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年7月)
- 更新時間:201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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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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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
第一條 編寫目的....................................................1
第二條 適用范圍....................................................1
第三條 分級保障原則................................................1
第二章 系統配置要求................................................... 1
第一節 供配電系統 .....................................................1
第四條 外部電源 ...................................................1
第五條 供配電系統 .................................................2
第二節 播出系統 .......................................................2
第六條 播出控制機..................................................2
第七條 數據庫 .....................................................3
第八條 計算機網絡..................................................3
第九條 播出切換設備................................................3
第十條 輔助播出設備................................................3
第十一條 播出信號通路 ..............................................4
第十二條 磁帶播出系統 ..............................................4
第十三條 硬盤播出系統 ..............................................4
第十四條 網絡安全設備 ..............................................4
第十五條 備用播出系統 ..............................................5
第三節 直播演播室系統 .................................................5
第十六條 視頻系統..................................................5
第十七條 音頻系統..................................................5
第十八條 輔助設備..................................................6
第十九條 傳輸鏈路..................................................6
第二十條
燈光及背景設施..........................................6
第二十一條 視音頻系統設備用電......................................6
第二十二條 延時和切斷裝置 ..........................................6
第二十三條 非編設備................................................7
第二十四條 單邊連線配置的衛星傳輸系統 ..............................7
第四節 外場轉播系統 ...................................................7
第二十五條 供配電系統..............................................7
第二十六條 視頻系統和音頻系統 ......................................8
第二十七條 輔助設備................................................8
第二十八條 傳輸鏈路................................................8
第二十九條 衛星傳輸系統............................................8
第五節 總控系統 .......................................................9
第三十條
信號調度系統............................................9
第三十一條 時鐘系統................................................9
第三十二條 輔助設備...............................................10
第三十三條 信號處理設備...........................................10
1
第三十四條 節目傳輸系統...........................................10
第三十五條 信號監測系統...........................................10
第三十六條 內部通話系統 ...........................................11
第三十七條 通訊設施...............................................11
第六節 節目集成平臺系統 ..............................................11
第三十八條 基帶播出系統...........................................11
第三十九條 傳輸(TS)流播出系統...................................11
第四十條 信號源..................................................12
第四十一條 傳輸系統...............................................12
第四十二條 監測系統...............................................12
第七節 設備、電力和環境監測系統 ......................................12
第四十三條 設備監測系統...........................................12
第四十四條 電力和環境監測 .........................................13
第八節 機房環境 ......................................................13
第四十五條 機房環境...............................................13
第四十六條 機房安全防范...........................................13
第九節 維護器材 ......................................................14
第四十七條 備品備件...............................................14
第四十八條 維護工具、材料和儀器儀表...............................14
第十節 災備與應急播出 ................................................14
第四十九條 災備與應急播出系統.....................................14
第三章 運維與技術管理................................................ 14
第一節 直、轉播管理 ..................................................14
第五十條
轉播管理...............................................14
第五十一條 直播管理...............................................15
第五十二條 SNG 業務管理 ...........................................15
第二節 播前管理 ......................................................16
第五十三條 節目制作...............................................16
第五十四條 節目編排管理...........................................16
第五十五條 墊片管理...............................................16
第五十六條 節目送播管理...........................................16
第五十七條 播前技審...............................................17
第五十八條 字幕播出管理...........................................17
第三節 運維管理 ......................................................17
第五十九條 運行指標...............................................17
第六十條
技術指標...............................................18
第六十一條 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18
第六十二條 運維工作流程和設備操作流程.............................19
第六十三條 維護管理...............................................19
第六十四條 工具、器材和備品備件管理...............................20
第六十五條 代維管理...............................................20
第四節 技術管理 ......................................................20
第六十六條 試播期管理.............................................20
第六十七條 臺標管理...............................................21
2
第六十八條 應急預案管理...........................................21
第六十九條 重要保障期管理.........................................21
第七十條
臨時停播管理...........................................21
第七十一條 運行變更管理...........................................22
第七十二條 施工管理...............................................22
第七十三條 事故管理...............................................23
第七十四條 報表管理...............................................23
第七十五條 技術資料管理...........................................23
第七十六條 技術安全管理...........................................24
第七十七條 安全播出檢查和考核制度.................................24
第七十八條 安全播出風險評估.......................................24
第五節 信息安全管理 ..................................................25
第七十九條 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25
第八十條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25
第八十一條 安全防護措施...........................................25
第八十二條 數據安全...............................................25
第八十三條 運行監測...............................................25
第六節 人員管理 ......................................................25
第八十四條 崗位設置...............................................25
第八十五條 人員要求及培訓.........................................26
第四章 附則 ......................................................... 26
第八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26
第八十七條 規范性引用文件.........................................28
第八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電總局科技司負責解釋.....................29
第八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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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電視臺、節目集成平臺、付費電視頻道播
出機構(以下統稱電視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安
全播出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電視中心的技術系統配置及運行、維
護、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根據所播出節目的覆蓋范圍,電視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
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保障等級。保障等級越高,對
技術系統配置、運行維護、預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保障要
求越高。有條件的電視中心應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級。
(一)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其它播出上星節目的電視中心應達到一
級保障要求;
(二)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電視臺、節目覆蓋全省或跨省、跨
地區的非上星付費電視頻道播出機構應達到二級保障要求;
(三)地市、縣級電視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費電視頻道播出機構
應達到三級保障要求;
(四)以下將“三級保障電視中心”、“二級保障電視中心”、“一
級保障電視中心”分別簡寫為三級、二級、一級。
第二章 系統配置要求
第一節
供配電系統
第四條 外部電源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宜接入兩路外電,如只有一路外電,應配置自備電源;
(二)二級應接入兩路外電,其中一路宜為專線;當一路外電發
生故障時,另一路外電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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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三)一級應接入兩路外電,其中至少一路應為專線;當一路外
電發生故障時,另一路外電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第五條 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低壓供配電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二)三級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以上獨立低壓回路;主要播出
負荷應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足設
計負荷工作 30 分鐘以上;播出系統和總控系統的主備播出設備、雙
電源播出設備應分別接入不同的供電回路;
(三)二級應設工藝專用變壓器;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以上引
自不同變壓器的獨立低壓回路,單母線分段供電并具備自動或手動互
投功能;主要播出負荷應采用 UPS 供電,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足
設計負荷工作 30 分鐘以上;應配置自備電源或與供電部門簽訂應急
供電協議,保證播出負荷、機房空調等相關負荷連續運行;播出系統
和總控系統的主備播出設備、雙電源播出設備應分別接入不同的供電
回路;
(四)一級應設對應于不同外電的、互為備用的工藝專用變壓器,
單母線分段供電并具備自動或手動互投功能;播出負荷供電應設兩個
以上引自不同工藝專用變壓器的獨立低壓回路;主要播出負荷應采用
UPS 供電,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 30 分鐘以上;應
配置自備電源,保證播出負荷、機房空調等相關負荷連續運行;播出
系統和總控系統的主備播出設備、雙電源播出設備應分別接入不同的
UPS 供電回路。
第二節
播出系統
第六條 播出控制機應能對視頻服務器、播放機、切換臺(鍵控
器)和播出矩陣(開關)等設備進行控制,實現按照播出串聯單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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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播出;應配置主備播出控制機和相應的監測切換軟件,實現主備播出
控制機的自動或手動切換。
第七條 數據庫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二級所用的數據庫服務器應采用雙機熱備方式,并能自動
切換;
(二)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宜采用獨立設備對數
據庫做定時備份。
第八條
一級所用的計算機網絡應配置雙交換機組成雙路由,交
換機信息流量應均衡。
第九條 播出切換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跳線排,并配置具有斷電直通功能的專業級播
出切換臺或播出切換開關、鍵控器;播出切換開關應能在斷電恢復后
保持原接通狀態;播出切換臺和播出切換開關、鍵控器應具有手動和
自動兩種控制方式;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具有雙電源的
廣播級切換設備;應以鍵控方式進行臺標、時鐘和字幕的疊加;主備
播出信號應來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換設備;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多頻道播出系統宜采
用分布式架構,形成總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十條 輔助播出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具有臺標和字幕疊加功能的設備;配置可靠的
時鐘和同步信號設備(或由總控提供相應信號源),沒有同步設備(信
號)的應配置具有內同步功能的切換設備;配置應急墊片信號源和標
準的視音頻測試信號源;應能對全部源信號和播出信號進行實時監看
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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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設備應采用外同步鎖
相方式,且在播出關鍵設備上同步信號不應串接;應配置循環播放的
墊片;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宜配置伴音信號自動
響度控制設備。
第十一條
二級、一級播出系統應設置完整的主備信號通路,
主備通路的設備板卡應安裝在不同的機箱內。
第十二條
磁帶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 2 臺在線播放機;當
播出頻道數低于 5 個時,應至少配置 1 臺備份播放機,當播出頻道大
于 5 個時,應增加備機數量;主備信號源應取自播放機的不同輸出端
口;
(二)二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 3 臺在線播放機;宜
配置磁帶唯一性識別設備(如條形碼識別設備);
(三)一級磁帶播出系統每頻道應至少配置 4 臺在線播放機;應
配置磁帶唯一性識別設備(如條形碼識別設備)。
第十三條
硬盤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主備獨立的播出視頻服務器;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播出視頻服務器應配
置雙電源;播出視頻服務器的播出存儲部分應有存儲保護和冗余措
施;應配置播放機,實現應急播出功能;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硬盤播出存儲應采用
分級存儲策略。
第十四條
網絡安全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軟件防火墻(或入侵防護設備)和殺毒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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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應對移動存儲介質(如 U 盤、移動硬盤等)的接入采取安全控制管理。
配置的交換機應有劃分虛擬局域網(VLAN)和基本管理功能;播出網
禁止直接與外網互聯;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節目制作網與播出網
之間的傳輸鏈路應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墻等安全措施;應配置兩種以上
殺毒軟件;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節目制作網與播出網
之間的傳輸鏈路應采取配置網閘或采用平臺異構方式、設置高安全區
等安全措施;系統中應禁止接入移動存儲介質(如 U 盤、移動硬盤等)。
應配置網絡管理系統,實現網絡和系統提前預警和實時報警,并實時
記錄網絡和系統運行日志。
第十五條
一級應采用 N+1 或 1+1 方式配置備用播出系統。
第三節
直播演播室系統
第十六條
視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專業級視頻設備;視頻設備應滿足信號源畫面
切換時無跳躍;視頻系統輸出的主備路信號應來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換
設備;切換臺等關鍵設備宜配置雙電源;
(二)二級、一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廣播級
視頻設備;切換臺等關鍵設備應配置雙電源。
第十七條
音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專業級音頻設備;數字音頻設備應具有鎖相功
能并處于鎖相狀態;音頻系統輸出的主備兩路信號應來自于不同的調
音設備;調音臺等關鍵設備宜配置雙電源;
(二)二級、一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廣播級
音頻設備;調音臺等關鍵設備應配置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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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輔助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有監看監聽系統,播出系統的信號應返送給演播室
供監看;演播區、導控區、音控區、核心設備區之間應有通話設備連
接各工位;演播區、導控區、音控區、核心設備區應配置與電視中心
總控系統同步的時鐘顯示;應具有同步信號;攝像、拾音、放像、放
音等信號源設備均應為多源配置;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指示(Tally)
系統;應具備監看監聽監測各級信號技術質量及指標的功能;演播區、
導控區、音控區、核心設備區之間應配置專用通話設備;導控區與電
視中心總控之間應配置專用通話設備;應配置倒計時時鐘;同步設備
(或信號)應有備份;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備主備同步機及
主備機切換設備,主備機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并能
夠斷電直通。
第十九條
傳輸鏈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外來信號宜通過雙鏈路傳送至直播演播室;
(二)三級直播演播室應傳送主備播出信號至播出中心;
(三)二級、一級直播演播室主備播出信號應通過兩條以上不同
路由傳送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條
直播演播室燈光應符合《電視演播室燈光系統設計
規范》 GY 5045)的要求。燈光和背景裝置設備宜接入兩路不同電源。
二級、一級新聞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燈應由 UPS 供電。
第二十一條 二級、一級直播演播室工藝設備與照明、動力設備
應由不同的回路配電。
第二十二條 應在直播信號播出通道中配置延時和切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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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直播演播室系統內用于播出的非編設備(視頻服務
器等)的配置應參照第二章第二節播出系統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單邊連線配置的衛星傳輸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配置加擾設備或模塊,系統編碼和調制宜采用一體化設
備。如配置備份設備,則主備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
(二)上變頻器和高功放設備應具備防水、防塵措施,宜采用一
體化設備。如配置備份設備,則主備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
功能;
(三)衛星天線宜配備電動伺服系統,具備自動定位和自動尋星
功能;
(四)應具備中頻自環和衛星自環監看視頻信號能力和信號源監
聽監看能力;應配備便攜式頻譜分析儀監測衛星信號;宜配置波形監
視器監測基帶信號源;
(五)宜配備便攜式發電機;
(六)宜采用具備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專用箱攜帶。
第四節
外場轉播系統
第二十五條 外場轉播系統的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外場轉播系統工藝設備與照明、動力設備應由不同的回路
配電;
(二)三級外場轉播系統宜配置穩壓器;
(三)二級、一級外場轉播系統應配置穩壓器,如當地只有一路
電源,應配置現場發電設備作為第二路供電電源。主備播出設備、雙
電源播出設備應分別接入不同的供電回路;
(四)一級在重大活動時,應配置主備電源自動切換開關。主要
播出設備負荷宜采用 UPS 供電,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宜滿足實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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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荷工作 10 分鐘以上。
第二十六條 外場轉播視頻系統和音頻系統應分別參照第二章第
三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外場轉播系統輔助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有監看監聽系統,應接收播出信號供監看;演播區、
導控區、音控區之間應有通話設備連接各工位;攝像、拾音、放像、
放音等信號源設備均應為多源配置;宜配置同步系統;應配置時鐘顯
示;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指示(Tally)
系統;應具備監看監聽監測各級信號技術質量及指標的功能;演播區、
導控區、音控區之間應配置專用通話設備;應配置同步系統,同步設
備(或信號)應有備份;應配置含倒計時功能的同步時鐘源;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同步切換設備應具有
自動、手動切換功能,并能夠斷電直通;
(四)外場轉播設備、系統需要足夠的空調設備,以保證人員和
設備正常工作;
(五)外場轉播系統應配置兩種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訊聯絡手段,
與電視中心保持聯系暢通。
第二十八條 外場轉播系統傳輸鏈路的配置應參照第二章第三節
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外場轉播配置的衛星傳輸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編碼和調制設備應為主備配置,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
動切換功能;應配置加擾設備或模塊;
(二)上變頻器和高功放設備應為主備配置,切換設備應具有自
動、手動切換功能;應具備防水、防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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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三)衛星天線應配備電動伺服系統,具備自動定位和自動尋星
功能;
(四)應具備中頻自環和衛星自環監看視頻信號能力和信號源監
聽監看能力;應配備便攜式頻譜分析儀監測衛星信號;應配置波形監
視器監測基帶信號源;設備應良好接地;
(五)車載衛星傳輸系統應配備車載式或便攜式發電機、車內外
照明設施,以及能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的空調裝置;
(六)箱載式轉播設備宜采用具備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專用攜帶
箱。
第五節
總控系統
第三十條
信號調度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跳線排;長距離電纜傳輸電路應配置線路均衡
設備;在停電恢復后矩陣應能夠保持停電前的路由狀態;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主備信號應在矩陣不
同的輸入、輸出板上,并經過不同的交叉點板;主備通路的分配器板
卡應安裝在不同機箱中,主備機箱應分接不同的電源;大型矩陣應配
置備用矩陣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陣應配置雙電源;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矩陣應采用模塊化結
構;主要電路板應支持熱插拔;宜配置兩臺矩陣,分別用于主路信號
和備路信號的調度。
第三十一條 時鐘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配置可靠的時鐘源,全臺時鐘信號鎖定于同一個時
鐘源;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時鐘發生器應有自動
校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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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備用時鐘發生
器和切換設備;時鐘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并能夠斷
電直通;主備時鐘發生器應分接不同的電源。
第三十二條 同步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宜配置同步系統,為全臺提供統一的同步基準;
(二)二級應配置同步系統,采用復合同步信號的,應符合《數
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準信號》(GY/T 167)的相關要求;
(三)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備用同步發生
器和切換設備;同步切換設備應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能夠斷電
直通。
第三十三條 信號處理設備應確保音視頻同步;在停電恢復后保
持停電前的配置狀態;宜配置具有雙電源、支持熱插拔的信號處理設
備。
第三十四條 節目傳輸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三級配置的傳輸設備、編碼復用設備在斷電或者重啟后,
應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配置主備傳輸設
備和通路,切換設備應具備自動、手動切換功能,傳輸設備應配置雙
電源;采用編碼復用方式傳輸的,應配置備份編碼復用設備;
(三) 一級在符合二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至每個下游播出單
位的傳輸線路全程應至少有 2 條不同路由,且宜配置第二備份傳輸手
段;采用編碼復用方式傳輸的,宜配置在線備用編碼復用系統。
第三十五條 信號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三級應能對播出鏈路上的關鍵節點、節目輸出點以及接
收的自臺播出信號進行視音頻監看監聽,應配置信號異態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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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應采用錄音、錄像或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輸出的電視節目及
信號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記錄。正常信息應保存一周以上,異態信息應
保存一年以上;
(二) 二級、一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應能對關鍵
節點信號的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監測。
第三十六條 二級以上總控機房應配置內部通話系統,實現在緊
急情況下與各機房的迅速聯絡。
第三十七條 通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至少配置一部業務專用外線電話;應配置安全播出
預警信息接收終端;
(二)二級、一級應配置兩部具有錄音功能的業務專用外線電話;
應配置安全播出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并配置與安全播出指揮調度機構
互聯的專用計算機終端和通訊設備。
第六節
節目集成平臺系統
第三十八條 節目集成平臺基帶播出系統的配置應參照本章第二
節中一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傳輸(TS)流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設置完整的主備信號通路,主備信號通路的設備板卡應
安裝在不同的機箱內;
(二)播出控制機應能對視頻服務器等設備進行控制,實現按照
播出串聯單自動播出;應配置主備播出控制機和相應的監測切換軟
件,實現主備播出控制機的自動、手動切換;
(三)應配置跳線排和無縫切換的 TS 流切換器,TS 流切換器應
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功能并能夠斷電直通;
(四)應配置循環播放的與播出系統表單結構完全相同的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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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五)應配置具有 TS 流臺標疊加功能的設備,宜配置具有 TS 流
字幕疊加功能的設備;
(六)應能對全部播出信號進行實時監看監聽,并能選擇信號進
行碼流分析;
(七)在上述配置的基礎上,應配置單通道或主備通道的系統級
備份。
第四十條
自臺播出的廣播頻率、電視頻道的信號源應配置兩
條以上傳輸鏈路接入節目集成平臺,非自臺播出的廣播頻率、電視頻
道的信號源應通過兩條以上不同路由接入節目集成平臺。
第四十一條 節目集成平臺傳輸系統參照本章第三十四條中一級
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統的,當加密系統故障時,應不影響用戶的正
常接收。
第四十二條 節目集成平臺應能對信號源、集成播出鏈路關鍵節
點、平臺輸出點以及接收的自臺播出信號進行視音頻監看監聽和主要
技術指標監測;應配置信號異態聲光報警設備;應采用錄音、錄像或
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信號源、平臺輸出的廣播電視節目及信
號的質量進行記錄,異態信息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節
設備、電力和環境監測系統
第四十三條 設備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對播出關鍵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二)二級在符合三級保障要求的基礎上,宜配置監控網管系統,
對播出關鍵設備、播控軟件、網絡狀態等進行監測,發現異態能聲光
報警;
(三)一級應配置監控網管系統,對播出關鍵設備、播控軟件、
網絡狀況等進行監測,具備異態聲光報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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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測異態信息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電力和環境監測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符合《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有
關規定;
(二)三級對配電系統中的主要運行參數和關鍵設備運行情況有
監測手段,對機房的溫度、濕度等環境狀態進行監測;
(三)二級在三級基礎上,應對配電系統中的主要運行參數和關
鍵設備運行情況進行集中監測;
(四)一級在二級基礎上,應設立具備聲光報警功能的電力和環
境集中監控系統。
第八節
機房環境
第四十五條 機房溫度、濕度、防塵、靜電防護、接地、布線、
外部環境應符合《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有關
規定。其中,三級應符合 C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有關規定,二級應
符合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有關規定,一級應符合 A 級電子信息系
統機房的有關規定。機房應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蟲等措施。
機房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廣播電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Y
5067)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機房安全防范應符合《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 50174)、《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和安
全防護級別》(GA 586)的有關規定。
二級、一級應對設備機房、UPS 主機及電池室、纜線集中點、室
外設備等播出相關的重點部位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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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九節
維護器材
第四十七條 單一節點設備應有備件,二級、一級應有其它重要
設備的備品備件。
第四十八條 應配置維護檢修、故障處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
級、一級應按照實際情況配置碼流分析儀、視音頻測試儀、頻譜儀、
示波器等必要的儀器儀表。
第十節
災備與應急播出
第四十九條 災備與應急播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三級應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災害能力,應根據當地地質、
氣候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二)二級、一級應配置應急播出系統,當發生重大災害或突發
事件,播出系統短時間內無法恢復時,能夠應急播出重要節目;
(三)一級應配置災備系統,可設置異地備份播出系統,或配置
衛星轉播車等移動播出系統。
第三章 運維與技術管理
第一節
直、轉播管理
第五十條
直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開辦有群眾參與的電視直播節目,應經當地廣播影視行政
部門批準并報上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二)經批準開辦的群眾參與的電視直播節目應進行延時播出,
使用的熱線電話應開通來電顯示;
(三)對有群眾參與的直播節目,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
指定現場負責人員;
(四)外出直播,應事先詳細考察,在直播設備進場前逐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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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供電、停車位置、電纜走向及保護、安全保衛、通信及指揮、照明、
對外接口等,保證直播安全;重大直播應在先期考察和協調的基礎上,
制定詳盡的技術和實施方案;
(五)每次直播前應對系統設施進行播前測試,檢查延時器等相
關設備的運行情況,并核對開播時間、播出長度等;開播前 30 分鐘
應完成視音頻信號測試(包括聲畫同步測試)并保持暢通。外場轉播
時,各轉播點應提前和播控中心確認時鐘;單邊連線時,應事先完成
相應的通話測試、攝像機電池檢查等;
(六)節目部門應有專門人員負責直播現場和播控中心的協調,
并負責節目的調整;
(七)大型和重要現場直播需由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部署現
場直播的宣傳、技術方案和節目調整等事宜。應確定技術總指揮,負
責技術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的落實。
第五十一條 轉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非本臺播出節目進行轉播前,應經過節目主管部門批準,
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
(二)轉播時,節目部門應有專人在播控中心負責,保證完整轉
播,并做好轉播前后的節目切換和銜接工作;應按上級要求使用延時
器;
(三)轉播中央一套節目或省衛視節目時,應有兩路不同路由的
信號源。
第五十二條 SNG 業務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SNG 傳送設備應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租用信號傳送
所用衛星資源應遵循《衛星傳送廣播電視臨時業務管理規定》等有關
規定,并與衛星公司標定極化隔離度和上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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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二)SNG 信號傳送前應制定應急預案,指定現場指揮人員負責
技術保障及協調等事宜,一旦遇到突發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
快速處置;
(三)SNG 傳送的信號應加擾后傳送,信號傳送及使用單位應對
主要傳送環節的信號進行監測,并與信號調度部門和衛星測控站保持
密切聯系。
第二節
播前管理
第五十三條 節目制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清晰度節目帶制作應符合《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
錄像磁帶錄制規范》(GY/T 223);
(二)硬盤中的節目文件應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為標識,且標準
清晰度節目制作質量參照《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像磁帶錄制規
范》(GY/T 223)執行;
(三)節目帶的帶盒及帶芯上應標注節目名稱、節目時長、起始
點時間碼和制作人、審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聯單上的標識一致。
第五十四條 節目編排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由專人負責節目串聯單的編排管理工作,串聯單應經審
核確認后下達播出部門;
(二)播出節目編排信息和變更信息等應及時發至相應部門;從
編排、下達到接收、輸入,應制定分級的確認審核制度,各環節均應
有責任人檢查、復核并簽字。
第五十五條 節目部門應向播出部門提供經審查后的墊片節目。
第五十六條 節目送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送播節目應通過內容審查和技術審查,應與節目編排內容
相符,并由專人負責送播,特別重要的節目應有備份送播手段。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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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帶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節目帶應至少提前一
天完成上載;送播節目帶再播時,應再審再送;
(二)臨時送播帶應建立專項管理機制,節目帶時長小于 20 分
鐘的,應至少提前 1 小時送達播出部門;節目帶時長超過 20 分鐘的,
應至少提前 3 倍節目時長送達播出部門;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遷移過程中均應有相應的校驗機制,且
采用開放的接口,使得各環節都能獲取其信息。根據實際情況,應設
置節目遷移至播出平臺的截止時間;
(四)節目帶管理人員應核查節目帶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庫記
錄,對于有問題或者不能按時入庫的節目帶應及時與節目部門協調解
決。
第五十七條 節目的播前技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節目播出前應進行技審,模擬節目帶應符合《電視節目帶
技術質量檢驗方法》(GY/T 120),數字節目帶應符合《標準清晰度數
字電視錄像磁帶錄制規范》(GY/T 223);
(二)采用硬盤播出方式的電視中心應有頭尾檢測環節,對入庫
節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聯單及播出格式要求等進行試播和檢測;
(三)節目文件技審宜采取內容質量監測系統自動審查與人工復
審相結合的方式,先執行自動審查,自動審查選出有問題的文件再由
人工復審;
(四)重播節目應重審。
第五十八條 字幕播出通知應使用專用通知單,字幕內容應經專
人審核,播出前應進行預覽、確認。
第三節
運維管理
第五十九條 電視中心安全播出年度運行指標應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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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一)三級,停播率≤60 秒/百小時,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級,停播率≤20 秒/百小時,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級,停播率≤5 秒/百小時,即可用度≥99.9986%。
第六十條
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模擬電視播出系統通路技術指標應符合《電視中心制作系
統運行維護規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術指標要求,三級應達到
丙級技術指標,二級應達到乙級技術指標,一級應達到甲級技術指標;
(二)數字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標準清晰度電視數字視頻
通道技術要求與測量方法》(GY/T 243)和《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編
碼器、解碼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 212)的相關要求;各數
字播出系統相對應的等效模擬復合視、音頻信號技術指標,應符合《電
視中心制作系統運行維護規程》(GY/T 152)的相關要求;
(三)數字高清播出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電視
數字視頻信號接口》(GY/T 157)、《演播室數字音頻信號接口》(GY/T
158)、《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像磁帶錄制規范》(GY/T 223)和
《電視中心制作系統運行維護規程》(GY/T 152)的相關要求。
第六十一條 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結合本
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
(一)機房管理制度應包括機房出入人員管理、機房禁止性規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應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內容、紀律要
求、監看監聽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應包括技術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防安全規定等;
(四)供配電管理制度應包括供配電規范、安全規范、主要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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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參數和關鍵設備運行情況巡查規定等;
(五)播前測試制度應包括播前測試時間要求、規范用語、測試
信號源、檢查指標規定等;
(六)事故報告制度應包括不同等級事故的報告原則、報告內容
(事故原因、影響范圍、處理過程等)、報告要求等;
(七)維護檢修制度應包括維護檢修的項目和周期、檢修規范、
責任分工、重要數據存儲與備份規范、維護記錄規范等;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應包括技術檔案的范圍、存檔要求、分
類明細、出入庫管理、銷存時限規定等。
第六十二條 應結合播出系統和播出任務,制訂和完善各項運維
工作流程和設備操作流程。
(一)運維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機流程、播前測
試流程、業務調度流程、檢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處理流程、報告流
程等;
(二)設備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號切換操作流程、播出設備操
作流程、網管操作流程、供配電設備操作流程等;
(三)各項操作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操作規范,業務調度應按
調度單的要求執行;運維工作和設備操作應做好記錄并存檔,跨單位、
跨部門的業務調度、操作指令應有書面通知,相關通話聯絡應有錄音
和文檔記錄。
第六十三條 維護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參照《電視中心制作系統維護規程》(GY/T 152)、《電視
中心播控系統維護規程》(GY/T 107)的相關要求,針對不同系統和
設備分類制定周檢、月檢、季檢、年檢等周期性維護計劃,并按計劃
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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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二)應將播出及相關系統各個環節的設備、線路維護落實到機
房、班組、個人,做到界面清晰、責任明確,不漏檢、不重疊;
(三)應與上、下游相關播出單位劃清維護分界,并簽訂維護協
議,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維護分界圖、各方保障責任、故障處理協調
機制、聯絡電話等;
(四)對網絡系統、服務器、存儲系統、工作站等應定期重啟,
進行必要的系統補丁更新,并對重要數據進行整理、備份。
第六十四條 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工具和器材應妥善放置、專人
管理,定期檢查補充、定期標校;備品備件應進行登記造冊,放置于
滿足器件存儲環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檢測和維護。
第六十五條 代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委托其他單位承擔運行維護任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維單位并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指
定專人對代維單位的運行維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應對代維
單位的操作進行規范,在代維單位進行維護操作時,應安排內部人員
監護;
(二)設備所在地單位應承擔設備運行監測、故障應急處置等代
維任務,并與委托方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嚴格
履行協議范圍內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及時向委托方反饋運行維護情
況。
第四節
技術管理
第六十六條 新建播出系統需要申請試播期的,應提前 7 個以上
工作日逐級報請省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廣電總
局直屬單位的,以及播出影響范圍涉及全國或者跨省的,應逐級報請
廣電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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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審批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批準試播的,應同時將批復意見抄送
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
第六十七條 衛星電視節目正常播出結束后,應持續傳送臺標,
可疊加測試圖或其它可視信號,不得傳送臨時交換節目、素材。
第六十八條 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針對技術系統的特點和自臺實際情況,制訂突發故障應
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供配電故障應急預案、播出重要環
節故障應急預案以及非法破壞事件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其
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二)各相關部門和崗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應急處置流
程;
(三)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和流程,定期對相關人
員進行培訓并組織演練。
第六十九條 重要保障期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應制定重要保障期預案,預案應包含重要播出前的準備、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發故障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流程等
內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當地宣傳管理部門關于重大活動的直播任
務,應立即報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三)應做好技術系統的全面檢修、測試工作,應對備品備件、
應急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補充;
(四)應提前協調電力供應、線路傳輸、通信聯絡、設備生產商、
系統集成商等相關單位、部門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十條
臨時停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臨時停播涉及廣電總局直屬單位的,以及播出影響范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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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及全國或者跨省的,應提前 5 個以上工作日逐級報至廣電總局批準;
其它臨時停播的申請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另行規
定;
(二)申請臨時停播前應做好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協調;
(三)臨時停播申請材料應說明申請原因、起止日期和時間、涉
及的節目、影響范圍、操作方案、應急措施等;
(四)臨時停播批準后,申請單位應在操作前通知相關播出單位,
相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通知監測、指揮調度機構。
第七十一條 運行變更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傳輸覆蓋方式、播出技術參
數等的變更,應根據有關規定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批準變更的,
審批部門應同時將批復意見抄送監測、指揮調度機構,申請單位應在
變更前通知相關播出單位;
(二)變更后應進行測試,測試通過后方可投入運行;應及時修
改播出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妥善保存變更前后相關檔案。
第七十二條 施工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安排應以減少對播出影響為原則,盡量安排在例行檢
修時間進行,需要臨時停播的,應做好臨時停播申請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應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方案和
應急預案應明確:施工的目的和要達到的效果、施工內容和施工區域、
詳細操作步驟和時間進度、各項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對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響、應急操作處理流程以及相關責任人和需要協調配合的部門
等;
(三)施工時,應遵守相關安全規范,并做到:嚴格劃分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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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區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員監督整個施工過程,發
生威脅安全播出的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機房內施工,應與播
出運行設施隔離,并加強對播出設備的巡視;施工用電應與播出用電
分離。
第七十三條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類、分級、統計和上報應按廣播
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二)應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單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對于重大事故應成立調查組,對事故原因、處置過程進行
調查,對處置方式、方法進行分析,形成調查分析報告;
(四)根據重大事故的分析調查,編寫事故案例,并及時組織召
開案例分析會,通報情況,總結經驗教訓;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處理,對排查發現的播
出事故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十四條 報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匯總分析技術指標、播出
運行、事件/事故等情況和數據,按時填報相應報表;
(二)上報數據應準確真實,并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
(三)應根據報表類型分類整理報表檔案。
第七十五條 應建立技術資料庫,有條件的應逐步建立電子化技
術資料庫。資料庫應包含:技術審批文件、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設
備檔案、運維檔案(含運維工作記錄、系統操作記錄、運行監測記錄
等)、應急預案、事故檔案、系統方案、系統圖紙、系統重大技改資
料、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安全播出文件、報表等;由專人負責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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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資料及時更新整理;運維檔案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七十六條 技術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中有關技術安全的規定,遵循《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電氣工作安全
規程》(GY 63)等行業標準中的有關技術安全要求;
(二)應按照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標準,制定和細化相關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強化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落實安全
責任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避免發生技術安全事故。
第七十七條 應建立安全播出檢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對各播出系
統的運行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
容:
(一)系統配置:檢查技術系統分級保障的配置及驗收情況,評
估技術系統的可靠程度;
(二)系統指標:檢查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評估技術指標達標
等級;
(三)規章制度: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評估規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實情況;
(四)預案流程:檢查應急預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練情況,
考核值班人員的掌握程度,評估各項應急預案和關鍵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資料:檢查值班日志、運行記錄、播出運行文件、維
護計劃、維護記錄、安全播出報表、安全播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設
備器材檔案等資料,評估技術資料的管理水平。
第七十八條 應對技術系統和播出管理進行安全播出風險評估,
對評估發現的不足和薄弱環節應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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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五節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條 應按照國家和行業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劃分各播出
相關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并按照相應等級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
設、評估和整改。
第八十條
結合信息系統等級制定相應的網絡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網絡維護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和操作規范,落實信息安全責
任制,并建立監督機制,定期組織信息安全培訓。
第八十一條 應結合網絡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網
間物理隔離;組合使用路由器、網關、防火墻和安全隔離網閘等設備
的功能特性,進行網絡邊界安全防護;采用多重、異構殺毒引擎對跨
信息系統的輸入文件進行檢測;合理設置用戶權限,防止非授權訪問;
封閉不必要的外部數據接入端口;限制用戶安裝非法軟件;安裝防病
毒軟件,并定期升級病毒庫;部署補丁管理系統,及時進行操作系統
更新。
第八十二條 應根據系統中各類數據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數據
加密、數據備份、訪問控制等措施。
第八十三條 應對網絡流量、用戶行為、主機和網絡設備的運行
狀況等進行監測,及時處置異態報警。
第六節
人員管理
第八十四條 安全播出相關崗位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合理設置值班崗位,三級應設置專職播出值班員崗位,
二級、一級應增設值班長和技術值班崗位;重要保障期間應加強值班
力量;
(二)應設置維護崗位,三級應有維護人員,二級、一級應設置
專職維護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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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三)與安全播出相關的部門應指定安全播出聯系人,加強日常
安全播出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了解日常安全播出情況,在安全播
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協調一致、無管理盲區。
第八十五條 安全播出相關崗位人員上崗、培訓管理應符合以下
規定:
(一)播出值班崗位和維護崗位人員應通過政治審查,具有相關
的專業學歷,滿足崗位要求,并通過崗位培訓和考核;
(二)應定期進行安全播出教育,組織安全播出演練,并對技術
人員,以及主持人、導播等與播出有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對不
合格人員應予以轉崗;
(三)應對技術人員進行新技術培訓,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與播出相關的供配電保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應統一納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播率指電視中心所有播出節目累計停播時長與播出總時
長的比值,單位:秒/百小時。公式:
∑各套節目累計停播時長(秒)
停播率= 事故次數
各套節目播出總時長(百小時)
其中,統計節目累計停播時長時,本單位各環節事故(含外電中
斷等外部原因引發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納入統計。衛視節目播出總
時長按照 24 小時/天計算,其它節目播出總時長按照實際播出時長計
算;
(二)可用度指電視中心所有節目正常播出節目時長占播出總時
長的百分比,單位:%。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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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各套節目累計停播時長(小時)
可用度 =( − 事故次數 ) 100%
各套節目播出總時長(小時)
(三)技術系統指電視中心與安全播出有關的系統、設備、線路
及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播出系統、新聞及直轉播系統、總控系
統、衛星新聞采集系統、節目集成平臺以及相關監測、監控系統,相
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消防、防雷
接地、應急照明等);
(四)播出系統指按照節目串聯單,以視頻服務器、播放機或演
播室信號為主要信源,通過自動化播控軟件實現電視節目播出的技術
系統;
(五)關鍵設備指在傳送播出信號鏈路和控制鏈路上,對播出安
全、播出質量產生直接影響的設備;
(六)直播演播室系統指電視中心內部具有直播功能的演播室系
統,通常包括圖像和聲音的采集和信號處理、傳輸系統,以及相關的
監聽監看、通話、同步等輔助系統;
(七)單邊連線指直播演播室與電視中心外部新聞或其他節目事
件發生場地記者進行的對話式直播報道;
(八)外場轉播系統指在電視中心外部的新聞或其他節目現場使
用的可移動電視轉播系統,通常包括圖像和聲音的采集、處理和信號
傳輸系統,以及相關的監聽監看、通話、同步等輔助系統;
(九)總控信號處理系統指實現信號幀同步、加解嵌、延時、制
式轉換和格式轉換等功能的系統;
(十)節目傳輸系統指將基帶信號直接或編碼復用后通過電纜、
光纖、微波等方式進行傳輸的系統。包含傳輸設備、編碼器、復用器
等;
27 1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十一)節目集成平臺指經國家廣電總局授權,由運營機構集成
多家內容提供商的播出節目,利用數字壓縮技術、大容量數據存儲技
術,進行編碼復用分發,采用 CA 授權傳輸的播出平臺;
(十二)臨時送播帶指在播出當日制作完成的播出節目帶;
(十三)本細則中“應”表示必須達到相應要求;“宜”表示建
議達到相應要求;
(十四)如無特殊說明,本細則中“以上”含本數。
第八十七條 以下規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電視演播室燈光系統設計規范》(GY 5045)
《數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準信號》(GY/T 16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
級別》(GA 586)
《廣播電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Y 5067)
《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節目錄像磁帶錄制規范》(GY/T 223)
《電視節目帶技術質量檢驗方法》(GY/T 120)
《標準清晰度電視數字視頻通道技術要求與測量方法》(GY/T
243)
《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編碼器、解碼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
(GY/T 212)
《電視中心制作系統運行維護規程》(GY/T 152)
《演播室高清晰度電視數字視頻信號接口》(GY/T 157)
《演播室數字音頻信號接口》(GY/T 158)
《電視中心播控系統維護規程》(GY/T 107)
《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電氣工作安全規程》(GY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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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電視中心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電總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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