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綦江港航管理處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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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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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委 托 單位: 重慶市綦江港航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單位: 綦江縣趕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重慶市綦江港航管理處委托綦江縣趕水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的執法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行使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本街道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直接查處水上安全違規違法行為。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重慶市綦江港航管理處的名義對水上安全違規違法行為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安全違規違法行為行使行政檢查權。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水上安全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個人或生產經營單位有水上安全違規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違規行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糾正,并向重慶市綦江港航管理處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對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管,糾正違章行為,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法違章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處罰金額在工作上500以上的必須報經委托單位審核后予以處罰,處罰時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污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托鎮人民政府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市或區縣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申辦市政府行政執法證件;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6.委托單位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被委托單位后,委托單位應當承擔被委托單位在履行委托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6.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準確地向委托單位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報表,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8.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從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