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慶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 更新時間: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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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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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慶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2016年5月15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領導干部隊伍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廳局級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是:
(一)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注冊、投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第四條 本規定規范的經商辦企業行為是:
(一)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正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工作部門正廳職,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正職,區縣(自治縣)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市高法院及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和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曾擔任領導職務的地區和企業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向市委組織部填報《重慶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納入巡視工作、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內容。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市紀委機關對舉報或者移送的有關線索進行調查。
第七條 存在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拒不退出的,領導干部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
第八條 對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或者不及時糾正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本規定的,對搞虛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承擔。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