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再生育審批表
- 更新時間: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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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表格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夫妻再生育審批表》,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1
夫妻再生育申請審批表(寧波)
申請人 姓 名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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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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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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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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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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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戶 口狀況 |
戶籍性質 |
身份證號碼 |
女方戶 口狀況 |
戶籍性質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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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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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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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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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 姻狀況 |
初(再)婚 年 月 日 |
女方婚 姻狀況 |
初(再)婚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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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喪偶) 年 月 日 |
離婚(喪偶)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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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已 生育孩 子 |
出生年月 |
性別 |
現家庭 子女數 |
女方已 生育孩子 |
出生年月 |
性別 |
現家庭 子女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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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理由 |
夫妻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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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承 諾 |
我們鄭重承諾,本表所填內容及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否則,由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夫妻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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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會核 實意見 |
(章) 承辦人: 年 月 日 |
鎮(鄉)人 民政 府、街 道辦事 處公示 及審核 情況 |
(章) 承辦人: 年 月 日 |
縣(市 區)人 口計生 局審批 意見 |
(章) 承辦人: 年 月 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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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此表一式三份,縣、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各存一份。
2、《送達回證》、《行政機關辦理再生育審批工作記錄表》隨本表逐級上報。
重慶市再生育審批表
渝 [ ] 號
申 請 人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時間 |
婚姻狀況 |
身份證號碼 |
女方1寸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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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 |
現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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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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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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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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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孩 |
申請人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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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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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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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具體婚育居住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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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本人保證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況完全屬實,且無遺漏,如有不實或者遺漏,導致錯誤發放《再生育服務證》,愿意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 申請人雙方簽名或蓋章(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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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單位或村居委員會審查意見(雙方單位或村居不一致的分別簽注意見) |
審查人簽名: 審查人簽名: 審查單位:(印章) 審查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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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雙方單位或村居不一致的分別簽注意見) |
經初審,申請人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 項規定,同意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 審核人簽名: 審核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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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榜公示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張榜公示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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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意見 |
經審查,申請人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 項規定,同意向其發放再生育服務證。 審查人簽名: 審查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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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登記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張,同時根據申請理由的不同分別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符合再生育條件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
(2) 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供收養前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的鑒定結論、收養子女證明和現已懷孕的證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養的應提交收養登記證明,可不提供不能生育的鑒定結論;
(3)以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雙方父母婚育情況證明;
(4)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5)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或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革命犧牲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書》、烈士的婚育情況證明或者傷殘軍人殘疾證明;
(6)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殘疾鑒定結論、因公致殘證明;
(7)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兩代以上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申請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為獨生子女的證據材料;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女方為獨生女的證據和男到女方家落戶的戶籍證明;
(9)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為由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交屬少數民族的證明材料;
(10)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夫妻雙方在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的戶籍證明和居住時間證據。只有一方戶籍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的,應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具體婚育居住等情況應填寫具體規范,對有兩次以上的婚育史的其每次婚育情況均應填寫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