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清算報告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2-24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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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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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清算報告范本第1篇
XXXX(合伙企業名稱)
清 算 報 告
經XXX年XX月XX日全體合伙人同意,決定注銷本企業,同時成立清算小組,小組成員為XXX、XXX、XXX,XXX擔任清算小組組長。本企業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報》登載注銷公告。現清算工作如下:
本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已支付完畢,清算費用已支付完畢,稅務已注銷完畢,債權債務已完全清償完畢。
本企業于XXX年XX月XX日正式完成清算工作。
本企業清算后資產總額為XXXX萬元,負債總額為XXXX萬元,凈資產為XXXX萬元,債權債務已清償完畢,剩余財產XX萬元由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全體合伙人簽字:
(合伙企業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清算報告范本第2篇
一、個人合伙解散
1、合伙企業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合伙企業解散后,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
2、解散事由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個人合伙清算、個人合伙如何清算、合伙清算糾紛
1、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普通清算、特別清算)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伙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
合伙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2、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伙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合伙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3、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事務(由清算人執行)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支付清算費用;
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
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6、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7、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三、合伙解散協議書、合伙企業解散協議
1、合伙解散協議書
2、合伙企業解散協議
四、合伙企業清算報告樣本、個人合伙清算起訴狀
1、合伙企業清算報告范本
(注:企業名稱)清算組成員:___,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已通知債權人,并于 年月 日(注:清算組成立60日內)在《 》上刊登公告。
清算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本企業債權債務等事項逐項進行處理,于 年 月 日清算結束(注:清算結束日期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日期)。
現將清算結果報告如下,該清算結果得到全體合伙人確認。
一、至企業清算開始之日(清算基準日)止,企業的資產總額為元,負債總額為 元,凈資產總額為 元。(注:凈資產總額=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
二、本企業已經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及履行其它法定義務。
三、本企業債權債務已經全部處理完畢,至企業清算結束之日止,企業的負債為零。
四、企業剩余資產 元人民幣,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協議規定分配給合伙人。
五、清算人嚴格履行了清算職責,保證清算過程及結果的真實、合法,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六、全體合伙人保證企業的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報告真實、有效,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結束后注銷本企業。
清算組成員簽名:
合伙人確認簽名:
(注:合伙企業,蓋章)
2、個人合伙清算起訴狀
合伙企業清算報告范本第3篇
一、查封、管理企業現存財產和設備,及時了結未了結業務。合伙企業解散時,大都具有進行生產經營所需的廠房、設備、物資和原村料、成品半成品等財產,企業清算首先要對這些財產進行必須的查封和管理,使之不致因企業解散而受到損失。同時,在企業解散時尚有未了結業務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使之盡快了結。
二、清理企業債權債務。即根據企業各類賬冊反映的收支往來情況,清理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以備催討債權和償還債務之用,在此基礎上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向社會公告,促使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
三、催討債權,償還債務。即根據債權債務的清理情況,派人及時催討債權,追回貨款和外欠債務,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以企業現有的資產償還所欠債務。
四、分配財產和虧損。在以企業所剩財產償還欠債,并開支清算所需費用后,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損益分擔比例,或沒有約定該比例的,按照平均分擔的原則,仍有剩余財產的,返還合伙人出資、分配企業利潤;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各合伙人按協議規定的方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還債務。
合伙企業清算的分類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伙人組織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伙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合伙人或合伙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合伙債務清償的三大基本制度
第一、企業與投資人財產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制度。從責任承擔順序而言,合伙債務清償在企業正常運行期間尚與合伙人的財產不發生牽連關系。在不涉及企業清算時,合伙人自身的財產與合伙企業的財產是相對獨立的,企業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直接針對的義務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合伙人,也不能同時向二者一并主張。進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牽涉到合伙人連帶責任的啟動應根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當合伙企業“資可抵債”的情形下,則對其債務應以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并應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金、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照約定或法定的股權比例向投資人進行分配。
第二、存在債權競爭時的分別優先權制度。當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各自的債務時,各債權人應當遵循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分別向各自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合伙企業的債權人不得跨過合伙企業而直接向合伙人主張權利或涉訴。反之,合伙人的債務人也不得直接向合伙企業主張用該合伙人的股權份額進行清償。
第三、對債權人行使抵消權的有條件禁限制度。當某第三人既是合伙人的債權人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時,該第三人不得以其對合伙人的債權來對其所負的合伙企業債務行使抵消權。但該債務系由為執行合伙事務或與合伙企業直接相關的事由而所產債務除外。也即,第三人抵消權的行使應當受到是否與合伙企業直接相關這一條件的限制。否則,無條件地行使抵消權等于使其在合伙人處所享有的債權受到了全額清償。這在該合伙人存在多個債權人且其償債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對其他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同時也損害了合伙企業及其他合伙人的正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