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委托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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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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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委托協議書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為落實界線管理責任,創建平安和諧邊界,維護邊界地區的穩定和繁榮,甲方委托乙方對行政區域界線
進行管理維護。經雙方協商一致,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 委托界線段從 起至 止,共 公里。
甲方委托乙方對委托界線段,包括作為界線段上的界樁、界線標志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和界線勘定協議書中規定作為指示界線走向的其他標志物、以及界線兩側各10米的地帶內與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 甲方的職責。
(一)向乙方提供 線勘定協議書中涉及委托界線段走向說明、重要問題處理結果、協議書附圖、界樁成果表、界樁登記表,以及其他必需要的勘定成果的復印件,作為委托界線段管理的依據。
界線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變更后的情況和資料。
(二)加強檢查,指導、督促乙方切實履行管理維護職責。
第三條 乙方的職責。
(一)明確管理界線的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委托管理維護工作,并將聯系方式報甲方。
(二)每月對界線巡查一次,遇有影響界線實地走向的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等特殊情況的應當隨時對特定地段進行巡查,并做好現場記錄,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
1.制止影響界線穩定和安全的行為。對偷盜、損壞、非法移動和危及界樁安全,擅自改變界線其他標志物以及界線兩側各10米的地帶內的地物地貌,非法越界從事生產建設等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
2、及時清除界樁覆蓋物及周圍5米范圍內的雜草、遮擋物,對不牢固或倒歪的界樁進行加固、扶正,用紅漆刷新樁面注記,以確保界樁實地位置明顯易找、莊嚴醒目。
3、界樁丟失、損壞或者被非法移動的,應詳細記載變化情況,并在12小時內報告甲方。
4、因建設開發需要移動界樁的,須告知建設開發單位向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界樁移動手續。
5、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界線走向的其他標志物以及界線兩側各10米的地帶內與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發生變化,致使界線實地走向難以辨認的,應詳細記載變化情況,并在12小時內報告甲方。
6、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的,應當配合民政部門按照廣東省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移動、增設,測繪,增補檔案資料,并上報備案。
7、發現非法設立的指示界線實地位置的標志物,應在12小時內報告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清除。
8、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越界從事生產建設等活動的,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甲方和市民政局。
9、毗鄰雙方因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或因資源權屬認定不一致引發爭議的,應即時報告甲方和市民政局。
10、組織查處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其他行為。
(三)依法履行其他界線管理職責
(四)據實填寫《界線日常管理維護情況記錄表》和《界樁日常管理維護情況記錄表》,于每年12月第一周報甲方和市民政局。
第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
- 獎懲
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予以獎懲: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管理維護的職責,造成界樁丟失、損壞、移動,或者造成其他界線標志物以及與界線相關的地物物貌發生變化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連續 年保持界樁、其他界線標志物以及與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完好;或能及時報告邊界爭議情況,避免群體性爭議事件發生的,甲方將給予通報表揚或資金獎勵。
第六條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報市民政局兩份(其中一份報省民政廳)備案。
甲方:(蓋公章) 乙方:(蓋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