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辦郵政業務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3-05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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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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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郵政業務合同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用郵需要,更好地為社會提供郵政通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政企業委托社會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業務的機構、郵路、服務點稱為郵政代辦所、委辦郵路、代辦點(包括郵票代售處、代投點、信報接轉點等)。
上述郵政業務代辦服務網點(以下簡稱代辦網點)是郵政通信網路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郵政企業要貫徹“自辦與委辦相結合,充分利用社會力量”的方針,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勵代辦網點的發展。
第四條 建立和發展代辦網點應按照需要與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則,精心組織,嚴密管理,經與地方有關部門協商后,簽定代辦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并嚴格執行。
第五條 代辦網點的人員(以下簡稱代辦人員),由地方有關部門推薦,錄用政治、經濟上可靠,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齡適當,熱心為群眾服務的人員。
代辦人員上崗前由郵政企業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工作。
第六條 代辦人員必須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遵守郵電通訊紀律,樹立全程全網觀念,執行統一的規章制度,質量良好地完成郵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 代辦網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七條 代辦網點的設置原則:
(一)凡有用郵需要的地方均可設置郵政代辦所。郵政代辦所應委托當地具有代辦能力和條件(包括代辦郵政業務的人員、房屋、場地、用具等)的單位或個人辦理。
(二)自辦郵運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當地交通運輸部門或個體運輸車船辦理運輸郵件報刊業務。
(三)投遞路線聯接的車站、碼頭、商店和農貿商品集散地、用郵量較大的行政村均可設置郵票代售處。
(四)未實行郵件報刊直投到戶的地方均應設置代投點,農村投遞到鄉(鎮)、行政村的地方應設置信報接轉點。
(五)設置郵政代辦所、郵票代售處應由代辦單位提出申請,郵政企業與代辦單位協商后通過公證部門簽定代辦郵政業務合同(式樣見附件一)。設置代投點、農村信報接轉點應簽定接轉信報協議書(式樣見附件二)。
第八條 代辦網點經辦業務范圍:
(一)郵政代辦所一般辦理:出售郵票、郵資信封、明信片,收寄國內平常、掛號函件,包裹,國際平信,普通匯兌,收訂、零售報刊,投遞郵件報刊。具備一定條件,經批準也可辦理其他郵政業務。
(二)郵票代售處一般辦理:出售郵票、郵資信封、明信片,收訂和零售報刊,收寄平常郵件,投遞郵件報刊。
(三)代投點辦理:負責指定范圍內的郵件報刊的投遞到戶工作,經批準也可辦理出售郵票、收訂報刊等業務。
(四)信報接轉點辦理:負責本鄉(鎮)范圍或行政村范圍以內或指定范圍內的直投點以下農戶郵件報刊接轉到戶工作,經批準也可辦理出售郵票、收訂報刊等業務。
第九條 郵政代辦所對外營業時間:由郵政企業根據當地用郵需要合理確定。代辦業務量較少的可實行半營半投或實行定時服務。
第十條 代辦網點的招牌應按照郵電部有關規定由郵政企業統一制作發給。
第十一條 凡設置郵政代辦所、郵票代售處的地方均應設置郵政信箱(筒),并標明開取時間,編入開箱路線。
第十二條 代辦網點的設立和撤銷,由郵政企業與地方有關部門協商決定,報上級主管局備案。
新增代辦所由郵政企業核定其局所的名稱,發給郵政信箱(筒)、日戳、夾鉗、計量器具、業務單冊等郵政專用品。
第三章 委辦郵路、代辦投遞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委辦郵路要選擇運營班期正常、行駛路線固定、運費合理、執行合同較好的運輸單位或個體運輸車船,按照與干線郵路或省內郵路緊密銜接,經濟合理地組織,及時、安全地將郵件報刊運送到固定地點。
第十四條 代辦投遞應以有投遞任務的局所為中心按照郵政企業規定的投遞方式、深度、班期(頻次),質量良好地完成郵件報刊投遞任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有償或無償向代辦投遞人員提供必要的投遞工具、勞保用品。具體辦法由各省局自行規定。
第四章 代辦業務手續費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根據代辦網點或人員辦理的郵政業務量,逐月支付代辦業務手續費。手續費標準,各省(區、市)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也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區、市)的標準。
(一)代辦業務手續費:
1、月出售郵票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農村按售票額的10—15%計算,城市按5—10%計算。1000元以上的部分均按5%計算。
2、收訂報刊按報刊定價的4—5%支付;辦理報刊投遞業務的按照報刊定價的8—10%支付。收、投兩項合計為報刊定價的12—15%。辦理報刊零售業務,按照部省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批銷手續費。
3、開發或兌付匯票各按匯款金額的0.1%支付(每張最低各按0.05元支付)。
(二)代辦投遞業務手續費:
1、投遞平常郵件,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10%;農村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20%支付。
2、投遞給據郵件和按給據郵件手續投遞的通知單,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20%支付,農村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30%支付。
(三)農村信報接轉點業務手續費:
1、接轉報刊轉投到戶的按報刊定價的3—5%支付。
2、接轉平常郵件轉投到戶的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10%支付。
3、接轉給據郵件和按給據郵件手續投遞的通知單轉投到戶的,每件按20克平信資費的20%支付。
(四)郵票代售業務手續費標準根據代辦業務情況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五)代辦人員到車站、碼頭、自辦局所接發取送郵件手續費標準由各局按接發次數、里程、重量情況,由郵政企業確定手續費標準。
第十七條 代辦、代投和接轉信報業務量較少的地區也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服務范圍、人口、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發給固定手續費,具體辦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與地方有關部門協商組織代辦人員參加醫療費統籌、人身保險或采取多方集資、逐步增加積累的方法,妥善解決代辦人員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問題。具體辦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九條 委辦郵路運郵費用標準和結算辦法由郵政企業根據運郵里程、重量或袋(捆)數量及派押情況與承運單位或個人商定。
第二十條 代辦網點或人員應執行郵政企業規定的服務水平,對超過服務水平延伸服務的,由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與地方政府協商制定延伸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代辦郵政業務手續費支出列郵政企業業務支出科目。委辦郵路郵運費用列郵政企業郵運費用科目。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代辦網點或人員必須接受郵政企業的業務管理,做到無重大通信事故、無主要質量差錯、無用戶有理由申告,質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務。
因代辦網點或人員的責任,造成郵件、報刊、郵政票款、郵政公物的丟失、損毀或被竊時,應按照郵政企業對用戶所承擔的責任或票款、公物的價值賠償損失;嚴重違反通信紀律、貪污挪用票款,以及造成郵件重大積壓延誤、丟失損毀和私拆隱匿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代辦所應嚴格執行郵政企業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確保各項郵政票券、資金的完整與安全。為保證郵政資金的完整與安全,代售郵票一律實行自籌代墊的辦法,除郵電部另有規定外,郵票必須按面值出售。
第二十四條 代投點、信報接轉點的管理:
(一)建立代投點、信報接轉點應與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協商,委托當地離退休職工、居委會、鄉(村)政府、學校、商店等適當人員擔任。
(二)代投點、信報接轉點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種代投、接轉形式,做到定人、定點、定職責、定報酬、有協議,確保郵件報刊安全、及時地傳遞到戶。
(三)代投點、信報接轉點要建立和完善信報投交接轉手續,做到平常郵件和報紙要當面點數清楚。給據郵件(含按給據郵件手續投遞的通知單)和刊物要辦理簽章手續。
第二十五條 委辦郵路管理
(一)承擔郵件運輸任務的運輸部門或個體運輸車船人員,應嚴格執行郵運合同,與郵政接發人員當面辦理交接手續,確保承運郵件袋(捆)數量準確、完整無損,安全、迅速地將郵件運遞到指定停靠地點。
(二)郵政企業不派押的,承運單位應將有關交接簽收的業務單據,逐班交回郵政企業。
第二十六條 農村代辦投遞人員一律實行“五定”(定人員、定路線、定班期、定投遞點、定出歸班時間)和排單印模考核制度。如有脫班、丟點、甩片、弄虛作假行為應扣發代辦業務手續費。屢教不改的應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要對代辦網點或人員實行有效的監督檢查。檢查的重點是:(1)規章制度執行和質量、時限情況。(2)郵政票款管理情況。(3)“五定”排單制度執行情況。(4)信報接轉、代投情況。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領導或地方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各省局制定補充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辦郵政業務合同
________郵政(電)局(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代辦(單位)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改善當地的郵政服務工作,方便群眾用郵,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設置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定代辦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郵政業務。
1、出售郵票、郵資信封、明信片。
2、收寄國內平常、掛號郵件、國際平信。
3、開發兌付普通匯票。
4、收訂、零售郵發的報紙期刊。
5、收寄、投遞包裹。
6、投遞____范圍內(簽定合同時應具體標明指定投遞的街巷、村、組名稱)的報刊和平常、掛號郵件(包括按給據郵件手續投遞的各種郵件領取通知單)。
7、其它郵政業務:__________。
(以上不辦理的業務,簽定合同時應予劃銷)
(二)甲方應負的責任:
1、負責教會并指導乙方辦理第一項規定的郵政業務。
2、按規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和報刊。
3、按規定班期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
4、發給乙方代辦郵政業務的招牌、信箱(筒)、日戳、夾鉗、計量器具、油墨、業務執據、單式、投遞工具及其它郵政專用品(以上用品屬郵政企業所有。不需發給的簽定合同時應予劃銷)。
5、對乙方進行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
6、按照規定標準付給乙方代辦郵政業務手續費。
(三)乙方應負的責任:
1、負責提供代辦郵政業務所必需的房屋、場地、辦公用具。
2、按照郵政業務規章制度和郵件時限、質量、規格及營業時間要求辦理第一項規定的郵政業務。
3、按照規定的郵運班次交接郵件。
4、按規定的投遞方式、深度、班期負責指定范圍內的郵件報刊投遞工作,至遲于郵班到達后____天內將郵件報刊投交給收件人(單位)或訂戶。有簽收手續的,手續應齊備。
5、保證郵件報刊不積壓、丟失、短少或損毀。
6、按照規定上繳代辦郵政業務款項。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郵電通信紀律,嚴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9、嚴密保管甲方發給的日戳、字釘、夾鉗和維護所發給的招牌、信箱、計量器具及其他用品,節約使用業務單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__________同志代辦郵政業務工作,該同志的組織領導、生活待遇等事項仍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付給乙方的代辦郵政業務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于次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過失而引起各類郵件、報刊、郵政票款、郵政公物的丟失、損毀或被竊時,應按郵政企業對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擔的全部責任或票款公物的價值由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違反通信紀律,貪污挪用郵政票款或造成郵件報刊的積壓延誤、丟失損毀和私拆隱匿的由乙方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七)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如雙方同意繼續辦理,應重新簽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申請廢止合同時,應在一個月以前提出,并需在選定接辦人員后再辦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應繼續維持當地郵政通信,不得中斷。
簽署: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公證單位(蓋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郵件報刊接轉協議書
________郵政(電)局(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接轉(單位)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迅速、準確地傳遞郵件報刊,改善當地的郵政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關于“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業務量的具體情況,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
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的規定,甲方商經乙方同意,在____地方設置郵件報刊接轉點。經雙方同意,簽定接轉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下列郵政業務:
1、負責_____等,共計_____個居民小區、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組用戶的郵件報刊接轉到戶工作(簽定協議時應附表標明負責接轉的居民小區、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組名稱)。
2、代售郵票。
3、收寄平常函件。
4、收訂、零售郵發的報紙期刊。
5、其他郵政業務。
(以上不辦理的業務,簽定協議時應予劃銷)
(二)甲方應負的責任:
1、按照規定的投遞深度、班期將郵件報刊投遞到乙方指定的接轉地點,并與乙方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負責教會并指導乙方辦理第一項規定的業務。
3、按規定班期接收乙方交來的平常函件。
4、發給乙方郵件報刊接轉點招牌、信箱(筒)和業務單式(以上用品屬郵局所有。不辦理收寄業務的不發給信箱)。
5、對乙方進行接轉質量檢查。
6、按照規定標準付給乙方接轉郵件報刊業務手續費。
(三)乙方應負的責任:
1、指定____同志負責規定范圍內的郵件報刊接轉到戶工作和辦理第一項有關業務。
2、確定交接郵件報刊的固定地點并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
3、按照規定的接轉班期、接轉方式將指定范圍內的郵件報刊接轉到戶。至遲應于下一班郵班到達前將郵件報刊傳遞給收件人或訂戶。有簽收手續的,手續應齊備。
4、按規定郵班交接平常函件。
5、保證郵件報刊不積壓、丟失、短少或損毀。
6、按照規定上繳收訂和零售的報刊款項。
7、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法律、嚴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9、嚴密保管并維護甲方發給的招牌、信箱,節約使用業務單式。
(四)乙方指定負責郵件接轉人員的組織管理、生活待遇等事項仍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付給乙方的接轉郵件報刊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于次月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過失而引起各類郵件、報刊、報刊款、郵政信箱的丟失、損毀或被竊時,應按郵政企業對寄件人或收件人(或訂戶)所承擔的全部責任或票款、信箱的價值由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經辦人員貪污挪用報刊款或造成郵件報刊的積壓延誤、丟失損毀和私拆隱匿的由乙方經辦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年。協議期滿應重新簽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接轉人員、接轉地點如有變更,應于一周前通知甲方,以維持郵件報刊接轉工作的正常進行。
簽署: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公證單位(蓋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代辦郵政業務合同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為了______郵政代辦工作順利開展,雙方共同協商,對______區、______區、______區的______郵政代辦分區(片)集中對接。現雙方將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一、安全責任:甲方負責______對接前的安全。乙方負責對接后______的安全。乙方所屬各單位和人員的一切問題,特別是人身、車輛、商品資金的安全等,由乙方全部負責。
二、對接時間:甲方在規定送貨時段內(每日早上____________時,______線路早上______時)將____________送到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對接日起______小時內進行郵遞式配送到戶。
三、對接地點:____________郵政局
四、對接人員:乙方確定的______對接人員、費用結算人員名單須以書面函件告知甲方,人員如有變動,要及時以前述方式告知甲方。
五、對接手續:乙方根據甲方出具的《商品經營表》、《配送領貨單》、《訪銷配送單》進行______對接,并履行簽字到貨確認手續,簽字單據甲乙雙方各留存一份。
六、貨款結算:乙方負責對各客戶的貨款進行墊付,并在交接之日起______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將貨款匯劃到指定帳戶(戶名: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并由乙方指定專人將劃撥款回單交甲方送貨部。
七、費用結算:按照____________郵政代辦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代辦工作標準進行考核,采取月清月結,按月支付的方式,由甲方直接與乙方結算,乙方開具正規票據以便其入帳。
八、甲乙雙方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定時進行工作交流,總結工作,共同維護好這一工作的健康良性發展。
九、本協議雙方約定時效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辦郵政業務合同第3篇
甲方: 協議編號: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擔保方(丙方): 郵編:
住址:
聯系電話:
為改善郵政服務,方便群眾用郵,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郵政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原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就郵政業務委托代辦的具體事宜,達成以下協,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期限
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郵政業務經營權屬郵政企業。甲方委托乙方代辦郵政業務,期限為壹年,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簽訂協議后,乙方應在30天內辦妥工商登記,將《工商營業執照》正本送交甲方審核后,方可開業。自乙方辦理營業照后,其權利義務即轉移給依工商登記設立的主體,逾期未辦工商營業執照的,此協議視為無效協議。
簽訂協議后,乙方應在30天內辦妥工商登記,將《工商營業執照》正本送交甲方審核后,方可開業。自乙方辦理營業執照后,其權利義務即轉移給依工商登記設立的主體。逾期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此協議視為無效協議。
乙方可在協議期滿前9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續簽申請。未提續簽申請,協議到期自動終止。
第二條、經營場地
1、甲方同意乙方在 市(縣) 區(鄉、鎮、村) 路(街) 號設立郵政業務代辦點(以下簡稱代辦點)。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代辦點地址和名稱。如因地理環境變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變更代辦點位置,乙方就提前30天申請甲方審批。
2、代辦點面積為 平方米,乙方在協議期為不得縮減營業場地面積,開設店中店的,經營項目以不影響郵政企業形象為原則。簽訂協議時,乙方要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其中使用期限不能短于本協議期限。
3、代辦點應按甲方指定的裝修標準和要求進行裝修,在本協議執行期間,乙方可按甲方要求使用“中國郵政”標志、招牌、標簽、和帶有“中國郵政”標識的物品。
(1)、代辦點大門正止方統一裝設“中國郵政”主體標誤解標準化店招,采用橫式中英文標準組合規范,根據網點門面最長長度視實際情況確定為1:3、1:6或1:9,門楣上只允許出現一組居中排列的橫式標準組合。橫式標準組合位于標準化店招中部3/5區域內,上下均留標準化店招的1/5,統一采用綠色底(PANTONE342C)、黃色字體和郵徽(PANTONE116C)。店招材料采用噴繪。
(2)面對大門,左側為名稱牌(“XX郵政業務代辦點”),右側為營業時間牌(每天不少于8小時,原愚昧上為夏季8:30-17:30、冬季8:30-17:00,半營半投的可按當地作息習慣確定營業時間)。名稱牌和營業時間牌大小為63CM(長度) ×43CM(寬度),黃底黑字,距地面高度為170CM左右。
(3)在代辦點門前選擇適當位置設置信箱(筒),標明開取頻次和時間。
(4)營業臺席上方采用金屬鏈條懸掛“郵政營業”標識牌。標識牌采用0.8鋼板沖孔噴塑、不干膠貼定,尺寸規格:原則上100平方米以上的營業廳為60CM×25CM×1CM,100M平方米以下的營業廳為50CM×22CM×1CM; 小孔直徑0.6CM; 中心距3CM;牌面業綠色底,使用黃色中宋字體,字高10CM;標識牌下沿距地面不低于200CM。
(5)在營業柜臺后面的墻壁上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中四郵政”標識。標識采用橫式中英文標準組合規范,制作尺寸按長高3:2比例,顏色字體同網點店招,綠色底,黃色字體和郵徽。
(6)營業廳內必須張貼服務公約、郵件資費表、禁寄和限寄物品規定、業務單據書寫樣式、服務監督電話、包裝箱價格表等定宣傳畫,要求做到尺寸、定體、大小、底色和標識統一,統一采用大小兩種規格,即75.4CM×50.7CM(大)、53CM×36.4CM(小)。宣傳畫應張貼在柜臺外,宣傳畫下沿位置不應低于160-180CM。各局自行制作的各類噴繪宣傳畫,必須符合上述標準規格采用120CM×80CM規各。階段性、臨時性宣傳資料(畫)、公告等,應在宣傳架內進行規范張貼或擺放。
(7)應建立《客戶意見簿》(營05)、《進口查單登記簿》(營07)、《進口驗單登記簿》(營08)、《出口查單登記簿》(營09)、《日戳打印簿》(營10)、《信箱(筒)開取郵件登記簿》、《收入臺賬登記簿》(縣局印制)等基礎資料 。
第三條 經營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第 項郵政業務:
1、 出售郵票、郵資信封、明信片及郵政系統制作的其他物品;
2、 收寄國內、國際函件;
3、 收寄國內包裹;
4、 收寄特快專遞郵件;
5、 零售報刊、圖書(由甲方供貨);
6、 收訂報刊;
7、 其它業務: 。
第四條 經營區域
甲方委托乙方在下列區域內代辦上述郵政業務 標明街道名稱、單位名稱、信報箱號段,或鄉、鎮、村、組名稱)。
第五條、結算標準
年業務收入達到 萬元,甲方付給乙方年代辦費 元。超額部份,乙方按 %提成。未達到上述業務收標準的,每差業務收入1%扣減代辦費1%。
甲方每月按月均代辦費標準,考核業務收入,并在扣減違約責任(詳見第九條)扣款后,按實際支付給乙方。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將結算情況報甲方審核后開具發票,甲方于收到發票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
第六條 營業規范化服務
1、郵件輕拿輕放,不摔、不拖、不拉。
2、嚴格執行郵件收寄驗視規定。
3、個人物品存放在室內指定位置,日戳、墨盤、章證、單冊、夾鉗、筆、柢、繩、剪、錘等各種用品擺放整齊。
4、各種登記簿冊、臺帳、單據、文件入柜管理,擺放有序。
5、營業廳內放置膠水,老花眼鏡、書寫用筆、業務單式、針線、封裝用品、郵政編碼簿、意見簿等服務用品用具。
6、營業柜臺內應懸掛工商營業執照、時鐘、日歷等,懸掛位置原則上應正對大門。
7、營業人員必須佩帶工號牌上崗,或將工號牌擺入在營業窗口內的右下角。
8、營業廳內應做“四凈四無”,即地面凈、桌面凈、墻面凈、無灰塵、無紙屑、無雜物、無異味,保持現場衛生、整潔、明亮。
9、營業人員接待客戶時應主動、熱情、周到、微笑自然,精神飽滿,彬彬有禮。做到“四個有聲”(來有迎聲,問有答聲,去有送聲,收付款有唱聲)“六個一樣”(生人熟人一樣熱情,情緒好壞一樣和藹,業務心忙閑一樣耐心,金額大小一樣歡迎,表揚批評一樣誠懇,檢查不檢查一樣認真)。
第七條 甲方職責
1、 在開業前及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可以接受乙方委托,向其聘用的從業人員(簡稱乙方從業從業人員)傳授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操作規范,進行郵政業務指導。
2、 按規定班期送交需乙方投交的郵件。
3、 按規定班期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
4、 為乙方配置辦理業務所需的代辦點名稱牌、信箱(筒)、業務戳記、計量工具、微機、打印設備、捆扎機、油墨、業務單據、單式及其它生產用品(以上設備、用品用具屬郵政企業所有,簽訂協議時,應將未配置的用品用具劃銷)。
5、 負責及時核報代辦費,結算業務收入分成,甲方付給乙方的代辦費每月結算一次,收入分成按月考核、預付,年終結算。
6、負責對乙方履行協議、業務經營、服務質量、資金流向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違規者實施處罰。
7、負責對乙方裝修方案進行審核,對裝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八條 乙方職責
1、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服務區域、范圍、標準和規范化服務等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2、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郵政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通信秘密,認真負責代辦點的日常經營管理,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保證服務質量。
3、應按郵政業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時限、質量、規格要求辦理郵政業務,不得擅自停辦和拒辦應辦的郵政業務。代辦點正常營業時間為: ,節假日營業時間按甲方通知執行。
4、應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郵政資費標準(如有調整,以甲方相關文件通知為準),不得強迫用戶使用某種業務。在協議規定的經營區域內辦理規定的業務,嚴禁跨界攬收業務。
5、應妥善保管郵政設備、用品用具,做好日常保養工作,不得丟失和損壞;不準私刻章戳;不得外借、濫用戳記。
6、乙方收寄的郵件應按規定頻次封發給甲方指定的郵政支局所處理,不得倒賣郵件。在郵件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勾挑核對、平衡合攏”三項基本制度,確保各類郵件安全準確地傳遞、投交,確保郵件、報刊不積壓、丟失、損毀。
7、乙方應自籌現金到屬地郵政支局所請領郵票、郵品、信封、包裝箱、明信片、電信卡等,每次購買總金額不超過800元。并按面額或規定售價出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售價,不得擅自接辦業務或另開進貨渠道。
8、營業收入(含代收貨款、特快送匯收入)現金達到500元時,應于次日內通過農村信用社或手工匯兌繳至指定的賬戶或部門。
9、應每日編制營業日報表報所屬郵政支局所,妥善保管營業日報表及其它業務檔案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對郵件交接路單、郵件內件清單、包裹、特快詳情單存根,領取包裹通知單、取款通知單、郵件投遞清單等原始憑證分類順號擺放整齊,按月裝訂成冊,次月上旬內上繳郵政局檔案保管部門保管。
10、乙方負責代辦點所有成本費用支出,如:人工成本、租賃費(如代辦點用房為甲方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無此項)、水電費、業務材料費、修理費、安全技防費和衛生費等;負責其聘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福利、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以及相關稅費(含所得稅)。
1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所有款項,乙方應負責提供發票。發票項目包括租賃費(如代辦點用房為甲方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無此項)、代辦費、水電費、修理費、物管費(衛生費)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第三方擔保,并交納保證金 元。
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協議(法律、行政法規、省及國家郵政部門要求終止協議的除外),或造成本協議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時,須向無過錯方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不超過
元。但雙方均不向對方承諾遇有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擔。
3、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獨自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乙方從業人員違約、違規、違法,由乙方負責。
4、乙方發生以下任何一項行為,甲方可對乙方予以扣罰代辦費的處罰并限期整改,對多次整改均不能達到要求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1)未按規定懸掛工商營業執照、未按營業執照批準的經營范圍或未對外公布的營業時間辦理郵政業務的,每次扣款20元;
(2)未按規定登記各類基礎管理資或登記不全的,每種扣款5元;
(3)乙方從業人員上班時,未佩帶或擺放工號牌,每人每次扣5元;
(4)乙方及其聘用的從業人員不遵守甲方的會議時間,遲到每次扣5元,無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款20元;
(5)郵票、信封、包裹封裝箱未向甲方指定的支局購買,處以郵票面值、貨品總額(零售價)的10倍扣款;
(6)使用郵政專用發票、收據時,開寫與郵政無關的內容,除按開寫的金額繳款外,每份扣款100元;
(7)嚴格執行各項業務的收費標準,未經物價部門和郵政局同意,亂收費、強行搭售物品、強迫使用高資費業務的,除雙倍退還所收費用外,每次扣款100元;特快送匯必須與客戶簽訂協議,嚴禁強行送匯,違者扣款100元;
(8)各類郵件、報刊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限進行封發和交接,每次扣款30元;
(9)未按郵件的封裝、重量、尺寸、封面書寫等規范收寄郵件,每處差錯扣款10元;由于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禁寄、限寄特品的,每件扣款1000元;
(10)包裹、特快詳情單填寫不符合要求,給據郵件條形碼未按要求粘貼,郵件上日戳、戳記不清楚,收寄的信函未及時貼票、銷票的,每處差錯扣款5元;
(11)各類郵件錯收資費,包裹及特快郵件實際重量與詳情單上不符,每件扣款20元;
(12)業務收入、業務資金賬實不符的,每次扣款50元;挪用資在2000元以下的,處挪用金超過的2倍扣款,挪用金額超過2000元的,取消其委托代辦資格;
(13)未按規定及時上劃業務收入和業務資金的,每次扣款50元,且按應繳款金額每天0.3%的比例在代辦費中扣罰。
(14)未保持業務標識、名稱牌、營業時間牌、業務宣傳牌、資費表、信箱(筒)干凈、整潔的,每次扣款5元;
(15)現場發現無關人員查詢、翻閱郵件,每次扣款200元;
(16)未編制(打印)各類報表、上報的營業日(月)表及其它文件不真實、資金未鎖入保險柜以及郵件、日戳、夾鉗等未上鎖保管的每項每次扣款50元。
(17)因乙方及其從業人員的過失造成各類郵件、報刊、票款或郵政設備、用品用具的丟失、毀損或被竊時,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損失;
(18)由于乙方及其從業人員的原因引起客戶有理由投訴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每例扣款200元;
(19)各類郵件的原始憑證,業務處理過程中的單冊、業務檔案以及鄉郵排單等未按月裝訂上交甲方的,每次扣款50元;
5、乙方發生以下任何一項行為,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協議,不予退還保證金。
(1)違反郵政部門的規章制度、通信紀律或跨界攬收、超范圍經營或擅自接辦夾投業務;
(2)拖欠各項業務資金、貨款超過15天沒有結清;
(3)私自更改代辦點名稱、經營地點、經營范圍或縮減代辦點經營場地面積;
(4)單獨或內外勾結,利用郵政局招牌、收據或單式攬收業務,然后將其倒賣;
(5)存在私自外購郵票、信封、票卡、包裝材料等造成甲方業務收入流失、信譽、利益、形象受損等其他行為;
(6)騙取代辦費、業務收入分成、資費優惠政策等,損害甲方利益;
(7)營業資不及時存行(上繳),隱瞞、挪用業務收入(資金);
(8)有意多收、截留、貪污郵資,損毀、盜竊郵件等;
(9)利用工作之便,與用戶勾結,要挾甲方,提出苛刻條件,損分肥私;獲得、竊取商業信息,提供給他人,造成甲方客戶流失等;
(10)故意造成檔案混亂,甚至銷毀檔案及有關資料,導致無據可查,妨礙檢查;
(11)乙方存在重大債務糾紛,影響郵政業務的正常進行;
(12)乙方擅自出讓本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以代辦點設立擔保權;
(13)乙方受到刑事處罰;
(14)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超過30天仍未開業,或擅自中途歇業、停業。
6、乙方停辦或變更經營范圍,應在征得甲方同意后15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手續。乙方未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年審、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等手續,被工商部門取消營業資格,或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或損害甲方權益的,早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7、協議終止后,乙方沒有立即歸還甲方所有的物品(含設備、郵政用品用具、戳記、各類收據、單式等),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沒有在5天內主動撤除“中國郵政”標志、招牌、標簽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撤憑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補充條款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協議涉及有關郵政業務處理規章制度的事項,按照《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國際及港澳郵件處理規則》及郵政企業相關文件內容執行。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丙方各一份,四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辦。
甲方(蓋章)
代表簽定: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擔保方)(蓋章)
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