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房屋租賃代理風險準備金托管協議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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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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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賃代理風險準備金托管協議
甲方: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租賃代理機構)
為確保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安全,規范租賃代理機構的經營行為,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房屋租賃代理風險準備金托管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房屋租賃代理資金監管暫行辦法》(京建交〔2008〕308號)的規定,乙方擬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向甲方設立的房屋租賃代理風險準備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準備金賬戶”)交存風險準備金,并由甲方負責托管。
第二條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將保證金 60萬元 (大寫金額 陸拾萬元整 )存入甲方在 銀行設立的準備金賬戶內,賬號為: 。
第三條本協議所示風險準備金托管期限從乙方將準備金存入甲方設立的“準備金賬戶”之日起至乙方停止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并已辦結業務清算之日止。
第四條乙方停止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甲方應對乙方業務狀況進行調查。甲方確認全部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賃合同已終(中)止并通過“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信息網(http://www.breaa.cn)”公示30日后,將“準備金賬戶”下乙方子賬戶內的準備金余額退還給乙方。
第五條準備金存續期間,開戶行按國家有關規定結息并按年度返還給租賃代理機構。
第六條乙方在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的過程中,存在不遵守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操作流程或其他侵害房屋租賃當事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租賃當事人經濟損失的,在租賃當事人與乙方協商不成且滿足下列條件時,甲方有權將準備金用于賠償租賃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一)申請賠付人有證據證明乙方對其損失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二)申請賠付人有證據證明其損失與乙方的過錯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三)甲方組織房屋租賃經紀專業委員會對該行為進行審議后,專委會認為乙方應給與租賃當事人賠償。
賠償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涉及司法案件,以法院判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付。
第七條乙方應確保“準備金賬戶”下乙方子賬戶內的準備金足額存續,如因發生賠付導致“準備金賬戶”下乙方子賬戶內準備金數額不足的情況,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補交所缺金額,乙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
第八條 甲方責任:
(一)甲方應確保托管期間,“準備金賬戶”內準備金的安全;
(二)簽署本協議前,甲方應向乙方出示的“準備金賬戶”開戶許可證明;
(三)“準備金賬戶”下乙方子賬戶內準備金數額不足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補交所缺金額。
第九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應保證其存入“準備金賬戶”內的資金為合法資金;
(二)乙方應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按時將準備金存入甲方設立的“準備金賬戶”內;
(三)乙方停止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將業務清算情況如實報告甲方;
(四)“準備金賬戶”下乙方子賬戶內準備金數額不足時,乙方應及時補齊所缺金額。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