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2-01 1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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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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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第1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應甲方的聘請,乙方指派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為甲方開發的_________房地產項目(下稱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顧問組成員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_________律師擔任組長。
法律顧問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項目結束止。本項目預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束。
二、法律顧問組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范圍
法律顧問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起草、修改本項目前期拆遷合同;
2.參與本項目工程招投標事務,審查招投標文件;
3.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設計合同;
4.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談、起草、修改;
5.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6.參與審查本項目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審查、修改甲方采購設備和材料的合同;
8.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
9.協助甲方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
10.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1.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12.代辦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公證事務,辦理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13.接受甲方委托,辦理本項目其他專項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組的工作方式
1.甲、乙雙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顧問辦理的事務,由甲方填寫《法律顧問組需辦事項》,提前通知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理;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顧問集中辦理的法律事務時,乙方指派專人到甲方處辦公。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顧問組的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聯系人。
四、甲方為法律顧問組提供的工作條件
在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法律顧問費的收取辦法和結算方式
1.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6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本協議簽訂時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2.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1-10項服務時,不另行收費;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11項服務時,乙方在國家計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_________%另行收取代理費。
3.法律顧問為辦理甲方事務在_________市內所需的資料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等項費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以外的地區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補助費等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雙方責任
1.法律顧問組應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甲方應如實向法律顧問組敘述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法律顧問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本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換法律顧問:
(1)法律顧問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顧問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的;
(3)甲方累計3個月未按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的。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本合同時,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本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第2篇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律師事務所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公司并購事宜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服務事項及期限
1.乙方就甲方并購_______有限公司事項進行專項法律服務。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委托并購事項完成之日止。
第二條 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公司并購的法律事務。
第三條 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起草并購意向書;
2.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3.參與商務談判,進行并購可行性策劃和并購方案的設計;
4.出具并購法律意見書;
5.起草并購合同及并購所需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辦理并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同志與乙方聯絡,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并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五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
1.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_____元;在委托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日內支付剩余律師費用。
乙方開戶銀行:_____;開戶名稱:_____;帳號:_____。
第六條 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查檔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2.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信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并購事宜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并保證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更換聯系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所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7.由于甲方原因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的,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8.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第八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企業并購事項及相關法律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應根據甲方所需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與甲方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系約定;
9.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雙方同意,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方式解除本合同;
3.甲方逾期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時;
4.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5.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當本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條 通知
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后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10日后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系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立約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簽署。
(以下無合同正文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第3篇
(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事,委托湖北楓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助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提供真實的證據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有權終止代理,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委托,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務范圍及權限:
六、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及時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港幣/美金 元。律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所支出的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出差補貼、交通費、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七、雙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發生爭議,由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務完成時止。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