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制度
- 更新時間: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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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制度》,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制度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市建設局綜合開發處
責 任 人:承辦人(A、B)、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局長、局長
二、權力行使依據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5號)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必須向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三、條件和標準
符合以下條件并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應予批準: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建立預售資金監管專戶;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所需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
(三)土地使用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規劃工程許可證及附件;
(六)發改委計劃;
(七)施工合同;
(八)施工進度表;
(九)規劃圖;
(十)商品房預售方案;
(十一)房屋測繪報告
(十二)資質證書;
(十三)營業執照。
五、受理
承辦人(A、B)(窗口)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出具書面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審查與決定
承辦人(A、B)審查申辦材料完整、真實、有效,形成審核意見后報分管副處長、處長審核,呈報主管副局長審核,最后由局長審簽。
七、辦理時限
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當日即將結果送達當事人。
八、公開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關材料示范文本在齊齊哈爾市政府門戶網站(www.qqhr.gov.cn)長期公布。擬審批情況和審批結果分別在該網站上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
九、監督檢查
執行《齊齊哈爾市建設局關于執行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十、責任追究
執行《齊齊哈爾市建設局關于違反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附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