%。
煤炭每換裝一次的損耗標準暫定為百分之一。
經過兩次以上鐵路或水路運輸,其運輸自然減量標準,仍按一次計算。
7.1.2乙方發現虧噸,應在 日內(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計算)通知甲方(并將有關記錄一并送達),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異議,應在 日內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派員前去處理,逾期即視為同意乙方意見。
公路運輸虧噸計量以甲方實際過磅煤炭數量為依據。
鐵路運輸虧噸計量以鐵路發站軌道衡計量為依據。
水路運輸虧噸計量由合同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
7.2質量糾紛
7.2.1質量以出賣人為準,買受人復驗,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火車、汽車等運輸方式交貨
甲、乙雙方以結算周期平均質量進行比對,如質量偏差在± 以內,則按甲方提供的質量檢驗結果結算,如偏差超出± ,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乙方對單批次煤炭的檢驗結果存有異議,且該批次煤炭偏差± 以上,可在煤炭到廠后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復檢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復檢結果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承擔。若復檢結果相同,則復檢提議方承擔。
7.2.2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質量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并以檢驗結果作為驗收、結算依據。
如對質量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 日內申請復檢,復檢方由雙方共同確認,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復檢結果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
8.運輸
8.1公路直達運輸,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承運方。
8.2鐵路直達運輸,由甲方向鐵路、港航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鐵路運雜費及礦區專用線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先行支付,或者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8.3海上運輸
8.3.1由乙方指定承運單位的,乙方應在裝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并在受載船舶到達裝船港前 日通報甲方船期動態。
8.3.2由甲方指定承運單位的,甲方應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裝船計劃,并在受載船舶到達接卸港前 日通知乙方船期動態。
8.3.3裝、卸船時,甲、乙雙方應同時派人現場監督,及時處理解決出現的問題。
9、結算與支付
結算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預付貨款(預結算),款到發煤。預付貨款(預結算)的時間、比例、形式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9.1到站交貨
9.1.1甲、乙雙方約定 (每周、每旬、每月)結算一次。甲方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收到發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全部貨款。
9.1.2乙方如對結算事宜有異議,需向甲方發出“結算異議通知”,經甲、乙雙方核查確認后,乙方應在收到發票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貨款。
9.1.3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9.2.1甲、乙雙方同意以每一船煤為一批次進行結算。雙方按有效的水路貨物運單及質量檢驗化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據”)進行煤款結算,所有結算單據傳真件均有效,原件 個工作日內送達。
9.2.2結算周期自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開始計算。甲、乙雙方在 個工作日內核對“結算單據”,如無異議甲方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在收到發票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全部貨款。
9.2.3乙方如對結算事宜有異議,需向甲方發出“結算異議通知”,經甲、乙雙方核查確認后,乙方應在收到發票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結清貨款。
9.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正常開票結算時,乙方應在煤炭交收后 個工作日內按合同金額的 %支付相應煤款,待雙方達成共識后,結清余款。
10、違約責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發運煤炭的,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甲方逾期交付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鐵路運輸流向制約、運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時出庫,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數和應支付的貨款總額按日 %交納滯納金。
10.4乙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超過付款期限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停止發運煤炭,停止執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運輸中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政策變化等,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確定。
12、爭議解決
12.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因對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中止而引起的爭議、糾紛,應在60天內協商解決。逾期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合同條款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13、保密義務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業商業秘密,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利害關系人提供。
14、信用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本合同的各項約定事宜將被納入“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與執行數據采集系統”。本合同履行情況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作為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
15、其他約定事項
15.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見不予認可。
15.2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后,應形成書面文件簽字蓋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15.3甲、乙雙方確認的電子文件應視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保留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章):
日期: 日期:
承運人(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