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支付擔保協議
- 更新時間:2021-03-24 09: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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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支付擔保協議第1篇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擔保人):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鑒于: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建筑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愿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在對建筑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愿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筑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于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擔保條款的修改
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銀行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下,乙方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甲方的保障,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請。
第七條擔保費用
甲方在與乙方簽署擔保合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具體見收費通知單):
1.擔保費:
(1)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年率_________%計收。
(2)擔保費計費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費,在開具擔保函時一次性收費。
2.其它費用:
甲方因開具擔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它費用(如,甲方在對乙方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3.履約保證金:
部分委托人在申請甲方為其擔保前,需要向合作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該筆保證金主要用于債務到期后,乙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履約費用,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供,數額為提供擔保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當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銀行直接將本息劃回乙方賬戶。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應的判決對合同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____元給乙方。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未履行義務,則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給甲方。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承包商與建筑主管部門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建筑工程支付擔保協議第2篇
(承包人):
鑒于你方作為承包人已經與 (發包人名稱)(以下稱“發包人”)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應發包人的申請,我方愿就發包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1.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3.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大寫: )。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后 日內。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發包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四、代償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發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
2. 在出現你方與發包人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時,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后7天內無條件支付。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你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 發包人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金額達到本保函保證金額時,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你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 因你方違約致使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發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發包人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但主合同第10條〔變更〕約定的變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解決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關事項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傳 真: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支付擔保協議第3篇
具保證人:
根據xx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同》41條規定,保證人自愿并慎重簽署本協議書。
第一條、保證事由
由保證人xx對xx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和補充協議自愿向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以下擔保保證。
第二條、保證內容
1、稅、費:
a、建筑經營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所得稅,印花稅等;
b、按國家規定施工企業應繳納的規費;
c、按<<項目施工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向分公司上繳的管理費;
d、民工工資支付、材料費支付;
e、債務償還。
2、 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違約:
a、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罰款處理和違規處罰全部費用等;
b、因出現質量事故而發生的返工整改費用;因工期延誤發生的違約損失;因文明施工達不到要求被處罰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債務:
拖欠的工人工資,拖欠的建材款項以及賒購的材料物資。以項目部工程(項目專用章、項目工程技術專用章)或工程名義借款、貸款、欠款、利息、違約金等所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三條、保證責任
1、對第二條所例條款內容,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償付;
2、保證人首先應自行對經濟和民事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清償或賠償;
3、如果保證人自行清償或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用擔保人財物和資產清償或拆抵賠償;
4、如果保證人不積極主動履行清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為保證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用保證人的財產(擔保)物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條、保證方式(可選一種或二種)
1、保證人一次向分公司繳納保證金xx元;工程總價的xx%。
2、保證人自愿提供以下資產擔保物,抵押擔保物列后:
第五條、抵押擔保保證權的實現
凡是因本保證書第二條所產生的清償和賠償,保證人賠償后的不足部分,分公司以保證人的委托人以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清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務數額的部分歸還保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保證人繼續清償;
第六條、抵押物返還
1、如果保證人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按約定完成施工任務;且沒有留下債務,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數歸還給保證人,擔保責任消失。
2、抵押物返還的程序是:
(1)工程保修期到期,經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辦清手續.
(2)保證人工程所在地公開公告或登報公告,90天后,如果未發生債務糾紛或索賠,抵押物歸還給保證人,用法人資產擔保保證的解除擔保合同。
(3)保證人接收所返還的抵押物時,必須如數歸還原始收據。
第七條、保證人聲明:以上保證條款和內容,純屬本人自愿,完全履行此協議書條款。
第八條、本合同同時為xx工程合同第43.3-2款的擔保合同,為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保證人(單位):
代 表:
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