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特困人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 更新時間: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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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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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其中,特困人員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ㄈo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ǘ┪礉M16周歲的未成年人;
?。ㄈ埣驳燃墳橐?、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ㄋ模┦?、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