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礦權轉讓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3-05 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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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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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合同第1篇
(供轉讓方與受讓方參考)
(北京*學律師事務所礦業權律師楊*龍提供)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
單位注冊地:
現單位辦公地: 郵編: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電話: 傳真:
單位注冊地:
現單位辦公地: 郵編:
轉讓業務承辦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
第一條 轉讓采礦權許可證載明:
采礦權人:,許可證號:,礦山名稱:,經濟類型:,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面積:KM2,發證機關:,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條 轉讓采礦權屬所有,該礦權無權屬爭議,其中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占股份%。
第三條 轉讓采礦權位于,礦區坐標為:
拐點號X坐標Y坐標
1
2
3
4
第四條 轉讓采礦權的開發利用情況(由轉讓雙方說明):
1、 ;
2、 ;
3、 ;
4、其它 。
第二章
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及權益實現
第五條甲方將 采礦權以方式于 年月日在轉讓(整體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給乙方,轉讓(整體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成交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元)。(合作:甲方占%,乙方%;重組改制:甲方占%,乙方%;等等)
第六條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金額。
1.本合同簽訂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金額。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甲人支付上述采礦權轉讓成交價款:
⑴;
⑵;
⑶ ;
⑷其它。
甲方開戶銀行:。
甲方賬戶名稱:。
甲方賬號: 。
第七條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成交金額后,甲方應當按時提供規定的全部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根據以下約定繼續履行甲方尚未履行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采礦權價款繳納等義務:
1、礦山環境保護綜合治理,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履行繳納保證金、治理等義務;
2、地質災害治理方案,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履行地質災害治理等義務;
3、土地復墾方案,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照已經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履行土地復墾等義務。
4、采礦權價款共計礦權總價款為萬元, 年已繳納萬元,剩余價款萬元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規定交納:年繳納萬元,年繳納萬元,年繳納萬元。
5、其它法定履行義務轉讓后乙方(或股份發生變化后的企業)繼續按規定履行。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九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2.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補充合同的形式確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執份,礦業權轉讓交易業務承辦機構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身份證號:代理人身份證號: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
采礦權轉讓合同第2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采礦權轉讓合同第3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采礦權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許可證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發證機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地理坐 (附地理位置圖)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所涉及的采礦區的面積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 甲方轉讓的采礦權權屬情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采礦區塊的采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采礦權轉讓金。
該采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采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采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
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采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
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
第7.3條
有中國
第7.4條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國家主管部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